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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锦旗“井电双控”用水管理实施方案(试行)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严格执行“以水定地、以水定产、以水定城、以水定人”原则,全面深化杭锦旗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健全农业用水终端水价管理工作的通知》(内水农〔2025〕32号)《杭锦旗水利局关于全旗农业灌溉及生活取用地下水水量分配的函》(杭水函〔2025〕190号)《杭锦旗地下水水权交易实施细则》(杭政发〔2021〕165 号)《杭锦旗水资源优化配置指导意见》(杭政办发〔2019〕138 号)《内蒙古自治区行业用水定额》(DB15/T 385-2020)要求,立足杭锦旗水资源格局,将农业灌溉面积核定、作物种植结构调整、灌溉方式优化和灌溉定额管理贯穿于农业用水确权、用水需求测算、水量分配和价格管理的全过程,建立健全农业用水价格管理体系。
  二、水资源统一调度
  第一条 旗水利局按照水资源统一调度要求,核定分配各苏木镇人民政府用水量,落实水资源分级管理责任。井电双控运维管理单位负责设备安装维修、系统运维管理、用水警报提示、水费统计。各苏木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辖区内各嘎查村基层水管组织进行水量分配和调度。各嘎查村负责指导辖区内农牧民用水合作社将水量分配到户,维护用水秩序。
  三、基层组织体系建设
  第二条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及嘎查村分别建立基层水管组织(基层水资源管理办公室)与农牧民用水合作社(农牧民农业用水合作社)。基层水管组织具体负责辖区内水量调配、终端用水户水量调度、灌溉面积核定、水费收缴管理等工作。农牧民用水合作社负责与农牧民协商确定终端用水价格、收缴水费、维护用水秩序,及时上报水量调度计划和进度。
  四、灌溉定额管理与水量分配
  第三条 灌溉定额标准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行业用水定额》(DB15/T 385-2020)确定,并结合杭锦旗实际,井灌区在保证率85%(枯水年)条件下灌溉定额按220立方米/亩执行。
  第四条 强化用水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衔接,严格落实杭政办发〔2019〕138号有关规定,以年度可用水指标为约束条件,各苏木镇政府合理分配各嘎查村用水量。
  第五条 全面推行用水定额管理,建立定额内用水约束机制。以灌溉定额为刚性界限,定额内用水不收取基础水费,对超出灌溉定额部分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第六条 依据杭水函〔2025〕190号分配各苏木镇的总水量,由苏木镇政府向辖区内各农户的已确权耕地分配水量,每亩分配水量不得超过220立方米。
  五、农业水价协商定价机制
  第七条 井灌区农业用水价格依据杭政发〔2021〕165号中农业水权交易价格(0.4元/立方米)作为基数,实行协商定价机制。各嘎查村具体执行水价由农牧民用水合作社与农牧民参照水价协商确定。协商结果报旗水利局、农牧局和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备案。
  六、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第八条 全旗农业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依据内水农〔2025〕32号要求,按照“多用水多付费”原则,具体加价标准如下:
  (一)超出定额用水20%(含)以下的水量部分,按基础水价的1.5倍计收;
  (二)超出定额用水20%至40%(含)的水量部分,按基础水价的2倍计收;
  (三)超出定额用水40%以上的水量部分,按基础水价的3倍计收。
  井灌区农牧民水费测算参照以下标准执行:

用水量

井灌区

核定用水量内

不收费

超出定额20%(含)以下

0.6元/立方米

超出定额20%至40%(含)

0.8元/立方米

超出定额40%以上

1.2元/立方米

达到定额100%

停止供水

  超定额累进加价的基础水价按运行成本水价暂行执行两年,期满后根据实际运行成本重新核定。
  七、灌溉面积核定与种植结构调整
  第九条 各基层水管组织负责对年度灌溉面积(区分基本农田与非基本农田)、作物种植结构、灌溉方式进行准确核定,审核造册、签字确认、公示公开,数据精准到户,并向旗农牧局和旗水利局报备。
  第十条 以农业用水控制指标为刚性约束,优先保障粮食安全和特色种植业用水,压减高耗水作物种植规模,优化农业种植结构。鼓励农户自发调整作物种植结构,减少高耗水作物种植,集中连片统一种植,缩短轮灌周期。
  第十一条 灌溉期间作物种植结构发生调整的,由基层水管组织现场复核后报旗农牧局和旗水利局备案。
  八、计量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十二条 取用水户应当安装合格的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有计量设施的以计量设施为准计量水量,无计量设施的按“以电折水”计量水量。
  第十三条 加快推进计量设施全覆盖,依据《鄂尔多斯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强化用水计量管理,逐步实现井灌区计量到井、到户。结合杭锦旗农业水资源配置智慧管控工程建设项目,新增农村灌溉井电双控智能水表设备,实现机井用水量智能监管,科学指导农民高效灌溉。
  第十四条 计量设施保护与执法监管
  从严强化用水户全过程管理。持续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引导辖区所有用水户提高思想认识,严格遵守水资源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自觉爱护、保护井电双控设备,主动配合日常监管工作。
  第十五条 在井电双控项目正式投运后,由旗水利局牵头,联合苏木镇和相关部门成立专项检查组,加密巡查频次、加大执法力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地下水管理条例》要求,重点整治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1.破坏、损毁井电双控计量设施;
  2.私设旁通管道违规取水;
  3.干扰设备正常运行谋取私利。
  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公开通报,形成有力震慑,切实维护井电双控管理秩序。
  九、水资源税
  第十六条 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第十七条规定,农牧民用水免征水资源税。具体免征政策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生产取用水限额标准和水量核定办法》的规定执行。
  十、水费收支管理
  第十七条 供水水费实行“统一征收、分级管理”。各嘎查村一级农牧民用水合作社统一收缴水费并交至基层水管组织处,由基层水管组织审核造册后,将水费缴纳至当地水费专用账户。
  第十八条 全面推行超定额灌溉后,先缴费,后灌溉的水费收缴制度,执行一户、一卡、一表、一台账的管理方式。所缴水费主要用于农牧民用水合作社内村民节水奖励,抽取10%~20%用于运维管理。
  第十九条 水费拨付由各农牧民用水合作社负责申请,经基层水管组织核定后,须在10个工作日内统一支付到各农牧民用水合作社处,做好资金监管及拨付使用。
  第二十条 水费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各苏木镇人民政府严控资金流转时效,及时拨付水费。将全年水费收缴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一条 旗审计部门每年组织对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水费收缴及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向群众张榜公布监督结果,接受群众监督。
  十一、高效节水灌溉
  第二十二条 持续推进节水型农业生产方式,大力推广喷灌、滴灌及水肥一体化等高效节水灌溉技术。落实《杭锦旗高标准农田建设三年实施方案(2025—2027年)》,将沿黄灌区具备条件的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同步推进高效节水灌溉设施配套建设。
  第二十三条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及基层水管组织要加强对已建成高效节水灌溉项目的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确保建成一处用好一处。
  十二、水资源优化配置
  第二十四条 坚持保护地下水的原则,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除人畜饮水、应急备用水源或对有特殊要求的地下水源取水外,其他行业一律不允许新增地下水取水。
  第二十五条 依据《杭锦旗水资源优化配置指导意见》,坚持供水安全、保护地下水、统筹兼顾、优先利用中水和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的原则,科学配置水资源。
  第二十六条 在优先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安全的基础上,统筹保障农业、工业、服务业和生态用水。把中水、再生水、非常规水回用作为水资源优化配置的重点内容,加大开发力度,提高回用水平和使用效率。
  十三、保障措施
  第二十七条 加强组织领导。旗水利局、财政局、农牧局、各苏木镇人民政府等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定期研究和协调解决有关问题,为规范农业用水管理提供组织保障。
  提高思想认识。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树立水价改革“一盘棋”思想,加强协同配合,确保井灌区农业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有效落实,确保井灌区水价管理规范有序。
  规范协商程序。各相关苏木镇和相关部门以嘎查村为单位,由嘎查村一级农牧民用水合作社与基层水管组织协商定价并签订合同,由基层水管组织向旗水利局、农牧局备案。严格按程序协商定价,坚决杜绝乱加价、乱收费等行为。
  积极宣传引导。旗水利局、农牧局、融媒体中心、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农业用水管理政策解读和宣传发动,通过“进镇、入村、到户”等多种渠道和形式广泛宣传,提高群众对有偿用水、节约用水的认可度,增强农民节水意识和节水自觉性。
  规范资金管理。严格水费资金使用管理,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将水费收缴和使用纳入年度审计范围,确保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适时调整完善。根据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推进情况和实际运行效果,适时调整完善水价标准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价格主管部门每3年对灌区农业供水成本进行一次专项监审,为水价调整提供依据。
  十四、适用范围
  第二十八条 本指导意见主要针对井灌区(锡尼镇、伊和乌素苏木)农业地下水灌溉管理,同样适用于杭锦旗境内所有农业地下水灌溉管理,涵盖锡尼镇、伊和乌素苏木、巴拉贡镇、呼和木独镇、吉日嘎朗图镇、独贵塔拉镇(塔然高勒)。各苏木镇可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旗水利局备案后执行。
  【文字解读】关于《杭锦旗“井电双控”用水管理实施方案(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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