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加强道路运输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相关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依法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经核查,鄂尔多斯市恒利泰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5MA7K7LUD02)、内蒙古惠众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5397769087L所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已届满,经通知后两家企业均未在法定时限内向我局申请许可延续,视为自动放弃道路运输经营资格。现依法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依法注销鄂尔多斯市恒利泰运输有限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鄂150625014371号)、内蒙古惠众物流有限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鄂150625029550号)。
二、上述两家企业名下全部备案营运车辆对应的《道路运输证》同步注销、自动失效。
三、许可注销后,两家企业不再具备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资质,不得继续从事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活动,一经查实,将依法予以查处。
四、请上述两家企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全部车辆《道路运输证》交回杭锦旗交通运输局政务窗口归档;证件遗失的,提交证件遗失情况说明。企业如对本次注销有异议,可在公告期内向我局提交书面申辩材料及佐证资料;逾期未提出异议,视为无异议,我局办结注销手续,相关许可档案归档。
特此公告。
杭锦旗交通运输局
2026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