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环罚〔2026〕7-1号
杭锦旗宏威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5MA7MT9WP0T
地址:杭锦经济开发区独贵塔拉产业园区北项目区
法定代表人:庄文周
2026年7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韩超宇、刘翔对杭锦旗宏威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经查你公司糠醛渣循环再利用年产2万吨生物质碳粉项目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投入生产,现场烟囱持续向外环境排放污染物。
以上事实证据有:
证据一:2026年7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所作的《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6年7月13日,《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照片证据,副总经理陈春旺签字确认,证明你公司认可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投入生产,现场烟囱持续向外环境排放污染物。
证据二:2026年7月13日,我局委托内蒙古科远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你公司炭化废气排气筒排放排口进行取样检测,检测结果记载污染物为一般大气污染物,证明你公司炭化废气排气筒排放排口不涉及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
证据三:1.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现场负责人证明,证明违法主体为杭锦旗宏威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证据四:糠醛渣循环再利用年产2万吨生物质碳粉项目环评报告表和鄂环审字〔2025〕160号环评批复文件,证明项目废气治理设施环评设计要求,证明现场已建成污染防治设施并正在运行。
证据五:《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的第20页,第五十一、通用工序(序号110)中工业炉窑中的其他工业炉窑、《2026年鄂尔多斯市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和你公司提供的《排污许可证申请表》(第2页排污许可行业类别),证明你项目属于排污许可简化管理单位。
证据六:我局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具备合法执法资格。
我局于2026年7月21日送达了《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鄂环罚告〔2026〕7-1号),告知书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与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向我局提出申辩或听证要求,视为放弃申辩或听证的权利。以上事实有《送达回证》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公司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公司),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规定,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公告附件《常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符合“二、违法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类”(22页)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第十项“排污许可简化管理单位,有污染防治设施并正常运行的,处罚20万元以上,不足30万元”的规定,针对该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生产,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前不得生产;并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捌万元整(¥280,000.00)。
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缴款通知书并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