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重点领域信息  -  征地信息

杭锦旗人民政府公告

  为保障广大农民特别是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创建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促进城镇建设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按照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转发《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补充制定征地补偿标准工作实施方案>的函》(鄂自然资发【2020】324号)文件要求,需要补充制订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以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举行杭锦旗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以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成果论证和听证会。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会时间:2020年12月3日。 

  二、听证会地点:杭锦旗政务服务局三楼会议室。 

  三、听证会事项:听取听证会议的人员对杭锦旗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以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成果的意见、建议,并接受咨询。 

  四、参加本次听证会须知: 

  符合下列要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参加听证会: 

  1、辖区内年满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辖区内依法登记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认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4、杭锦旗有关职能部门、各苏木镇人民政府、管委会等; 

  5、本次参加听证的人员确定为20人,原则上采取自愿报名方式产生,报名电话0477-6639003,办公室设在杭锦旗自然资源局209室,如报名人数较多,则由杭锦旗自然资源局按广泛代表性原则确定参会人员;如报名人数不足,则由杭锦旗自然资源局根据广泛代表性原则邀请代表参加。 

  五、参加听证会注意事项: 

  1、参加听证的人员应当准时参加听证会,迟到视为自动放弃听证权利,不得进入会场; 

  2、参加听证的人员,有权对拟听证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具体内容发表意见和质询,查阅听证纪要; 

  3、参加听证的人员应当忠于事实,实事求是的反映所代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 

  4、遵守听证纪律,保守国家秘密,严禁在会场无理取闹、大声喧哗。 

  特此公告  

          

  杭锦旗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2日

扫一扫

在手机查看当前页面

主办:杭锦旗人民政府
承办:杭锦旗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蒙公网安备 15062502000111号
蒙ICP备17001082号-1
网站标识码:1506250006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