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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5272601173662XL/2026-39378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国土资源、能源;农牧业、林业、水利
发布机构 杭锦旗人民政府 文  号 杭政发〔2022〕89号
成文日期 2022-05-27 公文时效 有效
索 引 号 1115272601173662XL/2026-39378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国土资源、能源;农牧业、林业、水利
发布机构 杭锦旗人民政府
文  号 杭政发〔2022〕89号
成文日期 2022-05-27
公文时效 有效

杭锦旗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矿产资源私挖盗采行为的通告

杭政发202289 

  为进一步规范全旗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强化资源管理,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同时汲取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矿山开采典型案例教训,从即日起,旗人民政府决定对全旗范围内所有非煤矿山和河道采砂企业进行全面综合整治,重点打击矿产资源私挖盗采行为,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挖盗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手段非法开采、侵占、买卖、破坏矿产资源。 

  二、杭锦旗辖区内无《采矿许可证》《河道采砂证》证件到期或证件批准范围与实际开采范围、开采方式、开采层界不一致的所有非煤矿山、砂场,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以各种名义和形式进行非法开采非法占用土地开采行为,均属整治打击范围。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全旗范围内所有私挖盗采矿产资源行为必须立即停止。已实施盗采并形成违法事实的,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违法行为的,相关执法部门依据法律规定,可从轻减轻处罚;凡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盗采行为的,一经查实,从严处罚,涉及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严厉查处,对于违法开采矿产资源,并造成耕地、林地、草地破坏等行为,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责令违法行为人赔偿损失,复垦并恢复植被,对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对私挖盗采矿产资源所使用的盗采工具、运输车辆、设备等依法采取登记保存、查封等措施。相关部门要根据私挖盗采违法事实,构成犯罪的直接立案查处,不构成犯罪的转交行政机关处理,形成多部门联合打击态势,有效震慑矿产资源领域违法犯罪行为。 

  四、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收购、存放、运输、加工、销售非法采出的矿产品。对收购、存放、运输、加工、销售非法采出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没收矿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私挖盗采矿产资源提供住所、电力、机械设备、运输工具、火工品、堆放场所等条件,违者将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五、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法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国家工作人员、嘎查村“两委”干部参与非法开采或包庇纵容,充当违法行为人“保护伞”等行为,移交纪委监委严厉惩处;对参与或参股开采经营的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七、各苏木镇、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履行职责,互相配合,步调一致,建立信息共享及案件移送简便顺畅机制,真正做到“打两头、卡中间”,即打击非法开采、打击收购经营非法矿产品的行为,卡住非法矿产品运输环节,真正做到标本兼治、源头治理,确保全旗矿业秩序持续向好发展。 

  八、为及时发现、制止、严厉打击挖盗采矿产资源、破坏生态环境等违法行为,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监督举报。 

  举报内容及途径: 

  (一)收购、存放运输、加工、销售非法采出的矿产资源等违规违法行为。 

  公安局电话:0477—6638096 

  (二)私挖盗采破坏林地草地、河道违法采砂等违规违法行为。 

  旗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电话:0477—6629818 

  (三)非煤矿山违法开采等违规违法行为。 

  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电话:13847723300 

  (四)违法采矿破坏土地、河道违法采砂破坏土地等违规违法行为(各苏木镇综合执法局)。 

  锡尼镇综合行政执法局电话:0477—6622704 

  伊和乌素苏木综合行政执法局电话:0477—6831115 

  巴拉贡镇综合行政执法局电话:0477—6852391 

  呼和木独镇综合行政执法局电话:0477—6861005 

  吉日嘎朗图镇综合执法局电话电话:15847705411 

  独贵塔拉镇综合执法局电话:0477—6622367 

  塔然高勒综合执法局电话:0477—6911001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杭锦旗人民政府

2022年5月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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