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15272601173662XL/2026-39374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其他 |
| 发布机构 |
杭锦旗人民政府 |
文 号 |
杭政发〔2021〕239号 |
| 成文日期 |
2021-12-27 |
公文时效 |
有效 |
| 索 引 号 |
1115272601173662XL/2026-39374 |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其他 |
| 发布机构 |
杭锦旗人民政府 |
| 文 号 |
杭政发〔2021〕239号 |
| 成文日期 |
2021-12-27 |
| 公文时效 |
有效 |
杭锦旗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杭锦旗旗直部门与苏木镇共同承担事项责任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来源:杭锦旗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1-12-27
字号:大中小
保存
杭锦经济开发区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苏木乡镇和街道改革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19﹞22号)精神,进一步厘清旗政府职能部门与苏木镇的职责关系,明晰“属地管理”职责,根据《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 内蒙古自治区政务服务局关于明晰旗县(市、区)部门和苏木乡镇(街道)主体责任和配合责任的通知》(内机编办发﹝2020﹞108号)要求,旗委编办会同旗司法局、政务服务局在征求各苏木镇和旗直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杭锦旗旗直部门与苏木镇共同承担事项责任清单(第一批)》,经旗人民政府2021年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
各相关部门和苏木镇实行共同承担事项责任清单动态管理,在工作实践中,凡出现部门和苏木镇职责不清等事项的,按程序及时添加至清单。已列入清单的,因法律法规或者机构职能调整的,清单应作出调整,清单动态调整应当充分论证,依法按程序进行。未经批准,各苏木镇和旗直相关部门不得擅自调整清单。
杭锦旗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