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政办发〔2025〕45号
杭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从源头上治理我旗农牧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切实保障各类工程项目能够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农牧民工工资,依据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治理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长效机制的通知》(内政办字〔2018〕25号)《鄂尔多斯市农牧民工工资清欠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工程建设领域农牧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鄂农工清欠组发〔2023〕1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旗实际,现就建立健全我旗保障农牧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长效机制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严落实应急周转金制度。应急周转金按照不少于500万元的标准储备,由旗财政局统一管理,并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农牧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二、从严落实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承诺制度。一是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规范本领域建设市场秩序,对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进行严厉查处,并对拖欠农牧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制止、纠正。二是新建项目建设单位与总包单位在签订承包合同时应按要求签订《在建工程严禁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承诺书》,续建项目建设单位与总包单位应按要求补签《承诺书》,严禁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造成拖欠农牧民工工资的问题发生。
三、严格落实在建工程开复工备案制度。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于在建工程开复工前5日向人社部门备案在建工程开复工情况,包括工程名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专业分包单位、本年度计划完成产值、计划用工人数、落实根治欠薪配套制度等工程信息,并联合人社部门对在建工程开展用工指导和专项检查。
四、从严落实农牧民工工资与工程款分账制管理和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一是总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开立农牧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专用账户名称为“总包单位名称+工程建设项目名称+农牧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于专用账户开立后30日内向人社部门备案。开户银行不得将专用账户资金转入除本项目农牧民工本人银行账户以外的账户,不得为专用账户提供现金支取和其他转账结算服务。二是建设单位应加强对总包单位开设专用账户的监管,对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不按规定开设专用账户的,由人社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责令项目停工。三是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标准、使用和退还,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五、从严落实工伤保险制度。一是凡在杭锦旗范围内从事建设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按时为其职工特别是农牧民工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二是外埠注册建筑施工企业的员工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在建设施工地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流动性大的职工特别是农牧民工,应按建设项目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单独管理。三是建筑施工企业应在工程概算中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用,不参与竞标,并在项目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一次性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用,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牧民工。
六、从严落实实名制管理制度。一是农牧民工进场施工前,用工单位(包括直接招用农牧民工的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农牧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含简易劳动合同),并指导农牧民工签署进场施工承诺书。二是总包单位应配备实现实名制管理所必需的硬件设施设备,施工现场原则上实行封闭式管理,设立进出场门禁系统,采用人脸、指纹、虹膜等生物识别技术进行电子打卡,相关电子考勤和图像、影像等电子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三是总包单位应建立实名制花名册,按分包单位或班组名称分类装订,并按月更新。总包单位应通过信息监管系统和实名制硬件设备,对进场农牧民工和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等人员进行考勤管理,并按分包单位或班组名称分类编制农牧民工考勤表。分包单位应配合总包单位实施实名制考勤管理。四是对不符合纳入监管平台管理条件的项目,由属地行业主管部门建立项目台账,督促总承包单位建立花名册、考勤表、工资表等实名制管理台账。五是旗人社、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日常检查执法力度,每日通过监管平台对纳入平台管理的项目劳动用工情况进行动态监管,每季度对所有在建项目实地检查不少于1次。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的,由旗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依法处理。
七、从严落实工资发放制度。一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将工程款和人工费用分别拨付至总包单位的相应银行账户。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由项目单位按照批复的资金渠道足额落实到位,并根据工程进度及时拨付,不得由施工单位垫付。二是分包单位应与总包单位签订委托工资支付协议,委托总包单位代发农牧民工工资。总包单位应按时审核分包单位提交的工资支付表等工资发放资料,审核完毕后报送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将工资通过专用账户直接支付到农牧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由总包单位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三是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应包括:1.用人单位名称;2.支付周期;3.支付日期;4.支付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工作时间;5.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6.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7.实发工资数额;8.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农牧民工签字等信息),并至少保存3年。用人单位向农牧民工支付工资时,应提供农牧民工本人工资清单。
八、严厉打击违反建设市场秩序行为。一是加大专项检查力度。旗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要深入开展建设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通过“一案双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日常实地巡查等方式,每季度实地检查次数不少于1次。二是突出专项检查重点。以查处“三包一挂”(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违法行为为重点,严厉打击违规招标投标、无证施工、无(超)资质承揽业务、出借(挂靠)资质、出具虚假报告、无(超)资格执业、不按规定履行建设管理义务等违法行为。三是依法严惩施工违规乱象。对发现的违法问题,按照《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有关要求,依法认定违法情形,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九、加大欠薪违法行为联合惩戒力度。一是按照《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有关要求,由旗人社部门每季度公布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包括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报酬、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二是对拖欠农牧民工工资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将逾期未支付的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并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融资贷款、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三是规范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管理,对虚假材料取得资质、转包出借资质等行为进行惩戒,并加强监督频次。
十、从严依法处置欠薪问题。一是旗人社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二是旗住建、交通、水利、能源、林草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责任,加强源头治理,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督促企业落实保障农牧民工工资支付各项制度。三是各苏木镇、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拖欠农牧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主动负责督办因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案件。四是旗总工会、司法行政部门要为被欠薪的农牧民工提供法律维权服务。五是旗公安部门要及时受理、侦办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依法处置因农牧民工工资拖欠引发的社会治安案件。
附件:1.在建工程严禁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承诺书
2.在建工程开复工备案表
3.农牧民工劳动合同
4.农牧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管理三方协议
5.农牧民工花名册
6.农牧民工考勤表
7.农牧民工工资支付表
杭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5月14日
附件1
在建工程严禁违法发包、转包、分包、挂靠承诺书
我公司积极落实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鄂尔多斯市农牧民工工资清欠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工程建设领域农牧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鄂农工清欠组发〔2023〕1号)要求,现由我公司承包实施的 工程施工已中标,并签订承包合同。为合法合规地开展工程施工建设,保障农牧民工合法权益,维护各方的合法利益,郑重作出以下承诺。
一、严禁违法转包与分包
(一)禁止违法转包
1.在承包本工程项目后,不会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
2.不将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二)禁止违法分包
1.不将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2.不将主体工程的施工专业分包给其他单位。
3.若存在专业分包情况,专业分包单位不会再次进行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单位也不会再次进行分包。
二、严禁以包代管
我单位作为总承包单位,会配置专业劳资专管员,严格做好施工安全教育、岗前培训、农牧民工实名制登记、考勤等管理工作,不会出现以包代管,任由分包单位施工的情况。
三、严禁“皮包公司”挂靠和借用资质承包工程
1.不会让“皮包公司”承包工程。若工程中标单位被发现为“皮包公司”,立即取消其中标资格,我单位也不会将专业施工和劳务作业分包给“皮包公司”。
2.杜绝不具备资质的企业挂靠有资质企业承揽工程的情况,不得将中标项目转让给挂靠单位施工。
3.严禁不具备资质的企业借用他人的资质承揽工程,不会将中标项目转让无资质的单位以自己名义施工。
四、违约责任
若我单位违反上述承诺,建设单位有权终止合同,并选择下一个中标候选单位。由此出现农牧民工工资拖欠的,我单位将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同时,承担工程工期延误和质量问题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施工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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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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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开复工备案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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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主管部门: 备案时间: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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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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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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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及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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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包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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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及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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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部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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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详细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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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复工情况 |
新建 续建 |
开复工时间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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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开设农牧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
是 否 |
是否缴纳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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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缴纳工伤保险 |
是 否 |
工程性质 |
政府 国企 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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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总造价 |
万元 |
年度计划完成产值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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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农牧民工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名称: (以下简称甲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电话:
住所:
联系地址:
劳动者姓名: (以下简称乙方)
性别:
身份证号码:
电话:
联系地址:
劳动者紧急联系人信息:
姓名:
电话:
联系地址:
与劳动者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劳动合同的类别、期限、试用期
甲乙双方约定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1.1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工作完成。
1.2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乙方的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1.3无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至依法解除、终止合同,乙方的试用期为 个月。
第二条 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
2.1工作岗位(工种):
2.2工作地点:
2.3工作内容:
经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可对乙方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工作内容进行调整,双方应书面变更劳动合同,变更内容作为本合同附件。
2.4选择本合同第1.1款的,工作完成标准为:
2.5工作时间:甲方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合理安排工作时间,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和乙方岗位实际情况,甲方可根据春节、农忙、天气等情况,在保障乙方劳动安全和身体健康前提下,经依法协商,合理安排乙方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应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后执行。
第三条 工资和支付方式
3.1乙方工资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组成,甲方应通过施工总承包单位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将工资直接发放给乙方。
3.2基本工资:根据甲方的工资分配制度与乙方的工作岗位情况,甲乙双方确定乙方基本工资按以下第 项执行,甲方于每月 日前足额支付。
(1)月基本工资: 元,不足一个月的,以乙方月工资除以21.75天得出的日工资为基数,乘以乙方实际工作天数计算;
(2)日基本工资: 元;
(3)计件基本工资: 元(每平方米、立方米、米、吨、件、套等)。
3.3绩效工资
3.3.1签订本合同时,在乙方对甲方安排其工作岗位的各项工作内容已有充分了解的前提下,甲方对乙方的工作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考核,并按月支付乙方的绩效工资。
(1)乙方完成甲方安排各项工作的质量效率情况;
(2)乙方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项安全管理规定情况;
(3)乙方专业作业能力等级;
(4)其他,请注明: 。
3.3.2绩效工资的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由甲乙双方根据工作岗位的要求另行约定,作为本合同附件。
3.4乙方在试用期间的工资为每月(日、件) 元。
3.5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对劳动报酬重新约定的,应当采用书面方式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4.1甲方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依法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对乙方实施管理,甲方应将相关规章制度告知乙方。
4.2甲方应为乙方提供符合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其他劳动条件,办理好各项手续,并按照国家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规定,在施工现场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为乙方创造安全工作环境。
4.3甲方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女职工进行劳动保护,不得要求女职工从事法律法规禁止其从事的劳动。
4.4甲方应按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对乙方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给予相应待遇。
4.5 甲方应按照规定为乙方创造岗位培训的条件,对乙方进行安全生产、职业技能、遵纪守法、道德文明等方面的教育。乙方参加甲方安排的培训活动视同出勤,甲方不得扣减乙方工资。
4.6甲方应按规定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其中应由乙方个人缴纳的部分,由甲方代扣代缴。甲方可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按规定应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甲方应为乙方缴存。
4.7甲方应对乙方的出勤、工作效率等情况做好记录,作为计算乙方工资的依据。
4.8甲方不得与乙方签订双合同(即“ 阴阳合同”)。
4.9甲方对乙方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中途退场)申请后,按月(日)计酬的2个工作日内核算出乙方工资并提交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按计量计酬的按所签劳动合同约定执行。若乙方仅完成部分工作任务要求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中途退场),甲方有权扣减超额支付的工资。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5.1乙方应具备本合同工作岗位要求的技能,符合有关部门和甲方对工作岗位的要求,乙方应如实向甲方告知年龄、身体健康状况等可能影响从事本合同工作的情况。
5.2乙方与甲方签订本合同时,如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5.3乙方应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服从甲方的管理,按实名制管理要求考勤,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5.4乙方应积极参加甲方安排的安全、技能等岗位培训活动,不断提高工作技能。
5.5乙方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要求有权拒绝,乙方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要求甲方改正或停止工作,并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和投诉。
5.6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7乙方依法享有休息休假等各项劳动权益,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取得薪酬权利。
5.8乙方退场结薪,按月(日)计酬的3个工作日后未收到工资的,及按计量计酬的按所签劳动合同约定时间未收到工资的,并仍滞留在该项目,有权获得甲方给予的 元/人/日的生活补贴。
第六条 劳动纪律
6.1乙方应遵守职业道德,遵守劳动安全、卫生、生产工艺、工作规范和实名制管理等方面的要求,爱护甲方的财产。
6.2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根据本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给予相应处理,直至依法解除本合同。
第七条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7.1终止本合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7.2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本合同。
7.3合同解除或终止前,甲方应结清乙方的工资。
7.4任何一方单方解除本合同,应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并应提前通知对方。符合经济补偿条件的,甲方应按规定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在甲方危及乙方人身自由和人身安全的情况下,乙方有权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条 劳动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因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可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协商、申请调解或仲裁。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其他
9.1甲乙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约定的其他事项如下:
9.2甲方的规章制度、考评标准及相应工种的职责范围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3本合同及附件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4
农牧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管理协议
甲方(建设单位):
乙方(总包单位):
丙方(开户银行):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农牧民工工资专用账 户管理实施细则》规定,为保证农牧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资金专款专用及农牧民工工资及时足额支付,甲、乙双方委托丙方为 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专用账户资金监管方,为该项目专用账户资金提供管理,并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报告等职责。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章 专用账户开立及管理
第一条 乙方须按《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农牧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在丙方处开立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项目农牧民工工资,不得擅自动用专用账户资金。专用账户开户行: ,账户名称: ,账号: 。
第二条 专用账户存续期间,丙方负责对专用账户进行管理,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办理资金支付,在业务系统中对账户进行特殊标识,并在相关网络查控平台、电子化专线信息传输系统等作出整体限制查封、冻结或划拨设置。
第三条 甲方、乙方授权丙方将专用账户基本信息、专用账户进出账信息、工资支付信息等,于实际业务发生后2个工作日内上传至内蒙古自治区农牧民工资支付预警平台。平台上线前以书面形式报行业主管部门和人社部门。
第二章 托管职责、期限
第四条 丙方作为受托银行,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开立专用账户,保管托管资金,确保资金安全;
(二)每月将专用账户对账单报甲方、乙方; 甲方联系人:
联系电话:
地址:
电子邮箱:
乙方联系人:
联系电话:
地址:
电子邮箱:
(三)依法将专用账户基本信息、专用账户进出账信息、工资支付信息等,于实际业务发生后同步或在2个工作日内,按信息数据与工程建设项目一一对应的原则上传至内蒙古自治区农牧民工资支付预警平台。
(四)在资金到位且乙方提供审核后的准确工资支付表等工资发放资料,丙方在2个工作日内,将农牧民工工资发放到位。
(五)支持农牧民工使用本人的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或者现有银行卡领取工资,不得拒绝其使用他行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他行银行卡,不得强制要求农牧民工重新办理工资卡。农牧民工使用他行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他行银行卡的,鼓励执行优惠的跨行代发工资手续费率。
第五条 丙方对专用账户内资金履行监督职责的期限自专用账户设立之日起至该专户撤销为止。
第三章 资金托管应提供的资料
第六条 乙方须向丙方提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每月农牧民工工资支付表等工资发放材料。
第四章 托管资金收付
第七条 甲方应按施工合同(或补充协议)约定,按时足额将人工费用划入专用账户。甲方未按约定拨付人工费用时,丙方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甲方和乙方,并向属地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人社部门通报。
第八条 乙方委托丙方代发农牧民工工资,代发的农牧民工个人银行账户信息由乙方提供。乙方负责将农牧民工工资支付表等工资发放材料按丙方通用代发格式报丙方,由丙方经专用账户(在人工费用拨付累计额度内)直接划拨至农牧民工个人银行卡上。乙方负责工资支付表、农牧民工个人银行账户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九条 专用账户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甲方不得将专用账户资金转入除本项目农牧民工本人银行账户以外的账户,丙方不得为专用账户提供现金支取和其他转账结算服务。
第五章 专用账户的撤销
第十条 丙方在收到该项目所在地人社部门的撤销专用账户的通知,且乙方配合提供相关资料(附件1-1)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专用账户撤销手续。专用账户余额由丙方划至乙方账户,账户开户行: ,账户名称: ,账号: 。
第六章 协议生效与终止
第十一条 本协议经甲、乙、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专用账户撤销后该协议终止。
第七章 违约责任和免责条件
第十二条 丙方未按照协议约定的支付条件办理资金支付而形成的直接损失,由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本协议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的,应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受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据材料并通知其他方,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其他方损失的扩大。可根据受不可抗力影响的程度部分或全部免除该方的责任。
第八章 其他
第十四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因本项目专用账户资金托管业务的需要和三方特别约定外,未经三方同意,协议任何一方不得向外提供涉及甲、乙、丙方商业秘密的信息。
第十五条 本协议生效后,甲、乙、丙三方中任何一方需要变更协议条款时,需经三方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本协议一式六份,甲方、乙方、丙方各执两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未尽事宜,以《细则》为准。
甲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5
班组农牧民工花名册
总包单位:(单位或项目部盖章)
分包单位:(盖章) 月份: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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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性别 |
户籍地址/现住址 |
身份证号 |
工作岗位(工种) |
进场时间 |
退场时间 |
工资卡号 |
联系方式 |
紧急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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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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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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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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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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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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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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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组长(签名): 劳资专管员(签名): 项目经理(签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