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苏木镇人民政府:
现将《杭锦旗规模养殖场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结合工作实际开展工作。
杭锦旗农牧局
2023年4月26日
杭锦旗规模养殖场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实施方案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规模养殖场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实施方案》,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的意义
为进一步强化畜禽养殖业主的强制免疫主体责任,提高免疫质量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对符合条件的畜禽养殖场户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即:符合条件的畜禽养殖场自行采购强制免疫疫苗、自行实施强制免疫,再由政府补助强制免疫疫苗经费,构建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新机制。
二、实施步骤
(一)对符合条件的畜禽养殖场实行“先打后补”政策。
(二)对暂不符合条件的畜禽养殖场所,继续实行强制免疫疫苗政府集中招标采购。
(三)鼓励暂不符合条件的畜禽养殖场户改善和提升相关条件,逐步达到实行“先打后补”政策的要求。
三、养殖场申报条件
按照自愿申请的原则,实行“先打后补”政策的畜禽养殖场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有完善的防疫制度、养殖档案、防疫记录和完备的防疫设备设施。
2.按照《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自行选择国家批准使用的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
3.有相应的疫苗管理人员,有专用的疫苗冷藏(冻)设施设备,且运行良好、记录完整,有规范、完善的疫苗管理制度和疫苗采购、保存、使用实物台账。
4.对申请补助的病种每年开展2次免疫抗体检测(上下半年各一次)。
5.主动接受兽医部门监管,近三年内无违反动物防疫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6.审核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补助病种与测算办法
(一)补助病种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政策规定,对牛羊口蹄疫(0型+A型)、猪0型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H5+H7)、布鲁氏菌病、小反刍兽疫、包虫病(需要自治区备案实施免疫后给予补贴)等6种病种进行补助。具体强制免疫病种按照当年强制免疫计划确定。
(二)补助畜禽数量测算
补助畜禽数量=出栏畜禽数量+存栏种畜禽(包括种用乳用动物和蛋禽,以下同)数量+病死畜禽数量。
其中:出栏畜禽数量以自治区动物检疫信息系统中记录的该养殖场户产地检疫数量;存栏种畜禽数量以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平台备案的畜禽存栏数量,直联直报信息平台未全面开始使用前当地综保中心认定数量为准;病死畜禽数量以当地病死畜禽管理工作人员签字确认的无害化处理数量为准。
(三)补助畜禽免疫数量测算及疫苗免疫用量测算
1.补助畜禽免疫数量=补助畜禽数量×免疫次数。
因畜禽生产周期不同,免疫次数也不同,因此补助畜禽免疫数量=出栏畜禽数量×免疫次数Ⅰ+存栏种畜禽数量×免疫次数Ⅱ+病死畜禽数量×免疫次数Ⅲ。
2.疫苗免疫用量=畜禽免疫数量×免疫剂量。
其中:免疫次数根据动物种类、动物日龄和市级下发的相关文件中规定的免疫次数等条件确定。具体为:补助疫苗数量根据全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测算。
3.牛羊口蹄疫( 0型+A型)。牛按补贴数量一年免疫2次,每头每次2毫升测算;羊按补贴栏量一年免疫2次,每只每次1毫升测算。
4.猪0型口蹄疫。猪按补贴数量一年免疫2次,每头每次2 毫升测算。
5.禽H5+H7流感。蛋鸡、种鸡以及生长期超过70天的肉鸡按补贴数量一年免疫3次,每只每次0.5毫升测算;生长期低于70天的肉鸡按补贴数量一年免疫1次,每年每只0.3毫升测算。
6.生长期低于70天的肉鸭按补贴数量一年免疫1次,每年每只0.5毫升测算;种鸭、蛋鸭按补贴养量一年免疫3次,每只每次1毫升测算;鹅按补贴养量一年免疫3次,每只每次1.5毫升测算。
7.牛羊布鲁氏菌病。牛按补贴数量一年免疫1次,每头每次5 头份测算;羊按补贴数量一年免疫1次,每只每次1头份测算。
8.羊小反刍兽疫。按补养量一年免疫1次,每只每次1头份测算。
9.羊包虫病。按补养量一年免疫1次,每只每次1头份测算。
(四)补助资金测算
补助资金=A疫苗用量×A疫苗补助价格+B疫苗用量×B疫苗补助价格……(以此类推)。
疫苗补助价格按照上一年度鄂尔多斯市疫苗政府采购价格执行,或者由兽医、财政部门联合商量确定。测算出来的补助资金不得高于实际采购疫苗发票总金额。综合考虑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强制免疫补助经费、疫苗招标采购价格、免疫次数与剂量以及规模场上报免疫数量,综合测算补贴标准。参考价格即为:牛羊口蹄疫(O型+A型)每毫升0.5元,猪O型口蹄疫每毫升0.5元,禽H5+H7流感每毫升0.3元,牛布鲁氏菌病A19疫苗每毫升2元,羊布鲁氏菌病S2疫苗每毫升0.1元,M5疫苗每毫升1元,羊小反刍兽疫每毫升0.3元,羊包虫病每毫升2元。
五、补助政策的申报流程
规模养殖场向各苏木镇综合保障和技术推广中心提交《杭锦旗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养殖场申请书》(附件1),各苏木镇综合保障和技术推广中心对照申报条件,结合平时掌握情况进行材料初审和现场核实,征求苏木镇人民政府意见。经初审合格通过,苏木镇人民政府同意后,提交旗农牧局备案。并与养殖场签订《杭锦旗规模养殖场先打后补强制免疫承诺书》(附件2)。
六、补助资金的申报流程
(一)申报
规模养殖场从被纳入实行“先打后补”政策管理后,畜禽养殖场户每年2月前向所在地苏木镇政府申报上年度“先打后补”补助资金。申报时,应填写《杭锦旗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养殖场采购疫苗补贴经费》(附件3),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审核
苏木镇综合保障和技术推广中心收到畜禽养殖场户的补助资金申请后,依据审核标准和平时掌握情况,对畜禽养殖场户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和核实。经初审合格,汇总填写信息上报旗农牧局。旗农牧局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面向社会公示7天无异议后,上报市农牧局备案。
(三)审核标准
1.完整提交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补助资金申报的相关材料,且真实有效。
2.补助年度无违反动物防疫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3.补助年度动物防疫巡查应免畜禽免疫密度均达到100%。
4.补助年度强制免疫抗体水平达到或经整改后达到农业农村部规定标准。
5.主动接受兽医部门的行政监管、执法监督、技术监测。
6.所采购疫苗来源合法、质量可靠,具有完善的疫苗采购、保存和使用台账,且全年疫苗采购量不低于疫苗使用量。
7.审核部门的其他要求。
(四)拨付
旗农牧局根据各部门审核确定补助经费数量,申请旗财政局从“先打后补”补助经费中将补助资金通过“一卡通”形式,采取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拨付到规模养殖场户账户。
七、监督管理
(一)加强对畜禽养殖场所的监管
1.强化行政监管。各苏木镇人民政府要加强监管和日常巡查,经常性核实有关情况,及时整改问题、弥补缺陷、堵塞漏洞,防止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偏差。要加强畜禽养殖场户养殖档案的监督管理,保证基础数据真实有效。要加强畜禽养殖场户疫苗采购、保管、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疫苗选购、使用记录保存2年以上,严禁采购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疫苗,严禁冒领、骗领政府免费疫苗。要加强对暂不符合条件的或继续使用政府集中招标采购疫苗的养殖场户的监管,严格按照疫苗免疫用量标准如实核发疫苗,严禁多发、漏发等行为。
2.强化执法监督。各苏木镇人民政府要对实行“先打后补”政策畜禽养殖场户落实官方兽医,明确责任,加强管理。要加强监督巡查,重点检查免疫、消毒、无害化处理、养殖档案建立等防疫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强制免疫程序备案、出栏畜禽申报检疫、引进畜禽备案准入、死亡畜禽申请确认等制度的执行情况。要及时通过相应系统按时上传畜禽养殖场户的生产、免疫、产地检疫、无害化处理等信息,旗农牧局将以此作为重要依据抽查各地“先打后补”政策执行情况。
3.强化指导监测。各苏木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畜禽养殖场户的技术指导,特别是免疫程序的制定、疫苗种类的选用、免疫操作的规范等方面,不断提高畜禽养殖场户自主强制免疫的技术水平,确保免疫质量。旗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每年对畜禽养殖场户的动物疫病免疫抗体水平进行2次以上抽检,每养殖场抗体抽检35份,对抽检中免疫抗体不合格的规模养殖场要责令补免,补免后免疫抗体仍不合格和疫苗来源不合法的,列入“黑名单”不予兑现补助资金,并在两年内取消申报资格。
(二)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的监督管理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切实加强对兽用生物制品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兽用生物制品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要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监督执法,严厉打击违法生产、销售和使用兽用生物制品的行为,重点查处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以及使用未经国家批准的、假劣兽用生物制品的违法行为。
(三)加强补助资金的管理
“先打后补”补助资金仅限于杭锦旗辖区内符合条件的畜禽养殖场户强制免疫疫苗。各苏木镇要严格按照本方案要求,建立健全补助资金管控制度,强化资金管理,促进“先打后补”政策顺利实施。对畜禽养殖场户虚报、瞒报、套取补助资金的,取消“先打后补”资格,对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2:
杭锦旗规模养殖场先打后补强制免疫承诺书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内蒙古自治区规模养殖场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要求,为切实做好本养殖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现承诺如下:
一、严格按照省、市、旗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相关规定,认真贯彻落实各项防控政策,改善提升动物防疫条件,健全完善动物防疫制度,积极落实免疫、消毒、监测、疫情报告和无害化处理等综合防控措施。
二、依法从具备相关疫苗生产资质的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采购符合内蒙古自治区强制免疫要求的疫苗。配备兽医技术人员和相应疫苗储存条件,建立真实完整的疫苗采购、使用记录,并如实将本场自购疫苗品种、数量、生产企业等信息向苏木镇和旗农牧局报备。所购强制免疫疫苗仅限本场(养殖场在杭锦旗境内)饲养的家畜免疫使用,不倒买倒卖。
三、在执行杭锦旗动物强制免疫计划基础上,制定和实施本养殖场动物免疫方案,积极做好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工作,保证应免家畜免疫密度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70%以上,做到及时将本场免疫信息上传至内蒙古自治区兽医监管平台;平台未建全前将信息按规定通过纸质报所在苏木镇和旗农牧局。
四、按照省、市、旗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动物免疫档案和畜禽养殖档案,认真做好免疫、饲养、消毒、无害化处理等记录。
五、主动加强本规模场内动物疫病监测和免疫效果评价,及时对免疫抗体水平不达标家畜进行补免,确保本场饲养家畜常年处于有效保护状态。
六、自觉遵守内蒙古自治区规模养殖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实施方案(试行),接受并配合做好苏木镇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旗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动物疫病监测采样和免疫抗体监督抽检。
七、因违反国家规定或本承诺,造成本规模场发生重大动物疫病或免疫抗体不达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自愿放弃或者退回强制免疫疫苗补贴资金。
本承诺书一式三份。一份由承诺人保存,一份由苏木镇备案存档,一份由旗农牧局备案存档。
承诺人: (公章)
承诺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