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经初步查验,不动产登记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杭锦旗政务服务大厅不动产登记中心二楼窗口
联系方式:0477-2276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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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利人(被继承人/遗赠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坐落 |
产权证号 |
登记申请人(继承人/受遗赠人)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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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贾禄子 |
建设用地申请书 |
杭锦旗锡尼镇古城梁村 |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申请书 |
贾子荣 |
2013年申请危房改造重建,2018年权利人去世,由于当时未办理产权证,现申请继承该产权 |
杭锦旗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