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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杭政办发〔2025〕31号

杭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杭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16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文物保护和利用工作,完善我旗文物安全工作机制,根据国务院、自治区、市有关文物工作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旗实际,现就做好文物安全保护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条主线,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工作重要论述,坚持党对文物工作的领导,坚持“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文物工作方针,坚持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不断优化文物保护管理体制,切实提升文物保护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推动文物资源更好传承历史文化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使文物保护成果更多更好惠及人民群众。
  (二)总体目标
  全面摸清全旗文物资源状况。划定公布旗级(含)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使自治区级(含)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存状况良好,旗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存状况明显改善,有效保护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全面落实文物保护看护巡查责任,推动出台土地储备考古前置制度,建立全旗不可移动文物数据库及实时监控平台。文物行政执法能力显著增强,文物安全形势不断好转,文物保护科技含量和文博信息化水平进一步提高。文物管理机构进一步健全完善,文物行业人才紧缺状况有效缓解,专业水平显著提升。初步形成政府主体责任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到位、管理使用者直接责任全面压实、社会力量全方位参与的文物保护利用新格局。
  二、主要任务
  (一)健全保护体系
  健全全旗“网格化管理、责任人负责制”的文物保护管理模式,全面落实文物保护属地管理要求和各苏木镇人民政府主体责任,强化部门监管职责,压实文物管理使用者直接责任。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完善联合打击文物犯罪和涉嫌文物犯罪案件移送工作机制。全面构建政府主导、部门推进、管理使用者负责、社会广泛参与监督的文物保护立体式监管模式。
  (二)明确管理责任
  1.全面落实政府主体责任。属地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文物工作重要性认识,切实担负起文物保护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坚持文物保护与安全工作“五纳入”即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体制改革、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要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统筹工作,实施目标责任化管理,逐级逐层落实文物保护与文物安全责任。
  2.强化主管部门责任。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市有关文物保护、文物安全管理和文物行政执法督察等相关要求及规定,强化文物主管部门责任,加强日常保护利用工作开展。同时,建立由公安、消防救援、住建、自然资源、统战宗教、文旅(文物)、能源等行业主管部门参加的长效工作机制,组织开展文物安全年度联合检查和专项整治行动,推动全旗不可移动文物安全监管平台建设,加强工作联动。
  3.落实相关部门监管责任。
  旗委组织部负责将文物保护工作考核结果作为旗委对各地、各部门党政班子和主要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旗委宣传部负责加强文物管理保护的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
  旗委统战部(宗教局)负责指导、监督宗教活动场所建立健全文物保护规章制度,强化宗教教职人员文物保护意识教育。
  旗委督查室、旗人民政府督查室负责对贯彻落实文物保护责任和强化文物安全工作情况进行督查指导。
  旗文化和旅游局(文物局)要加强文物保护的监督管理,统筹协调和指导文物保护工作,履行文物行政执法督察职责,协同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文物犯罪案件、安全事故,规范文物市场。
  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做好文物保护利用项目的协调争取,把好文物旅游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关。
  旗教育体育局要加强文物及相关法律的宣传教育进校园工作。
  旗公安局负责依法打击文物犯罪,指导文物保护单位和博物馆开展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要加强对损毁、倒卖文物特别是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损毁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的违法犯罪活动的查处力度。
  旗财政局要加大文物保护经费的投入,加强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
  旗自然资源局要将文物保护单位以及新发现未定级的文物保护单位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予以保护,加强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考古遗址等重点文物保护用地及规划用地监管。
  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以及历史建筑的保护。
  旗交通局、水利局将文物保护列入建设项目中,在建设项目前期选址或工程建设前,必须征求文物部门意见,保障文物安全。
  旗能源局负责在矿产资源开采前向文物部门征求意见,做好文物安全管理工作。
  旗生态环境局负责对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排放污染物、随意倾倒废弃物等危害文物安全的环境保护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旗消防大队负责指导和检查文物保护单位和博物馆开展消防安全工作。
  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依法对文物古玩旧货市场中文物经营活动进行检查,对其未经许可开展的文物经营行为进行查处。
  旗林草局负责在植树造林等建设项目前期选址时向文物部门征求意见,做好文物安全管理工作。
  各苏木镇负责辖区内的文物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落实文物安全属地管理责任。
  4.压实文物管理使用者直接责任。文物所有人、使用人是文物安全的直接责任人,应当定期自查文物单位的安全状况,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
  (三)加大保护力度
  1.夯实文物保护基础。加大文物普查力度,全面摸清全旗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状况,建立全旗文物资源总目录和数据资源库,全面掌握文物保存状况和保护需求,实现文物资源动态管理,推动信息资源共享共用。持续开展文物保护工作,建设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设置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管理等“四有”工作,完成档案建设,做到“一址一档”。实施重点文物保护项目,确保文物安全。
  2.强化文物遗址的保护管理。按照“多规合一”要求,全面推动文物保护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有效衔接,积极推行基本建设项目文物区域评估制度、国有土地储备考古前置制度。根据自然资源部、国家文物局联合下发的《自然资源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中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的指导意见》(自然资发〔2021〕41号)要求,落实“先考古,后出让”政策,经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核定可能存在历史文物遗存的地块,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明确国有建设用地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工作要求,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当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出具同意土地储备或供应意见书后,该地块方可收储入库或供应。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认定确需依法保护的文物,应当提出具体保护要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将相关文物保护要求纳入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依法依规供应土地。进一步加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落实保护措施,及时将新发现文物纳入保护范畴。要排查防范全旗不可移动文物险情,加强文物日常巡查和监测工作,强化日常维护保养,加强年修,减少大修,推动由抢救性保护为主向抢救性与预防性保护并重转变。
  (四)强化安全防范
  坚持“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制。加强基层文物安全管理,健全旗、苏木镇、嘎查村、文物管理员四级文物安全管理网络,逐级落实文物安全责任。聚焦法人违法、盗掘盗窃、火灾事故三大风险,常态化开展文物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持续完善安全防护设施、提高应急防范能力,及时有效妥善处置各类突发事件。运用云计算、大数据、“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推动建立文物巡查考核、隐患风险评估、预警提示反馈和实时监控等融为一体的数字化监控应用平台。持续开展文物保护管理员选聘工作,补充人员力量,落实巡查看护责任。借助无人机巡查、文物保护员实地看护和视频实时监控相结合的方式,加大田野文物的巡查工作力度,积极构建文物安全平安工程。
  (五)严格责任追究
  建立健全文物安全管理考核制度和文物保护责任终身追究制度,落实文物保护属地管理要求和政府主体责任。各地、各部门要依法履行文物保护与安全职责,对在工作中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文物遭受破坏、失盗失火并造成一定损失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
  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有关决策部署,树立保护好文物也是政绩的科学理念,依法履行好文物保护主体责任。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职、形成合力,强化制度供给和资源要素支持,推动各项工作举措落地见效。文物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统筹协调职责,强化协作、积极推进。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全面推动文物保护与安全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二)加强资金保障
  属地政府要做到文物事业发展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依据本地域文物数量和分布实际,统筹兼顾,加大对文物保护的资金保障力度。要将区域文物保护专项经费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
  (三)加强宣传教育
  加强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宣传普及,将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纳入全旗干部教育教学内容。加强与各级各类媒体,特别是与互联网媒体合作,广泛开展文物宣传,切实让文物活起来,讲好文物背后的故事。借助5·18国际博物馆日、自然和文化遗产日等,积极开展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相关政策及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宣传普及活动,营造文物保护工作的良好氛围,全面提高全民的文物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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