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杭锦旗旗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和规范我旗储备粮管理,细化储备粮管理各职能部门职责,保证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有效发挥储备粮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确保我旗粮食安全。
一、制定依据
《杭锦旗旗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制定的政策法规依据是《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鄂尔多斯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鄂尔多斯市储备粮轮换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
二、适用范围
《杭锦旗旗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旗行政区域内从事和参与旗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三、主要内容
1.管理职责:政府统一领导,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牵头具体管理,财政部门负责补贴拨付与财务监督,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杭锦旗支行提供贷款并监管,承储企业承担具体经营工作。
2.承储要求:须为国有、国有控股企业或合规委托主体,仓容≥1万吨(同库区内≥5000吨),具备检测、仓储、安防设施及持证专业人员,无严重违法记录。
3.储存规范:实行“专人保管、专仓/罐存储、专账记载”,补贴标准为小麦/玉米年储存100元/吨、3年轮换100元/吨,食用植物油年储存400元/吨、2年轮换400元/吨。
4.轮换规则:按储存年限(稻谷2~3年、小麦3~5年等)和品质检测结果轮换,空库时间最长4个月,轮换盈亏由企业承担,正常损耗自行负责。
5.动用情形:仅在粮食供求失衡、市场价格异常波动、重大灾害或突发事件等情况下,经政府批准动用,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挪用。
6.法律责任:对骗取补贴、掺杂掺假、擅自动用等行为,将给予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四、制定的意义
(一)明确了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杭锦旗支行及承储企业等多方的责任和义务,构建了多方共同监管的管理体系,不断强化旗级储备粮监督管理工作。
(二)明确了旗级储备粮轮换管理的有关规定。
(三)明确了旗级储备粮储备费用拨付和管理的有关规定。
(四)明确了旗级储备粮管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五)有利于更好地衔接现行政策,满足监管工作实际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