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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锦旗财政局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公开事项

公开内容(要素)

公开依据

条款内容

依据效
力位阶

公开时限

公开主体

事项类别
(法定公
开、其他)

公开渠道和载体

公开对象

责任股室

对应
职责

一级事项

二级事项

全社会

特定群体

机构信息

机构概况

机构名称、主要负责、办公地址、办公电话、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负责人姓名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行政法规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杭锦旗财政局

法定公开

政府网站

 

办公室

按时更新维护相关信息

文件公开

政策文件

公开政策性文件、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行政法规

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杭锦旗财政局

法定公开

政府网站

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总体情况(包括年度政务公开要点落实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行政法规

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杭锦旗财政局

法定公开

政府网站

双随机、一公开

对抽查企业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情况、通报、报告及信息等。

《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三、重点任务(六)强化抽查检查结果公示运用。
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将抽查检查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加大惩处力度,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实现抽查检查结果政府部门间互认,促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信用监管有效衔接,对抽查发现的违法失信行为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形成有力震慑,增强市场主体守法自觉性。

行政法规

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1个工作日内

杭锦旗财政局

法定公开

政府网站

财政预决算

政府预算

一般公共预算: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支出表;一般公共预算本级基本支出表;一般公共预算对下转移支付表;本级一般公共预算对下级转移支付预算分项目表;本级一般公共预算对下级转移支付预算分地区表;本级对下一般性转移支付预算分地区汇总表;本级共同事权转移支付分地区汇总表;本级对下专项转移支付预算分地区汇总表;本级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预算表;政府一般债务限额和余额情况表。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3.《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
4.《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其第十四条明确规定,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二十日内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并要对本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情况以及举借债务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该条款还要求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需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同时说明机关运行经费等重要事项,且公开事项若涉及国家秘密可除外。这是预算经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20日内公开的核心法律依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3.《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第五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在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领导下,组织开展本地区政府预决算公开工作,制定本地区预决算公开的规定,负责向社会公开政府预决算;指导和督促本级各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预决算公开工作,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本地区预决算公开情况。第六条 地方各部门在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领导下,组织开展本部门预决算公开工作,制定本部门预决算公开规定,负责向社会公开本部门预决算,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预决算公开情况。第七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部门应当树立依法公开观念,增强主动公开意识,切实履行主动公开责任;加强沟通合作,相互配合,共同推进本地区预决算公开工作。第十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公开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四本预算。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第十一条 地方一般公共预算原则上至少公开6张报表,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支出表。一般公共预算本级基本支出表。一般公共预算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表。政府一般债务限额和余额情况表。地方本级汇总的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包括预算总额,以及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区分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两项)、公务接待费分项数额,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公开,并对增减变化情况进行说明。第十二条 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原则上至少公开4张报表,包括:政府性基金收入表。政府性基金支出表。政府性基金转移支付表。政府专项债务限额和余额情况表。第十三条 地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原则上至少公开2张报表,包括: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对下安排转移支付的应当公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转移支付表。第十四条 地方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原则上至少公开2张报表,包括:社会保险基金收入表。社会保险基金支出表。没有数据的表格应当列出空表并说明。第十五条 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报表中涉及本级支出的,应当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应当公开到经济性质分类款级科目,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分地区、分项目公开。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在公开政府预决算时,应当对财政转移支付安排、举借政府债务、预算绩效工作开展情况等重要事项进行解释、说明。第十七条 地方部门预决算公开的内容为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决算及报表,包括部门收支总体情况和财政拨款收支情况,其中:财政拨款收支情况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收支情况。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第十八条 部门收支总体情况原则上至少公开3张报表,包括: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财政拨款收支情况原则上至少公开5张报表,包括: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没有数据的表格应当列出空表并说明。第十九条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公开到经济性质分类款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按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公开,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应当细化到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两个项目。第二十条 地方各部门公开预决算的同时,应当一并公开本部门的职责、机构设置情况、预决算收支增减变化、机关运行经费安排以及政府采购等情况的说明,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进行解释。
4.《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五条 【预决算公开】县级以上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随同预决算公开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余额、使用安排及还本付息等信息。(一)随同预算公开上一年度本地区、本级及所属地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及余额(或余额预计执行数),以及本地区和本级上一年度地方政府债券(含再融资债券)发行及还本付息额(或预计执行数)、本年度地方政府债券还本付息预算数等。(二)随同调整预算公开当年本地区及本级地方政府债务限额、本级新增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使用安排等。(三)随同决算公开上年末本地区、本级及所属地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余额决算数,地方政府债券发行、还本付息决算数,以及债券资金使用安排等。

行政法规

本级人大常务委员会批准后20日内

财政局

法定公开

内蒙古自治区预决算公开平台

 

预算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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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性基金预算:本级政府性基金收入预算表;本级政府性基金支出预算表;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本级支出预算表;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对下转移支付预算分项目表;本级政府性基金对下转移支付预算分地区汇总表;政府专项债务限额和余额情况表。

行政法规

本级人大常务委员会批准后20日内

财政局

法定公开

内蒙古自治区预决算公开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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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本级国有资本经营支出预算表;本级国有资本经营收入预算表;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明细表。

行政法规

本级人大常务委员会批准后20日内

财政局

法定公开

内蒙古自治区预决算公开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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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社会保险基金收入预算表;社会保险基金支出预算表;社会保险基金结余预算表。

行政法规

本级人大常务委员会批准后20日内

财政局

法定公开

内蒙古自治区预决算公开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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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报表中涉及本级支出的,应当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本级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应当公开到经济性质分类款级科目,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分地区、分项目公开。

行政法规

本级人大常务委员会批准后20日内

财政局

法定公开

内蒙古自治区预决算公开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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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财政转移支付安排、举借政府债务等重要事项进行解释、说明,并公开重大政策和重点项目等绩效目标。

行政法规

本级人大常务委员会批准后20日内

财政局

法定公开

内蒙古自治区预决算公开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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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本级汇总的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包括预算总额,以及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区分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两项)、公务接待费分项数额,并对增减变化情况进行说明。

行政法规

本级人大常务委员会批准后20日内

财政局

法定公开

内蒙古自治区预决算公开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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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余额、使用安排及还本付息等信息,包括:随同预算公开上一年度本地区、本级及所属地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及余额(或余额预计执行数),以及本地区和本级上一年度地方政府债券(含再融资债券)发行及还本付息额(或预计执行数)、本年度地方政府债券还本付息预算数等。

行政法规

本级人大常务委员会批准后20日内

财政局

法定公开

内蒙古自治区预决算公开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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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预算

收支总体情况表:部门收支预算总表;部门收入预算总表;部门支出预算总表。

行政法规

本级人大常务委员会批准后20日内

各预算部门

法定公开

政府网站

 

预算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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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拨款收支情况表:财政拨款收支总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预算表;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预算表;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项目支出表;项目绩效目标表;政府采购预算表。

行政法规

本级人大常务委员会批准后20日内

各预算部门

法定公开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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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公开到经济分类款级科目。

行政法规

本级人大常务委员会批准后20日内

各预算部门

法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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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按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公开,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应当细化到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两个项目,并对增减变化情况进行说明。

行政法规

本级人大常务委员会批准后20日内

各预算部门

法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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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门职责、机构设置情况、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机关运行经费安排以及政府采购(主要包括部门政府采购预算总金额和货物、工程、服务采购的预算金额)等情况的说明,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进行解释。结合工作进展情况,逐步公开国有资产占用、重点项目预算的绩效目标等情况。

行政法规

本级人大常务委员会批准后20日内

各预算部门

法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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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预决算

政府决算

一般公共预算: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支出表。一般公共预算本级基本支出表。一般公共预算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表。政府一般债务限额和余额情况表。

行政法规

本级人大常务委员会批准后20日内

财政局

法定公开

政府网站

 

国库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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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性基金预算:政府性基金收入表。政府性基金支出表。本级政府性基金支出表。政府性基金转移支付表。政府专项债务限额和余额情况表。

行政法规

本级人大常务委员会批准后20日内

财政局

法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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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对下安排转移支付的应当公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转移支付表。

行政法规

本级人大常务委员会批准后20日内

财政局

法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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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社会保险基金收入表。社会保险基金支出表。

行政法规

本级人大常务委员会批准后20日内

财政局

法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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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报表中涉及本级支出的,应当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本级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应当公开到经济性质分类款级科目,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分地区、分项目公开。

行政法规

本级人大常务委员会批准后20日内

财政局

法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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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财政转移支付安排、举借政府债务、预算绩效工作开展情况等重要事项进行解释、说明,并公开重大政策和重点项目绩效执行结果。

行政法规

本级人大常务委员会批准后20日内

财政局

法定公开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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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本级汇总的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包括预算总额,以及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区分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两项)公务接待费分项数额,并对增减变化情况(与预算对比)进行说明。

行政法规

本级人大常务委员会批准后20日内

财政局

法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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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决算

收支总体情况表: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2.《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
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四条 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二十日内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本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的情况以及举借债务的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政府采购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本条前三款规定的公开事项,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2.《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第十八条 部门收支总体情况原则上至少公开3张报表,包括: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财政拨款收支情况原则上至少公开5张报表,包括: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没有数据的表格应当列出空表并说明。
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 财政部应当在每年第四季度部署编制决算草案的原则、要求、方法和报送期限,制发中央各部门决算、地方决算以及其他有关决算的报表格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和财政部的部署,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提出本行政区域编制决算草案的要求。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的部署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要求,部署编制本级政府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决算草案的原则、要求、方法和报送期限,制发本级政府各部门决算、下级政府决算以及其他有关决算的报表格式。

行政法规

本级人大常务委员会批准后20日内

各预算部门

法定公开

政府网站

 

国库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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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拨款收支情况表: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行政法规

本级人大常务委员会批准后20日内

各预算部门

法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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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公开到经济分类款级科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2.《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
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四条 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二十日内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本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的情况以及举借债务的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政府采购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本条前三款规定的公开事项,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第七十五条 编制决算草案,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做到收支真实、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决算草案应当与预算相对应,按预算数、调整预算数、决算数分别列出。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应当按其功能分类编列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编列到款。
2.《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第十九条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公开到经济性质分类款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按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公开,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应当细化到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两个项目。
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一般性转移支付向社会公开应当细化到地区。专项转移支付向社会公开应当细化到地区和项目。政府债务、机关运行经费、政府采购、财政专户资金等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部门预算、决算应当公开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部门预算、决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公开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基本支出应当公开到款。各部门所属单位的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部门批复后20日内由单位向社会公开。单位预算、决算应当公开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单位预算、决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公开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基本支出应当公开到款。

行政法规

本级人大常务委员会批准后20日内

各预算部门

法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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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按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公开,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应当细化到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两个项目,并对增减变化情况进行说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2.《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四条 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二十日内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本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的情况以及举借债务的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政府采购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本条前三款规定的公开事项,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2.《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第十九条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公开到经济性质分类款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按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公开,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应当细化到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两个项目。第二十条 地方各部门公开预决算的同时,应当一并公开本部门的职责、机构设置情况、预决算收支增减变化、机关运行经费安排以及政府采购等情况的说明,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进行解释。

行政法规

本级人大常务委员会批准后20日内

各预算部门

法定公开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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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门职责、机构设置情况、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机关运行经费安排以及政府采购(主要包括部门政府采购预算总金额和货物、工程、服务采购的预算金额)等情况的说明,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进行解释。结合工作进展情况,逐步公开国有资产占用、重点项目预算的绩效目标等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2.《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
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四条 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二十日内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本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的情况以及举借债务的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政府采购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本条前三款规定的公开事项,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七十四条 决算草案由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后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时间编制。编制决算草案的具体事项,由国务院财政部门部署。第七十五条 编制决算草案,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做到收支真实、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决算草案应当与预算相对应,按预算数、调整预算数、决算数分别列出。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应当按其功能分类编列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编列到款。第七十六条 各部门对所属各单位的决算草案,应当审核并汇总编制本部门的决算草案,在规定的期限内报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审核。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对本级各部门决算草案审核后发现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权予以纠正。第七十七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编制中央决算草案,经国务院审计部门审计后,报国务院审定,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编制本级决算草案,经本级政府审计部门审计后,报本级政府审定,由本级政府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乡、民族乡、镇政府编制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2.《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第二十条 地方各部门公开预决算的同时,应当一并公开本部门的职责、机构设置情况、预决算收支增减变化、机关运行经费安排以及政府采购等情况的说明,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进行解释。各地区应结合工作进展情况,推动各部门逐步公开国有资产占用、重点项目预算的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结果等情况。
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一般性转移支付向社会公开应当细化到地区。专项转移支付向社会公开应当细化到地区和项目。政府债务、机关运行经费、政府采购、财政专户资金等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部门预算、决算应当公开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部门预算、决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公开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基本支出应当公开到款。各部门所属单位的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部门批复后20日内由单位向社会公开。单位预算、决算应当公开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单位预算、决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公开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基本支出应当公开到款。

行政法规

本级人大常务委员会批准后20日内

各预算部门

法定公开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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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债务信息

地方政府债务信息

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余额、使用安排及还本付息等信息,包括:上年末本地区、本级及所属地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余额决算数,地方政府债券发行、还本付息决算数,以及债券资金使用安排等。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五条【预决算公开】县级以上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随同预决算公开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余额、使用安排及还本付息等信息。(一)随同预算公开上一年度本地区、本级及所属地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及余额(或余额预计执行数),以及本地区和本级上一年度地方政府债券(含再融资债券)发行及还本付息额(或预计执行数)、本年度地方政府债券还本付息预算数等。(二)随同调整预算公开当年本地区及本级地方政府债务限额、本级新增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使用安排等。(三)随同决算公开上年末本地区、本级及所属地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余额决算数,地方政府债券发行、还本付息决算数,以及债券资金使用安排等。

行政法规

本级人大常务委员会批准后20日内

财政局

法定公开

政府网站

 

债券服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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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监督

代理记账行业监督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2.《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2.《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二条 代理记账资格的申请、取得和管理,以及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第三条 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可以依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机构可以申请代理记账资格:(一)为依法设立的企业;(二)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且为专职从业人员;(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法律
部门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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