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政办发〔2025〕101号
杭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杭锦旗分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经旗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杭锦旗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专项规划(2024-2035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杭锦旗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专项规划(2024-2035年)
杭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1月25日
杭锦旗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专项规划
(2024—2035年)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编制背景
第二条 指导思想
第三条 规划原则
第四条 规划依据
第五条 规划范围
第六条 规划期限
第七条 规划目标
第二章 建筑垃圾规模预测
第八条 产生量预测
第九条 处置量预测
第三章 建筑垃圾源头减量
第十条 源头减量目标
第十一条 源头减量措施
第四章 建筑垃圾收运体系规划
第十二条 建筑垃圾收集及存放体系
第十三条 建筑垃圾运输体系
第五章 建筑垃圾处置和利用规划
第十四条 处置思路
第十五条 建筑垃圾分类处理
第十六条 转运调配场设施建设
第十七条 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场设施建设
第十八条 建筑垃圾处置利用重点建设项目
第六章 管理体系规划
第十九条 管理制度建设
第二十条 部门职责分工
第二十一条 智慧化信息管理建设
第二十二条 应急管理建设
第七章 环境影响减缓与污染防治规划
第二十三条 环境影响减缓原则
第二十四条 环境影响减缓目标
第二十五条 污染防治要求及措施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六条 强化统筹推进
第二十七条 完善用地保障
第二十八条 落实政策保障
第二十九条 资金投入保障
第三十条 公众参与保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编制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相关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包括源头减量、分类处理、消纳设施和场所布局及建设等在内的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
为统筹部署杭锦旗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分类管理、综合利用、处置利用设施和场所布局及监督管理等工作,推动杭锦旗建立健全建筑垃圾管理机制,及时有效指导杭锦旗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方向,有效控制和减少建筑垃圾带来的环境污染,解决现有建筑垃圾治理问题,有效提升建筑垃圾治理水平,特编制《杭锦旗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专项规划(2024—2035年)》。
第二条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党的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推进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五大任务。实施全面节约战略,推进各类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
结合杭锦旗实际情况,建立源头排放控制有力、密闭运输监管严密、处置利用规范的长效管理机制,提高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加强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最大限度减少填埋量,实现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积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改善人居环境质量,实现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同步推进。
最终实现全旗建筑垃圾规范化、源头减量化、收运密闭化、末端处置资源化和无害化。
第三条 规划原则
(一)控源减量,利用为先
按照优先源头减量、充分资源化利用、全过程无害化原则,推动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加快补齐基础设施短板,提升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推动再生产品的广泛应用。
(二)远近结合,分步实施
应力求近、远期相结合,统一规划、分步实施、适度超前,合理布局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合理规划建筑垃圾收运体系,明确建设时序。充分考虑各苏木镇的发展需求,规划布局要有一定的前瞻性,注重弹性,留有余地。
(三)政府主导,市场运作
进一步厘清建筑垃圾管理职能职责,加强跨领域、跨部门、跨区域协同联动,实现建筑垃圾处置与利用全链条高效管理。构建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建筑垃圾治理工作格局,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技术、市场、监管、全民行动五大体系。
(四)全民参与,共建共享
全面增强生态文明意识,树立循环、绿色、低碳的生态理念,推动形成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发挥单位、骨干企业的引领和支撑作用。发动群众,依靠群众,营造全民共建共享良好氛围。
第四条 规划依据
(一)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
《内蒙古自治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九十二号)
(二)标准规范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 50087-2013)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标准》(GB/T 50337—2018)
《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项目规范》(GB 55012-2021)
《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 27-2012)
《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CJJ/T 134—2019)
《固定式建筑垃圾处置技术规程》(JC/T 2546—2019)
《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技术标准》(JGJ/T 498-2024)
(三)政策性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2〕7号)
《“十四五”全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建城〔2022〕5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2021年3月)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发〔2021〕4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的意见》(国办发〔2024〕7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的指导意见》(建质〔2020〕46号)
《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内发改环资字〔2021〕1156号)
《内蒙古自治区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碳达峰碳中和科技创新实施方案〉等相关子方案的通知》(〔2022〕1号)
《关于“十四五”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21〕381号)
《鄂尔多斯市杭锦旗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
《鄂尔多斯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2022年)
第五条 规划范围
规划范围为杭锦旗行政辖区范围,总面积1.89万平方公里,辖1个经济开发区、5个镇和1个苏木。
中心城区以锡尼镇为基础,北至外环路、南以杭锦经济开发区新能源产业片区为界、东接陶赖沟生态廊道、西临穿沙公路,面积为25.77平方千米。
第六条 规划期限
本规划与《鄂尔多斯市杭锦旗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期限保持一致,规划期为2024—2035年。规划基准年为2024年,2030年为规划近期,2035年为规划远期。
第七条 规划目标
(一)总体目标
加快提升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实现建筑垃圾从源头减量到最终处置利用的全过程管控。
(二)近期目标(2025—2030年)
到2030年,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55%以上,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率达到65%的目标。
(三)远期目标(2031—2035年)
到2035年,实现规划范围内建筑垃圾从源头到末端全过程信息化、智能化管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60%以上,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率达70%以上,建筑垃圾无害化处置率达100%,密闭化收运率100%。
表1-1 杭锦旗建筑垃圾规划指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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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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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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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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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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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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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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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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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建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不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每万平方米排放量(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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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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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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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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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束性
|
|
装配式建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不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每万平方米排放量(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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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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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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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束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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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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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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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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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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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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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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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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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55%
|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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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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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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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垃圾密闭化运输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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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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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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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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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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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害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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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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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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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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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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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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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车辆车载卫星定位系统安装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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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100%
|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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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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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减量化指标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的指导意见》(建质〔2020〕46号)。
资源化指标中资源化利用率依据内蒙古自治区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碳达峰碳中和科技创新实施方案〉等相关子方案》的通知;综合利用率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内发改环资字〔2021〕1156号)。
规范化指标为建筑垃圾密闭化运输车辆占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比例。
无害化指标为建筑垃圾无害化处理量占产生量的比例。
现代化指标为安装车载卫星定位系统的运输车辆占全部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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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建筑垃圾规模预测
第八条 产生量预测
根据《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CJJ/T 134-2019)与杭锦旗相关部门提供的统计资料,2025年预计产生量达到8.33万吨/年,2030年预计产生量达到7.78万吨/年,2035年预计产生量达到7.29万吨/年,杭锦旗建筑垃圾产生量预测详见下表。
表2-1 杭锦旗建筑垃圾产生量预测表(单位:万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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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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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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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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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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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渣土、工程泥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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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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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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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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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垃圾
|
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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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垃圾
|
2.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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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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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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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渣土、工程泥浆
|
2.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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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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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6
|
|
拆除垃圾
|
2.61
|
|
装修垃圾
|
2.19
|
|
合计
|
7.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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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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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渣土、工程泥浆
|
2.30
|
|
工程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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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
|
|
拆除垃圾
|
2.27
|
|
装修垃圾
|
2.20
|
|
合计
|
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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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处置量预测
建筑垃圾处置量指的是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后的填埋处置量,2025年预计处置量达到3.34万吨/年,2030年预计处置量达到2.73万吨/年,2035年预计处置量达到2.19万吨/年,杭锦旗建筑垃圾处置量预测详见下表。
表2-2 杭锦旗建筑垃圾处置量预测表(单位:万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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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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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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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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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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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渣土、工程泥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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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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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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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5
|
|
拆除垃圾
|
1.20
|
|
装修垃圾
|
0.87
|
|
合计
|
3.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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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0年
|
工程渣土、工程泥浆
|
0.85
|
|
工程垃圾
|
0.20
|
|
拆除垃圾
|
0.91
|
|
装修垃圾
|
0.77
|
|
合计
|
2.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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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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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渣土、工程泥浆
|
0.69
|
|
工程垃圾
|
0.16
|
|
拆除垃圾
|
0.68
|
|
装修垃圾
|
0.66
|
|
合计
|
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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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筑垃圾源头减量
第十条 源头减量目标
根据本规划制定的指标体系,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目标如下:
1.2025年底,新建建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不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排放量每万平方米不高于300吨。
2.2025年底,装配式建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不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排放量每万平方米不高于200吨。
第十一条 源头减量措施
由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推进减量化建筑垃圾治理体系,督促建设工程相关实施单位落实建筑垃圾源头减量。
(一)总体措施
1.推广装配式建筑,推行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模式,构建建筑垃圾减排体系,从源头上着力减少建筑垃圾的排放。
2.优化建筑设计,工程设计单位应按照相关规范,优化设计标高,推广BI米设计。
3.推广新的施工技术,提高结构的施工精度,避免因凿除或修补而产生的垃圾。
4.做好施工组织,施工单位应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
5.加强施工场地人员环保意识,在施工中做到工完场地清,多余材料及时回收再利用。
6.做好施工场地临时设施的再利用,以最大程度地延长资源的使用寿命,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构建一个循环、可持续的发展模式。
(二)分类减量措施
1.工程渣土、工程泥浆源头减量
工程渣土源头减量化理念应贯彻落实到项目规划建设管理的全过程,优先采用区域土方调配的方式,减少填埋消纳量。
工程渣土、工程泥浆的利用方式主要有:堆土造景、采石场、山体复绿、复垦耕地、公路路基、工程项目回填等。
2.工程垃圾、拆除垃圾源头减量
从建筑规划、建筑设计和建筑施工三个源头层面,深化设计方案、优化施工方案,强化就地利用,减少建筑全生命周期内的建筑垃圾产生量。
工程垃圾、拆除垃圾的利用方式主要可用作渣土桩填料、夯扩桩填料,建筑物拆除垃圾中完整尺寸的砖块经收集整理后通常用于建筑施工工地的围墙、公路防护墙建设等,在新建大型建筑、广场、市政设施时,将其作为回填材料来使用。
3.装修垃圾源头减量
可通过推广全装修房、改善施工工艺和提高施工水平等多种方式,从源头上减少装修垃圾的产生量。引导和鼓励新建住宅一次装修到位或采取菜单式定制装修等模式,着力减少室内装修垃圾产生量。
第四章 建筑垃圾收运体系规划
第十二条 建筑垃圾收集及存放体系
(一)收集及存放
工程渣土及工程泥浆,暂时不能利用的或混有工程垃圾的工程渣土,应由产生单位合理选择地点进行分类存放,并尽快由建筑垃圾运输单位运输至建筑垃圾处置和利用场所进行再生利用。开槽砂石应由产生单位合理选择地点进行分类存放,并尽快由建筑垃圾运输单位运输至建筑垃圾处置和利用场所进行再生利用。工程泥浆无法就地处置的,晾干后由产生单位合理选择地点进行分类存放。
工程垃圾,无机非金属类弃料,如废弃砼砌块类、废弃砖渣类、废弃混凝土类等,难以就地利用的,应由产生单位合理选择地点进行分类存放,并尽快由建筑垃圾运输单位运输至建筑垃圾处置和利用场所进行再生利用。
拆除垃圾,能现场处置的,按工程垃圾收集、存放方法进行处置,不具备现场处置条件的,由产生单位合理选择地点进行分类存放,并尽快由建筑垃圾运输单位运输至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场所进行再生利用。
装修垃圾,产生人根据相关责任人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分类存放装修垃圾,并尽快由建筑垃圾运输单位运输至建筑垃圾处置和利用场所进行资源化处置和综合利用。
(二)装修垃圾收集点
针对装修垃圾的收集,设置装修垃圾分类收集点。城区分类收集点结合生活垃圾收集点进行布置,各苏木镇根据实际情况布置装修垃圾分类收集点。
在已建成居民小区、商业街区、公共建筑、工业园区等区域设置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或收集容器,方便居民和企业投放装修垃圾。收集点应配备明确的分类指导标识和收集设施;精装修成品住房小区、写字楼、公寓楼等区域应在工地施工场地内单独设置装修垃圾收集点,确保装修垃圾与其他建筑垃圾的分类收集。待集中装修结束后可转为大件垃圾临时堆放点使用。
第十三条 建筑垃圾运输体系
(一)收运流程
1.排放核准
产生单位或个人到建筑垃圾主管部门提交工程相关信息,取得建筑垃圾收运处置联单。获得建筑垃圾运输许可的运输单位应加强对运输车辆的管理,保持车容整洁、标志齐全、车况良好。
2.建筑垃圾产生及收运
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相关证件。按照建筑垃圾收运处置联单的要求进行运输,将建筑垃圾运输至核准的建筑垃圾处置和利用场所,严惩超载超限、泄漏遗撒等违法违规行为。
3.排放去向
建筑垃圾必须排放至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处置和利用场所。
(二)收运车辆
按照杭锦旗建筑垃圾收运车辆管理要求,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收运车辆管理。运输车辆的特征应与产品公告、出厂合格证相符,应满足国家、行业对机动车安全、排放、噪声、油耗的相关法规及标准要求,工程渣土和建筑施工垃圾宜采用载质量大于5吨的弃土运输车,建筑拆除垃圾可采用载质量5—10吨的弃土运输车,工程泥浆则宜采用罐车运输,装修垃圾宜采用可进出地下设施的小型运输车辆。
(三)收运路线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属于特殊行业运输车辆,在杭锦旗范围内运输需要由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向公安交警部门申报,收运线路由杭锦旗公安交警部门根据项目报批的所在地拟定,制定的原则有:
1.就近运输、减少成本;
2.允许全天收运,但限行时段和限行路段除外;
3.允许相邻城区协同推进资源化利用的跨区收运。
综上,本规划要求建筑垃圾收运路线必须严格按照报审运输路线行驶,不得在公安交警部门规定的限行路段、限行时间内通行。
运输路线分为城区内部收运路线、城区外围收运路线及处置和利用场所收运路线。建筑垃圾运输路线,即自收集点到各处置和利用场所、各转运调配场到各处置和利用场所的路线。具体运输路线以相关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路线为准。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在上下班高峰时段(即每日7:30-9:30、11:30-14:30、17:00-19:30)禁止在中心城区范围内通行,同时相关部门需对其运输车辆进行实时监控。
第五章 建筑垃圾处置和利用规划
第十四条 处置思路
大宗建筑垃圾处置路径:垃圾源头分类堆放——分流运输至终端处置和利用场所。
零星建筑垃圾处置路径:垃圾源头分类堆放——物业/街道指定收集点——转运调配场——终端处置和利用场所。
第十五条 建筑垃圾分类处理
(一)工程渣土、工程泥浆
工程渣土和工程泥浆主要采取就地利用,部分项目就近区域平衡后,再将剩余部分分类进行跨区域平衡、生态修复利用、场地平整和无害化填埋处置。
(二)工程垃圾、拆除垃圾
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必须在源头进行分拣,木材、金属等有价值的物质进入可再生资源回收体系,混凝土块、砖块、碎石等进入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再生利用。
(三)装修垃圾
装修垃圾必须进入分选场进行统一分选,木材、金属等有价值的物质进入再生资源回收体系,混凝土块、砖块、碎石等进入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再生利用,其他剩余没有利用价值的部分进入处置场进行填埋处置。
第十六条 转运调配场设施建设
根据杭锦旗建筑垃圾实际用地情况和建筑垃圾的预测量,秉承节约土地的原则,部分地区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和转运调配场进行合并选择布局,将实现建筑垃圾协同高效处置,以最小的成本实现利益最大化。
(一)选址及规模
建筑垃圾利用及处置设施选址须遵循《鄂尔多斯市杭锦旗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及相关专项规划规定,加强与耕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河道管理范围线、文物保护红线等安全和生态底线的衔接,不得违背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约束性指标和强制性内容。各苏木镇要统筹考虑建筑垃圾产生量及源头分布,科学规划利用及处置设施的选址和空间布局,明确建设规模、用地需求和建设时序等,根据实际需要落实设施用地,确定建筑垃圾处置固定去处。
规划选址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3处,分别位于独贵塔拉镇沙日召嘎查、伊和乌素苏木锡尼其日格嘎查、吉日嘎朗图镇格更召村。总用地面积为16467.24平方米。
转运调配场服务半径应控制在10千米范围内,每座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占地面积在0.3万~1万平方米之间。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应结合现有的建筑垃圾堆放收集点进行建设。杭锦旗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设施布局详见图集。
独贵塔拉镇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距离兴巴高速2130米,距离沙日召嘎查3420米;场区占地面积为5216.61平方米,调配能力为4万吨/年,可满足独贵塔拉镇、塔然高勒管委会建筑垃圾收运需求。
伊和乌素苏木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距离621县道630米,距离锡尼其日格嘎查1160米;场区占地面积为5465.71平方米,调配能力为4.2万吨/年,可满足伊和乌素苏木建筑垃圾收运需求。
吉日嘎朗图镇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距离主路120米,距离光永村1050米;场区占地面积为5784.92平方米,调配能力为4.4万吨/年,可满足吉日嘎朗图镇、呼和木独镇建筑垃圾收运需求。
第十七条 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场设施建设
根据杭锦旗建筑垃圾实际用地情况和建筑垃圾的预测量,秉承节约土地的原则,部分地区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和现有处置场进行合并选择布局,将实现建筑垃圾协同高效处置,以最小的成本实现利益最大化。
锡尼镇建筑垃圾填埋场距离215省道5880米,距离109国道9190米,距离巴音布拉格村8680米;建筑垃圾填埋区有效库容62.1万立方米,使用年限约为25.5年,属于Ⅳ类填埋场,设计日平均处理量100吨。
规划建设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规模10万吨/年,主要生产工艺包括入场分拣、再生压制砖、再生无机料和再生混凝土。项目采用“预处理综合分选+再生建材制备+可燃物外运焚烧+惰性物资源化利用/外运填埋+金属回收利用”的工艺,产品线以再生压制砖生产线、再生混凝土、再生无机混合料为主。充分利用现有条件,做到污染防治,节省投资,同时各项自然环境指标均符合行业相关标准和规定要求。
通过本次资源化利用项目的实施,在保证未来建筑垃圾实现合理资源化的同时,也将对部分历史遗留建筑垃圾实现资源化处置。
第十八条 建筑垃圾处置利用重点建设项目
表5-1 建筑垃圾处置利用重点项目建设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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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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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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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规模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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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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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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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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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贵塔拉镇转运调配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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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设施建设主要包括围挡、分类堆放区、厂区道路硬化并做好配套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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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日召嘎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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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2027年
|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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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和乌素苏木转运调配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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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设施建设主要包括围挡、分类堆放区、厂区道路硬化并做好配套设施建设。
|
锡尼其日格嘎查
|
2025—2028年
|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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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日嘎朗图镇转运调配场
|
主体设施建设主要包括围挡、分类堆放区、厂区道路硬化并做好配套设施建设。
|
格更召村
|
2025—2027年
|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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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尼镇建筑垃圾填埋场综合利用建设项目
|
主要包括破碎设施的厂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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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尼镇东北约10公里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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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202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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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管理体系规划
第十九条 管理制度建设
(一)联合执法制度
公安交管、生态环境、城市管理、住建、交通等部门应全面落实联勤联动机制,在切实强化日常执法管理的基础上,定期和不定期开展联合执法整治。
(二)全过程监管制度
建筑垃圾主管部门应强化建筑垃圾源头产生、中转运输、处置与利用、平台数据共享的闭环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城市建筑垃圾产生核准监管、运输核准监管及处置核准监管制度,强化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制度,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及建筑垃圾利用、处置设施监督检查。对已取得核准的单位加强批后监管,规范建筑垃圾处置市场秩序。
(三)平衡市场价格,探索政策制度
遏制任意抬高建筑垃圾倾倒费用行为,平抑清运市场价格。强化各地区的协调沟通,探索区域建筑垃圾处置和利用的政策制度。
(四)完善付费制度
按照“谁产生、谁治理,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探索建立相关制度。对杭锦旗建筑垃圾处置收费制度进行调研,结合当前市场情况,建立建筑垃圾处置收费制度。
(五)投诉举报制度
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建设,设立专门的投诉举报窗口或平台,鼓励群众对建筑垃圾偷倒乱倒、超重运输等行为进行监督,并对社会公众投诉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处理。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可依据法律采取批评教育、罚款等措施,情节严重且屡教不改的,可将责任单位名称、联系电话、责任人等信息,通过公众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部门职责分工
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涉及面广、环节多,牵涉到社会、经济、环境等各个方面,涉及城管、住建、公安、交通、财政、环保等各个部门,做好这项工作,需要政府的强力领导、多部门的协调联动和全社会的共同参与。
建立健全协调联动机制,认真研究落实政策措施,明确责任,加大力度,使工作能够迅速推开、逐步规范。
第二十一条 智慧化信息管理建设
鼓励开展建筑垃圾从源头管控到运输管理、分类处置、资源化利用、终端处置、监控监管等全过程智能化处理体系建设。
鼓励各苏木镇构建建筑垃圾综合管理及循环利用信息共享平台,规范建设单位、运输企业、处置企业的市场行为。
全旗逐步完善建筑垃圾信息化管理水平。引导和推广建立建筑垃圾管理平台,构建全程覆盖、精细高效的监管体系,实现建筑垃圾可量化、可追踪的全过程闭环管理。
第二十二条 应急管理建设
(一)收运体系应急对策
建筑垃圾收运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如下突发情况:
1.车辆故障,造成停驶。
2.运输转运过程中残渣发生遗洒等情况。
3.通过职能部门的执法使得某区域内需收集建筑垃圾的数量突然增加,导致区域内计划车辆满载。
4.相关职能部门查扣非法收运车辆,车辆及建筑垃圾需要回运。
5.车辆事故或交通拥堵造成车辆不能按原计划时间到达收运地点。
针对上述突发情况应采取相应的解决方案如下:
1.迅速派出预备车辆,衔接后续收运。
2.应急小组在最短时间内安排清理遗洒现场,并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制定方案,现场设立标志,疏导人员,维持现场秩序,组织人工清扫。遗洒面积大、杂物较重,要增派装载机作业。将清扫物装置应急卡车,清扫完毕后,派水车进行冲刷恢复周边环境。
3.建立异常情况提前申报机制,业主尽量将建筑垃圾产生情况提前通知收运部门,便于调整收运时间。增加应急预备车辆负责类似业主单位的收运。
4.派出备用车辆,收运职能部门扣留的非法收运车辆的废弃物。
5.派出备用车辆,避开事故路段或拥堵路段到达指定地点完成收运作业。
(二)处置体系应急对策
建筑垃圾处置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如下突发情况:
1.建筑垃圾产生量急剧增长
2.处理设施无法工作
针对上述突发情况应采取相应的解决方案如下:
储备可临时堆放建筑垃圾的场地,先充分利用已有储运消纳场进行堆放,再运至临时场地暂时堆放,联系周边县市进行利用或堆放。
(三)事故的善后处置
突发事故应立即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实事求是。并配合生态环境、卫生、城市管理部门、公安等相关部门做好善后工作,做好事故分析,查找原因,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供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章 环境影响减缓与污染防治规划
第二十三条 环境影响减缓原则
生态优先,自然为本
建筑垃圾处置设施的建设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有关环保、安全和卫生标准,最大程度上减少对自然生态环境和居住生活环境的影响,切实加强对生态环境的修复。
服务社会,以人为本
在兼顾减缓环境影响和生态修复的前提下,使建筑垃圾处置和利用场所更好地服务于城市建设,服务于人民的需求。
因地制宜,经济适用
生态修复应当本着因地制宜、经济适用的原则,结合地形特征、周围环境、交通条件等,依靠科技进步、科技创新,广泛应用新技术、新方法,选择最佳治理计划,从适用性、经济节约性出发进行建筑垃圾处理场地的生态修复,实现治理效果与经济效果双赢。
第二十四条 环境影响减缓目标
对建筑垃圾转运及堆放进行严格控制,对封场后的建筑垃圾处置场以打造生态主题公园的形式,进行生态修复和城市功能恢复。
第二十五条 污染防治要求及措施
(一)污染防治要求
减少废弃物产生:施工单位应优化施工方案,采用先进的施工技术和设备,尽量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通过精确计算材料用量,避免过度使用,减少建筑废弃物的生成。
合理分类与贮存:建筑垃圾应按照不同的类型和性质进行分类贮存,防止不同性质的垃圾相互污染。对于可回收和可利用的材料,应单独贮存,以便于后续的回收利用工作。
控制扬尘污染:施工现场应设置有效的防尘设施,如洒水装置、挡风墙等,以减少施工过程中的扬尘污染。同时,对于易产生扬尘的材料,应采取遮盖、封闭等措施,确保扬尘得到有效控制。
减少噪声和振动:施工单位应选用低噪声、低振动的施工设备和工艺,确保施工活动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最小化。在噪声敏感区域,应采取降噪措施,如设置隔音屏障、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等。
建立监测与报告制度:施工单位应建立施工现场环境监测与报告制度,定期对施工活动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监测和评估。一旦发现环境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安全控制及预防:建筑垃圾处理工程项目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由建设单位自主开展安全控制、预防及处置设施的环境保护验收,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从事建筑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单位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专业培训。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耕地集中区域和其他特别保护区域内,禁止建设集中处置设施和建筑垃圾填埋场,严禁将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混入建筑垃圾。
建筑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系统的环境保护与安全卫生除满足以上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二)大气环境保护措施
产生粉尘和有毒有害气体的作业区应采取除尘和有毒有害气体收集措施。扬尘点应设置吸尘罩和收尘设备,有毒有害气体逸散区应设置吸附(吸收)转化装置,保证作业区粉尘、有害气体浓度满足《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19)的要求。
应采取大气污染控制措施,大气污染物排放应满足特定行业排放(控制)标准的要求。没有特定行业污染排放(控制)标准的,应满足GB 16297的要求,特征污染物排放(控制)应满足环境影响评价要求。
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恶臭物质扩散,周界恶臭污染物浓度应符合GB 14554的要求。
(三)噪声环境保护措施
应防止噪声污染。设备运转时厂界噪声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的要求,作业车间噪声应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2.2-2007)的要求。
施工单位应按照规定制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噪声监测点布置宜与扬尘监测点布置位置相结合。
噪声大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车间,宜采取隔声罩、隔声间或者在车间建筑内墙附加吸声,材料等方式降低噪声。
(四)土壤环境保护措施
施工单位应对建筑垃圾实行分类收集、分类存放、分类处置,避免对土壤造成污染。
针对可能受建筑垃圾污染的土壤,可采取污染隔离措施,如铺设土工膜等,阻止污染物扩散。若土壤已被污染,应根据污染程度和类型,选用合适的修复技术,比如物理修复(如换土法)、化学修复(如淋洗法)、生物修复(利用植物、微生物降解污染物)。
施工结束后,对受建筑垃圾影响的土壤进行清理和修复,通过换土、深耕等措施改善土壤结构和质量,并进行绿化,种植适合当地生长的植被,提高土壤的肥力和生态功能。
(五)水环境保护措施
建筑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查明工程建设范围内地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相关情况,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生活污水方面,现场内人员、食堂等生活污水需经过沉淀、隔油后排入污水管道,现场厕所设立化粪池,且污水排放不得混入雨水排放系统。
(六)水土流失、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建筑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程应严格执行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积极采取相应的水土保持措施。严格规范选址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与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行的适配性,规避发震断层、滑坡、泥石流、流沙及采矿陷落区等地区。督促施工单位不定期开展地质环境监测,发现问题立即停止施工并进行整改。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六条 强化统筹推进
应按照职能分工,建立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有力的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辖区内建筑垃圾源头减量、规范收运、分类处理、利用及处置设施和场所布局及建设等在内的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针对薄弱环节、滞后领域、管理盲点尽快制定并出台管理制度或方案,建立常态化风险监测机制,对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中的风险隐患实时监测跟踪,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完善用地保障
科学预测辖区建筑垃圾产生情况,统筹区域内建筑垃圾转运设施、资源化利用厂、处置场等设施建设,依据本行政区域国土空间规划,合理安排建筑垃圾收集、贮存、利用、处置设施的布局、选址和用地规模需求。
第二十八条 落实政策保障
应落实国家、自治区相关扶持政策,加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的推广运用,鼓励优先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
第二十九条 资金投入保障
建筑垃圾治理工作中所涉垃圾收集、转运与处置设施、设备的采购、发放、配置、安装费用;由于垃圾分类增加的人员培训、宣传督导、奖励补助及设施设备运行成本应纳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旗发改委、旗财政局应安排建设项目及财政性建设资金并会同旗城管局、旗生态环境局科学制定建筑垃圾处理收费制度,逐步实行分类计价、计量收费。
第三十条 公众参与保障
建立和完善公众参与制度,及时公布项目建设重点内容,扩大公民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可大力开展群众性创建活动,积极组织和引导公民从不同角度、以多种方式积极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