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万人工程的用水户,水质评价应依据工程当年或一年内的出厂水或末梢水的水质检测报告,水质检测结果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规定为达标。
万人以下集中工程可依据工程当年或一年内的出厂水水质检测报告,也可采用现场检测和实验室检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水质评价,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中的农村供水水质宽限规定为达标。
2.对分散供水工程的用水户,受到自然条件限制等影响的地区,可采用“望、闻、问、尝”等简便方法进行水质现场评价,饮用水中无肉眼可见杂质、无异色异味、用水户长期饮用无不良反应可评价为基本符合要求。
县级及以上的卫生健康、水利等部门的水质检测机构和有CMA 资质的第三方水质检测机构正式出具的水质检测报告可作为水质评价依据。
关于氟化物的相关工作要求,可按照水利部和卫生健康委印发的《关于做好饮水型氟超标地方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办农水〔2018〕234 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