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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锦旗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森林草原禁火的命令

杭政发〔2026〕16号
杭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当前,我旗已进入森林草原高火险期。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有效预防和控制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切实保护好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建设成果,根据《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2号)、《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旗实际,发布本禁火令。
  一、明确防火期与戒严管制期。全旗森林草原防火期为当年9月15日至翌年6月15日,森林草原禁火期(戒严管制期)为每年的3月15日至6月15日。
  二、森林草原防火区。国有、集体、个体林(草牧)场,风景名胜旅游区,林业重点工程区,草原生态保护工程区,地方生态工程区,人工针叶林区,城郊绿化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公路两侧绿化带,生态集中恢复区,输配电设施周边及旗级划定的其他管制区。
  三、严格禁止野外用火行为。严禁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内上坟烧纸、吸烟、燃放烟花爆竹、烤火、焚烧牧草、野炊、丢弃火种等;严禁在林草边缘、林(草)农结合部烧荒、烧茬、焚烧垃圾等;严禁将带火星的剩余可燃物倾倒在户外。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工程施工等确需野外用火的,须经相关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防火措施,安排专人现场监护,严禁在四级以上风力天气条件下进行任何野外用火。
  四、强化设卡与火源管控。在重点林区、森林草原类自然保护地及旅游景区出入口设立临时检查站点和防火警示牌,禁止火源火种、易燃易爆物品进入,进出车辆和人员实行实名登记,依法接受防火安全检查。
  五、全面排查消除火灾隐患。防火区内各类生产作业点、旅游景区(景点)及公路、电力、石油、天然气、煤炭、农牧等企事业单位,必须排查并消除森林草原火灾隐患,配足扑火机具,配备经过培训的专业(半专业)扑火队员。凡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一律限期整改。
  六、压实部门监管责任。能源、林草、交通、生态环境等部门要彻底清除公路两侧、输配电设施及沿线积累的煤渣、杂草等可燃物;公安部门要加大对烧茬、烧秸秆、点烧田(埂)、烧灰积肥等违规用火行为的查处力度;民政部门要大力倡导敬献鲜花、植树等绿色祭祀方式,加强祭祀用火管理。
  七、落实属地与主体责任。各苏木镇及各成员单位要严格落实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制,完善并落实应急预案,以嘎查村为单位分片包联,压实护林防火责任;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履行防火主体责任,确保防控措施到位。
  八、加强车辆人员管控。交通运输、公安交管、综合执法、公路收费、邮政、物流、快递、煤炭等管理经营单位,要对过往或管理的车辆人员加强防火宣传教育和管控,严禁丢弃烟蒂、火煤等火种,严禁因超载、包裹不严导致煤渣等落于矿区外区域,驾驶员、随车管理员为防灭火第一责任人。
  九、强化应急扑救处置。各类扑火队伍要时刻保持战备状态,一旦发现火情,集中兵力科学扑救,做到“打早、打小、打了”,坚决杜绝人员伤亡事故发生。
  十、严肃追责问责与法律责任。对不履行防火责任、拒绝接受防火检查、不消除火灾隐患、未经批准擅自用火、过失或故意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要从严打击野外违规用火,及时查处火灾案件。
  十一、畅通火情举报渠道。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立即拨打12119报警,严禁谎报、乱报、瞒报火情。
  
 
杭锦旗人民政府

2026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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