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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杭锦旗就业困难人员及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公告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社〔2026〕214号)、《鄂尔多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提高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鄂人社发〔2019〕188号)文件规定,现就杭锦旗2026年度实现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相关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期限

2026年9月17日—2026年11月30日(周末及法定节假日除外),逾期未申请,视同自动放弃,不予受理。

二、办理地点

居住地社区

三、补贴对象

(一)实现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大龄失业人员、失地农牧民、残疾人、零就业家庭成员、长期失业人员、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

(二)实现灵活就业的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四、补贴期限

(一)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保补贴的年龄为准)。

(二)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五、补贴标准

(一)2026年养老保险补贴标准:

2026年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档次为12139.2元,补贴标准如下:

12139.2×65%÷12=657元/月

养老保险全年补贴:657×12=7884元

(二)2026年医疗保险补贴标准:

1.1-6月基本医疗保险缴纳金额为3140.64元;

2.7-12月基本医疗保险缴纳金额为3237.12元。

补贴标准如下:

1.1-6月:3140.64×65%÷6=340元/月

2.7-12月:3237.12×65%÷6=350元/月

医疗保险全年补贴:340×6+350×6=4140元

补充说明:

1.社会保险补贴从认定就业困难人员后办理灵活就业登记次月起开始计算,未办理灵活就业登记的不能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2.申报补贴年度内,灵活就业标记属于无效状态或未办理灵活就业登记的人员不符合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申领条件。    

3.鄂尔多斯市以外地区缴费且缴费标准低于鄂尔多斯市缴费标准的按照缴费地最低缴费档的65%给予补贴(四舍五入取整数),高于鄂尔多斯市缴费标准的按照鄂尔多斯市补贴标准给予补贴。

4.外省市缴费在我市享受补贴的需要本人签署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申领承诺书。

5.对于个人申请手续和相关凭证不齐全,以及欠缴、中断缴纳和补缴的社会保险费,均不予补贴。

六、办理程序

(一)线上申请:支付宝搜索“就业内蒙古”小程序,进入“补贴专区”根据提示上传补贴申请材料提交。

(二)线下申请:

1.就业困难人员: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持本人身份证、社保卡原件及复印件,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复印件向居住地所在社区提交申请。     

2.高校毕业生: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持本人身份证、社保卡原件及复印件、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学信网学历认证证明、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复印件向居住地所在社区提交申请。

(三)审核

各社区对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的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并定期将初审通过的人员名单汇总报送所在保障所,保障所业务负责人对补贴资料进行复审,并定期将复审通过的人员名单汇总报送杭锦旗就业服务中心,我中心对申请资料进行终审,并出具审核意见。

(四)公示

经审核通过的拟补贴对象在杭锦旗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拨付

经公示无异议的拟补贴对象,杭锦旗就业服务中心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至申请人账户,申请人应确保社保卡已开通金融功能,并保证所提供开户行名称及账号信息正确以免影响发放。

七、相关要求

(一)各社区、保障所要认真审核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身份,社保补贴的申报、审核、认定,将符合条件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与社会保险、工商、退休、领取失业金人员数据及时进行比对,完成申请补贴人员的甄别、核实工作,确保补贴资金安全运行。

(二)各社区、保障所要认真做好社保补贴的初审和复审工作,确保信息准确完整。复审通过后,各社区应定期将申请材料、花名表报送至杭锦旗就业服务中心。

(三)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须如实提供申请材料。对虚假、冒领或骗取社会保险补贴的,责令其改正并追回违规所得资金;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各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有违反规定办理社会保险补贴的,除责令其改正的同时,视情节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本通知内容与国家、自治区相关文件有出入的,应以国家、自治区的文件内容为准。

八、其他注意事项

以下人员不得享受社保补贴:

(一)入学、服兵役、死亡、移居境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被判刑收监执行的人员;

(二)个体工商户、企业、民办非企业、社会组织、农业合作社等单位法人,在单位担任股东、经理、董事、监事、理事、财务负责人、联系人等职务的人员;

(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的人员;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五)享受就业援助政策期满的人员;

(六)财政供养人员,以及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在单位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或公积金的人员;

(七)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办理失业登记或单位就业登记的人员;

(八)在运管部门登记营运车辆信息的人员;

(九)其他应停止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情形。


杭锦旗就业服务中心

2026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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