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锦旗文化和旅游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准确地获取杭锦旗文化和旅游局的政府信息,提高本机关工作透明度,助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编制本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建议阅读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原则,杭锦旗文化和旅游局按照《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等规定,依法向社会主动公开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群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并遵照上级行政机关部署,结合实际工作不断增加主动公开内容。具体内容可登录杭锦旗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hjq.gov.cn/)点击“政务”—“信息公开目录”查看。 

  (一)主动公开基本目录 

  1.机构职能、领导信息、内设机构等机构信息; 

  2.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政策文件等政策法规; 

  3.局年度工作总结,局年度工作规划、工作要点等; 

  4.重大决策预公开; 

  5.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 

  6.旅游资讯、产业发展、文物保护、非遗传承、艺术活动、公共文化服务等领域重要评审、重大项目、重大活动; 

  7.文化和旅游相关统计信息; 

  8.干部人事任免和公务员录用、单位公开招聘、主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等; 

  9.年度预决算公开、政府集中采购等; 

  10.其他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方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指定地点公开两种公开形式。 

  网上公开方式: 

  1.杭锦旗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hjq.gov.cn); 

  2.微信公众号:“杭锦旗文化和旅游局”。 

  指定地点公开: 

  1.杭锦旗文化和旅游局专门设立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地址:杭锦旗阿斯尔大街锡尼广场南文化和旅游局一楼大厅,受理时间:5月1日至9月30日08:30-12:00、15:00-18:00,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08:30-12:00、14:30-17:3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联系电话:0477-6638386。 

  2、本机关还将通过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载体对政府信息予以公开。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申请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前,本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本机关提供政府信息时除区分处理外,根据现有政府信息的实际物理状态提供,不承担对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义务。 

  凡涉及党委、政府联合发文的信息,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规定执行。 

  (一)受理机构 

  杭锦旗文化和旅游局办公室为本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向本机关获取政府信息的,可采取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持相关有效证件到杭锦旗文化和旅游局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 

  地址:杭锦旗文化和旅游局三楼办公室 

  受理时间:5月1日至9月30日08:30-12:00、15:00-18:00,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08:30-12:00、14:30-17:3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477-6638386 

  2.信函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方式向杭锦旗文化和旅游局办公室提出申请,同时应在信封左下角或传真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地址:杭锦旗文化和旅游局 

  联系电话:0477-6638386 

  邮编:017400 

    3.网络提交。请登录杭锦旗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首页-政务公开-依申请公开栏目提交申请。具体网址:http://www.hjq.gov.cn/zwgk2023/xxgk/ysqgk/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通过现场和信函提出申请的,应填写《杭锦旗文化和旅游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在受理地点领取,或从杭锦旗人民政府网站“政务公开—信息公开指南”栏目附件中下载打印。 

  申请人通过网上提出申请的,应当按照提示在线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申请。申请人提交网上申请时需通过网站的实名身份验证,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申请提交成功后,可凭借系统反馈的编号和密码查询受理情况。 

  申请人在填写书面《申请表》或网上电子《申请表》时,应按规定认真填写,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地址; 

  (2)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标题、发布时间、文号、制作机关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3)所需政府信息的用途。 

  (四)处理程序与时限 

  1.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2.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机关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4.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5.本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五)书面答复 

  根据《条例》有关规定,本机关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相应书面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9.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第三方同意公开的,本机关予以公开;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本机关依照《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本机关不予公开;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10.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1.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本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六)收费标准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相关规定,为了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行政机关可以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费用。

  1.按件计收适用于所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决定类型。申请人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含多项内容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以合理的最小单位拆分计算件数。

  按件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1)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

  (2)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

  (3)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2.按量计收适用于申请人要求以提供纸质件、发送电子邮件、复制电子数据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情形。相关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对外公开,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途径等的,不适用按量计收。按量计收以单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单位分别计算页数(A4及以下幅面纸张的单面为1页),对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多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累加计算页数。

  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1)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

  (2)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

  (3)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

  (4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三、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杭锦旗人民政府或杭锦旗监察委员会投诉和举报。 

  五、救济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即可以在接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杭锦旗人民政府或文化和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杭锦度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杭锦旗文化和旅游局信息公开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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