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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条款内容 |
依据效力位阶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事项类别(法定公开、其他)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责任处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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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 |
特定群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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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机构职能 |
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
行政法规 |
信息产生、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杭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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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秘书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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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
政务信息公开指南 |
获取方式、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 |
行政法规 |
信息产生、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杭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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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秘书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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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
(1)本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
行政法规 |
信息产生或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 |
杭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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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秘书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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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公开 |
政策解读 |
由旗人民政府办公室拟制的以旗人民政府和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开发布的政策文件,涉及群众切实利益的需要被解读的政策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杭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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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秘书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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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
旗人民政府和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开发布的政策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机制,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开。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18个工作日内,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杭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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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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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 |
杭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制定机关应当自行政规范性文件签发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布。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杭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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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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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公报 |
杭锦旗人民政府公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杭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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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秘书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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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信息 |
财政资金 |
财政预决算报告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十三条: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和指导本级各部门、各单位的决算草案编制工作,并汇总编制本级决算草案。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
1.法律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杭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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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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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经费信息、政府采购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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