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定价目录(202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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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 |
定价内容 |
定价部门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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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输配电 |
省级以下电网输配电价 |
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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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油气管道运输和燃汽 |
自治区内管道运输价格 |
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 |
企业内部自用管道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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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内管道供应的天然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 |
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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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通过自治区内管道供应的燃气配气价格和居民用气销售价格 |
授权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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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供水 |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
跨盟市和自治区属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 |
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 |
水利工程由用户自建自用的和通过协议明确由供需双方协商定价的部分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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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旗县和盟市属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 |
授权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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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县属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 |
授权旗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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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公共管网供应的自来水价格 |
授权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人民政府 |
农村牧区农牧民自建、 自管的自来水价格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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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 |
定价内容 |
定价部门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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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供热 |
集中供热出厂和销售价格 |
授权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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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交通运输 |
铁路运输 |
跨盟市区域地方国企全资、控股铁路,地方国企和央企、地方国企和民营企业各占50%股权的铁路大宗货物运价率 |
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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盟市区域内地方国企全资、控股铁路,地方国企和央企、地方国企和民营企业各占50%股权的铁路大宗货物运价率 |
授权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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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 |
汽车客运站基本服务收费标准 |
授权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人民政府 |
定价范围:车辆站务费 (包括客运代理费、车辆 安全服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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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道路客运票价 |
授权旗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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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通行 |
政府还贷公路(含桥梁和隧道)车辆通行费标准 |
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 |
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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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公路(含桥梁和隧道)车辆通行费标准 |
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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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交通 |
公共汽车及城市轨道交通票价 |
授权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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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出租车运价、燃油(气)附加费标准 |
网络预约出租车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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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
住宅小区机动车停车场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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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 |
定价内容 |
定价部门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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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保障性住房及物业服务 |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及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
授权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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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医疗服务 |
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 |
授权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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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教育 |
列入中小学用书目录的教科书和列入评议公告目录的教辅材料印张单价和零售价格 |
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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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办全日制高等学校(含合作办学)学费、住宿费标准 |
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 |
其中学费标准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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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办高中(含合作办学、国际班)学费、住宿费标准 |
自治区直属公办高中(含合作办学、国际班)学费、住宿费标准 |
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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盟市区域内公办高中(含合作办学、国际班) 学费、住宿费标准;中职住宿费标准 |
授权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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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及代收费标准 |
授权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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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 |
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 |
对面向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的管理,参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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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住宿费标准 |
自治区直属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住宿费标准 |
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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盟市区域内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住宿费标准 |
授权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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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 |
定价内容 |
定价部门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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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文化旅游 |
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收费标准 |
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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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配套交通运输授服务价格 |
授权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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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养老服务 |
公办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收费标准 |
授权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人民政府 |
定价范围:床位费、护理费;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由运营方依据委托协议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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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殡葬服务 |
殡葬基本服务及与基本服务密切相关殡葬延伸服务收费标准 |
授权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人民政府 |
定价范围:殡葬基本服务包括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遗体存放(冷藏)、遗体火化、骨灰寄存;与 基本服务密切相关殡葬延伸服务包括吊唁设施及设备租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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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公益性公墓价格及维护管理收费标准 |
授权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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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环境保护 |
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 |
授权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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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
授权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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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
授权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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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 |
定价内容 |
定价部门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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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重要专业服务 |
垄断性交易平台(市场)交易服务收费标准 |
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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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收费标准 |
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 |
定价范围:拖车费、吊车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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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服务价格 |
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司法 行政部门 |
定价范围:包括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和公证服务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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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岸监管区服务收费标准 |
授权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
定价范围:包括公路运输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所涉及的通关服务费、装卸费、仓储费,其中装卸费、仓储费仅指经营煤炭、矿石、矿粉等矿石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边民互市贸易区涉及的交易服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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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燃气工程安装费标准 |
授权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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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定价目录不包含中央定价项目内容,在自治区内凡涉及中央定价(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定价项目、定价内容一律按中央定价目录执行。
2.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项目,自动进入本目录:法律、行政法规明确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自动退出本目录。根据价格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等改革进展,定期修订本目录。
3.列入本目录的定价内容,包括定价项目的具体价格、收费标准、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以及相关的定价机制、办法、规则等。对涉及民生的价格和收费,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进行合理监管,保障困难群众生活。
4.本目录中所称“市”是指地级市,所称“旗县”是指旗、县、县级市。授权部分盟所在地和市辖区人民政府实施本定价目录的部分定价权限,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定价目录另行下达。
5.本目录中授权“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人民政府”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除“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由本级政府医疗保障部门会同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具体工作外,其他由本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6.尚未通过市场交易形成价格的在自治区内消纳的水电、气电等电量上网电价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中央另行规定的除外。居民、农业等优先购电电量的销售电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定价原则和总体水平,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具体价格水平。高可靠性供电费、系统备用费暂按现行办法管理,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7.成品油价格暂按现行办法管理;浮桥通行收费标准按现行有关规定管理。
8.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审批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继续按现行办法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