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杭锦旗农村牧区宅基地审批管理实施方案》已经杭锦旗人民政府第16次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杭锦旗人民政府
2026年1月4日
杭锦旗农村牧区宅基地审批管理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我旗农村牧区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明确宅基地审批程序和职责,简化办理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农村牧区宅基地管理的通知》(内农牧合发〔2020〕65号)《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加强农村牧区宅基地审批备案和档案管理规范化建设的通知》(内农牧合发〔2022〕502号)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牧区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农牧发〔2025〕249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旗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全旗行政区域内农村牧区宅基地及农牧民建房的管理。农村牧区宅基地是农村牧区村民(具有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不包括与宅基地相连的农牧业生产性用地、村民超出宅基地范围占用的空闲地等土地。
二、审批条件
(一)宅基地审批原则。宅基地申请审批严格落实“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村民一户只能新建、改建、扩建或者翻建一处住宅,对于一户拥有多处住宅的,各苏木镇要结合实际严格规范管理,原则上超出“一户一宅”规定的住宅不应新建、改建、扩建或者翻建。对于因继承、赠予或购买房屋形成“一户多宅”的村民,应鼓励和引导其自愿有偿退出闲置宅基地。
1.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1)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而现有宅基地面积低于标准的;
(2)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新农村建设、规划调整等需要搬迁的;
(3)因国家建设、公共设施和公共事业建设占用原宅基地,按规定应予宅基地安置的;
(4)符合政策规定迁入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落户为正式成员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不予批准。
(1)不符合“一户一宅”或宅基地用地限额规定的;
(2)申请异址新建住宅但未签订退出原宅基地协议的;
(3)将宅基地使用权赠予、转让他人,或将地上房屋出卖、出租、赠予他人,再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的;
(4)不符合村庄规划或“通则式”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的;
(5)不符合分户申请宅基地条件的;
(6)原有宅基地及住宅被征收,已依法进行补偿安置的;
(7)在地质灾害易发区选址建房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
(8)法律法规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
嘎查村民建房应当符合嘎查村村庄规划,尽量利用村内空闲地、原有宅基地和废弃地建设,尽量不占用耕地。为切实改变村容村貌,提高农民生活居住环境质量,有条件的地区可集中连片建房。村庄规划暂未经批准的,苏木镇负责做好与未来国土空间规划和实用性村庄规划的衔接工作。由苏木镇负责联合相关部门对申请用地是否占用生态红线、是否涉及自然保护区、水源地保护区、文物保护区等情况进行核查,并取得相关部门同意建设宅基地的意见。新建农房要避开自然灾害易发地段,合理避让山洪、滑坡、泥石流、崩塌等地质灾害危险区不在陡坡、冲、泛洪区和其他灾害易发地段建房。
(二)宅基地审批要求。按照《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鄂府发〔2012〕91号)要求,新申请的宅基地农区每户不超过400平方米、牧区每户不超过500平方米。在批准使用的宅基地面积中,主要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三部分,村民建筑基底面积占宅基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75%(包括主房和凉房占地)。宅基地上建设的房屋层高原则上不超过二层,主房、凉房等其他附属设施内净高原则上不得超过7米(不包括房屋坡顶高度),若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高度超过8米,需按照住建部门要求,编制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专项施工方案,报住建部门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
(三)宅基地审批限制事项。新申请的宅基地不得与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线、河湖管理范围线等冲突。河湖管理范围内,禁止新增审批宅基地。本方案发布前,已取得合法审批的宅基地与河湖管理范围重叠的要有计划地组织迁出。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村民建设宅基地,应当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禁止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其他附属设施和院落等。禁止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宅基地。
三、宅基地审批管理职责
(一)嘎查村级组织。嘎查村级组织在苏木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建立嘎查村级农村牧区宅基地协管员和村庄规划联络员制度,健全农村牧区宅基地分配使用和申请审查工作机制,切实落实成员大会(村民会议)表决和公示制度,确保农村牧区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及农村牧区宅基地和住宅建设申请审查渠道规范畅通,配合苏木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农村牧区宅基地和住宅建设管理工作。
(二)苏木镇人民政府。苏木镇人民政府需充实人员力量,建立健全机构机制,全面履行村庄规划编制实施、宅基地及住宅建设审批、巡查执法等职责。负责符合“一户一宅”宅基地立项工作,建立“联审联办”审批机制,细化优化审批程序与指南,明确各环节职责和办理期限并公示;完善行政综合执法机制,配强执法人员和装备,开展宅基地违法执法;指导嘎查村建立宅基地协管员和村庄规划联络员制度,组织业务培训与政策宣传;健全纠纷调处机制并开展调处工作;定期向旗区农牧、自然资源、住建部门报送宅基地及住房建设审批数据。
(三)农牧部门。旗农牧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牧区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指导农村牧区宅基地合理布局、分配、使用、流转以及闲置农村牧区住宅利用、农村牧区宅基地违法用地查处等。组织开展农村牧区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调查统计,及时将农村牧区村民住宅建设新增宅基地需求通报同级自然资源部门,配合同级自然资源部门调查上报农村牧区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需求;参与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
(四)自然资源部门。旗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庄规划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加强对村庄规划编制、实施的监督检查。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或通则式技术管理规定中统筹安排农村牧区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会同同级农牧部门上报农村牧区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需求,依法办理农村牧区农用地转用和未利用地转用审批,依法办理农村牧区宅基地及其住宅的不动产登记。
(五)住建部门。旗住建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苏木镇人民政府落实农村牧区住宅建设的(标准图)工程设计,引导其使用全市自建房全生命周期管理系统、质量安全技术指导和服务,组织开展乡村建设工匠培训等,引导乡村建筑风貌提升。
(六)林草部门。旗林草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苏木镇人民政府宅基地使用林地草原组件,依法办理农村牧区宅基地使用林地草原审核手续。
(七)文旅部门。旗文旅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牧区宅基地用地选址范围内有无文物遗存提出意见,协助依法办理农村牧民宅基地有关文物审查手续。
(八)其他部门。旗水利、交通、电力等有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责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牧区宅基地和住宅建设管理有关工作。
四、优化用地建房全流程管理
1.村民申请。以户为单位,由户主向嘎查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签署申请及承诺书,提交相关材料。
2.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审查公示。嘎查村级组织审查,于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通过后签署意见送苏木镇人民政府。
3.苏木镇审批。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联审联办机制,开展审批业务。
4.建房实地核验及发证程序。苏木镇人民政府应及时进行实地审查,严格用地建房全过程管理,全面落实批准后丈量批放到场、住宅建成后核查到场,出具《农村牧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通过验收的村民可以向苏木镇自然资源所不动产便民延伸点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5.不动产登记。通过验收的村民,可以向苏木镇自然资源所不动产便民延伸点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由旗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准颁发不动产登记证书。逐步实现苏木镇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便民服务点全覆盖。建房实地核验及履行发证程序。
6.收回。经批准使用的宅基地,必须按批准的位置和面积建设,超过2年未建成使用的,由嘎查村级组织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无偿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五、工作要求
按照“谁审批、谁管理”的原则,苏木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宅基地和建房管理工作,审批后苏木镇监管工作由辖区执法部门负责。
苏木镇要建立巡查制度。镇、村两级干部对所联系村定期进行巡查,发现违法用地行为及时劝阻。当事人不听劝阻的,及时报告。镇、村两级干部要积极参与联系嘎查村的宅基地管理,及时处理建房中的矛盾和纠纷,争取做到建房纠纷不出村,把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苏木镇应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对村民未经审批违规建房的举报信息,应及时组织辖区执法部门现场查证,及时制止,将违建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
宅基地违法案件由辖区执法部门及农牧部门按照职责,依法查处。违反规定的,异地迁建住宅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退出原宅基地的,由苏木镇责令退还原宅基地,限期拆除原宅基地上的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六、监督管理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宅基地建房的,由旗农牧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非法买卖宅基地使用权的,由苏木镇人民政府依法制止并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动产登记部门不得为非法买卖宅基地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对非法转让、转卖规划许可手续和宅基地审批手续的嘎查村民,一律禁止建设,同时没收并注销所取得的宅基地房屋批准建设手续。
宅基地审批中办理农用地转用、补耕手续、林草手续等第一责任主体为苏木镇人民政府,应办不办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有关部门与所在地苏木镇、村、小组(社)工作人员在建房申请、审查、审核和审批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旗人民政府出具的其他相关文件同步废止。本方案有效期2年,在实施过程中,若有新的政策出台,应以新政策为准,本方案自动废止。
附件:1.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2.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3.申请宅基地所需的资料目录
4.村民建房审批通过后苏木镇机构收集材料目录
5.不动产登记申请资料目录
6.其他资料参考模板
附件:1.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附件:2.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附图: 农宅字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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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坐落平面位置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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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图中需载明宅基地的具体位置、长宽、四至,并标明与永久性参照物的具体距离。 |
填写说明:
1.编号规则:编号数字共16位,前6位数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执行;7—9位数字表示街道(地区)办事处、镇、乡(苏木),按GB/T10114的规定执行;10-13位数字代表证书发放年份;14—16位数字代表证书发放序号。
2.批准书有效期:指按照本省(区、市)宅基地管理有关规定,宅基地申请批准后农户必须开工建设的时间。
附件3
申请宅基地所需的资料目录
(一)村民建房申请及承诺书;
(二)户主身份证、家庭户口簿;
(三)农村牧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四)住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政府免费提供的设计图(如有,可提供);
(五)原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改建/扩建需提供)。
备注:原址拆除重建需上交旧农村牧区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
附件4
村民建房审批通过后苏木镇机构收集材料目录
(一)农村牧区建房有建筑资质的施工企业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相关资料(资质复印件)(如有,可提供);
(二)签订的建房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三)村民建房质量安全责任承诺书。
附件5
不动产登记申请资料目录
(一)申请宅基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的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
2.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
3.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
4.其他资料。
(二)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
2.不动产权证书或者批准用地的文件等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3.农村牧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等房屋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的相关材料;
4.地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
5.建筑物区分所有的,确认建筑区划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材料;
6.其他资料。
备注:地籍调查、宗地图等相关测绘费用由旗区人民政府承担,不得向农牧民收取。
附件6
有关资料参考模板
1.村民建房申请及承诺书
2.委托授权书
3.村民小组会议记录
4.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公示
5.农村牧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6.宅基地申请审查到场记录表(一到场)
7.农村牧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8.农村牧区宅基地建房开工申请书
9.丈量批放到场记录表(二到场)
10.农村牧区宅基地建房验收申请书
11.农村牧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12.村民建房质量安全责任承诺书
13.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14.农村牧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备案表
资料1
村民建房申请及承诺书
因(1.分户新建住房 2.按照规划迁址新建住房 3.原址改、扩、翻建住房 4.其他)需要,本人申请在 (苏木、镇) 村(嘎查) 组使用宅基地建房,现郑重承诺:
1.本人为本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本人及家庭成员符合“一户一宅”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2.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经批准后,我将严格按照批复位置和面积动工建设,在批准后 月内建成并使用;
3.迁址新住房建设完成后,按照规定 日内拆除旧房及其他地上建筑物,并无偿退出原有宅基地。
如有隐瞒或未履行承诺,本人愿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
资料2
委托授权书
委托人: 性别:
身份证号码:
被委托人: 性别:
身份证号码:
本人因 原因,不能亲自来参加 ,的相关手续以及签署的有关文件,特委托 (系家庭成员)作为我的合法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办理相关事项。本人对被委托人在办理上述事项过程中所签署的有关文件均予以认可,并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
委托期限:自签字之日起至上述事项办完为止。
委托人:
年 月 日
资料3
村民小组会议记录
时间: 年 月 日
地点:
出席人员:(签字按手印)
主持人: 记录人:
今天召开村民小组会议,主要讨论和研究本村(嘎查)村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申请建房,申请面积 m²,建房类型(原址翻建/改建/扩建/异址新建)属于 。会议对 申请建房的实际情况进行了讨论,认为该户申请情况属实,符合条件及要求,符合村镇建设和国土空间规划,一致同意通过,经张榜公示无异议后,报送上级审批。
村民小组
年 月 日
资料4
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农牧厅关于保障农村牧区农牧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经村民小组讨论研究决定,拟同意上报 等 户的个人建房申请。为方便群众监督,对建房户情况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理由不成立的,报上级审批。
一、公示时间 (X个工作日)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二、反馈方式
联系人电话:
三、公示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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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在册人口 |
占地面积(m²) |
地类 |
建房地址 |
建房面积 |
建筑层数 |
建设类别 |
选用示范设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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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 |
X人 |
XXm2 |
居住用地 |
XX组X号 |
XXm2 |
X层 |
原址翻建、改建、扩建、异址新建 |
选用方案XX |
村民小组(公章)
年 月 日
资料5
农村牧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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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主信息 |
姓名 |
|
性别 |
|
家庭人口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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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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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宅基地及农房情况 |
宅基地面积 |
m² |
建筑面积 |
m² |
权属证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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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宅基地处置情况 |
□住房拆除,原址重建□住房部分拆除,部分原址重建□住房拆除,宅基地复垦自用□住房拆除,宅基地退还嘎查村集体□住房保留,与宅基地一起退还嘎查村集体□无房。 |
|
拟申请
宅基地及建房(规划许可)情况 |
宅基地面积 |
m² |
房基占地面积 |
m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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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 |
m² |
建筑层数 |
层 |
建筑高度 |
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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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房类型 |
□原址翻建□改建□扩建□异址新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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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类 |
□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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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旗(区)苏木镇村(嘎查)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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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至 |
东至:南至:西至:北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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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权利人意见 |
□同 意□不同意□未征求意见 |
|
嘎查村民小组意见 |
(盖章)
负责人: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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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嘎查村民委员会意见 |
(盖章)
负责人:年 月 日 |
资料6
宅基地申请审查到场
苏木镇(一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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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户主信息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 |
家庭住址 |
申请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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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批准宅基地及建房情况 |
宅基地面积 |
m² |
房基占地面积 |
m² |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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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至 |
东至:南至: |
性质:1.原址翻建
2.改建
3.扩建
4.异址新建 |
|
西至:北至: |
|
地类 |
1.建设用地2.未利用地
3.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其他) |
|
住房建筑面积 |
m² |
建筑层数 |
层 |
建筑高度 |
m² |
|
资料审查内容 |
1.是否符合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2.是否符合“一户一宅”申请条件;
3.是否签订原宅基地退出协议;
4.是否符合宅基地面积标准;
5.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
6.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合规。 |
审查意见:
符合审查内容条件
审查人员签字: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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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勘查内容 |
1.是否符合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2.是否符合“一户一宅”申请条件;
3.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
4.是否符合宅基地面积标准;
5.未有私卖宅基地或改作经营用房;
6.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 |
勘察意见:
符合审查内容条件勘查人员签字:
年月日 |
|
苏木镇相关机构审查意见 |
(盖章)
负责人:年 月 日 |
资料7
农村牧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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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户主信息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 |
家庭住址 |
申请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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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批准宅基地及建房情况 |
宅基地面积 |
m² |
房基占地面积 |
m² |
地址 |
|
|
四至 |
东至:南至: |
性质:
1.原址翻建
2.改建
3.扩建
4.异址新建 |
|
西至:北至: |
|
地类 |
1.建设用地2.未利用地
3.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其他) |
|
住房建筑面积 |
m² |
建筑层数 |
层 |
建筑高度 |
m |
|
苏木镇自然资源机构意见 |
(盖章)
负责人:年 月日 |
|
其他部门意见 |
(盖章)
负责人:年月日 |
|
苏木镇农业农村机构审查意见 |
(盖章)
负责人:年月日 |
|
苏木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意见 |
(盖章)
负责人: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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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坐落平面位置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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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踏勘人员: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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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图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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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图中需载明宅基地的具体位置、长宽、四至,并标明与永久性参照物的具体距离。 |
注:其他部门为住建、林草、文旅、水利、交通、电力等,各地可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资料8
农村牧区宅基地建房开工申请书
人民政府:
本人系 村(嘎查)村民,身份证号: ,申请办理位于 的宅基地建房于 年 月 日已批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号: ,前期开工准备工作已完成,现申请给予放样服务,拟于 年 月 日正式开工建设,请予以支持、批准。
申请人:
年 月 日
苏木镇 村(嘎查)股份经济合作社意见:
(盖章)
资料9
农村牧区宅基地管理-开工放线到场台账(二到场)
到场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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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宅基地户主姓名 |
新建农房位置 |
宅基地面积 |
建筑面积 |
建筑层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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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放线图片、重要参照物数据记录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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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放线到场人员签名 |
苏木镇人民政府 |
苏木镇农业农村工作机构 |
苏木镇自然资源工作机构 |
苏木镇住建工作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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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木镇综合执法工作机构 |
嘎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
村民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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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到场”开工前放线到场:严格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放线,做好数据测量,记录好放线距固定参照物距离。 |
放样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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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主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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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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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地面积 |
㎡ |
房基占地面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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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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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址点坐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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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放样点 |
坐 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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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m) |
Y(m) |
边长(m)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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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样结果:测量结果准确无误,精度符合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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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样人员: 制表人: 测量日期: |
资料10
农村牧区宅基地建房验收申请书
人民政府:
本人系 村(嘎查)村民,身份证号: ,申请办理位 的宅基地建房于 年 月 日已批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号:
房屋建设已于 年 月 日竣工,现申请给予核查验收,请予以支持、批准。
申请人:
年 月 日
苏木镇 村(嘎查)股份经济合作社意见:
(盖章)
资料11
农村牧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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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户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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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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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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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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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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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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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宅基地面积 |
m² |
实用宅基地面积 |
m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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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房基占地面积 |
m² |
实际房基占地面积 |
m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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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建层数/高度 |
层/ m |
竣工层数/高度 |
层/ 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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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旧退还宅基地情况 |
1.不属于 2.属于(已落实)3.属于(尚未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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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总平面图(标注长宽及四至) |
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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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单位意见 |
苏木镇负责自然资源机构意见:
(盖章)
经办人:
年月日 |
苏木镇负责农业农村机构意见:
(盖章)
经办人:
年月日 |
苏木镇综合执法机构意见:
(盖章)
经办人:
年月日 |
|
苏木镇人民政府验收意见 |
(盖章)
负责人:年月 日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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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12
村民建房质量安全责任承诺书
本人 ,身份证号: ,因需拟在 旗(区) 苏木镇 村(嘎查)异址新建(原址翻建、改建、扩建)一栋层数为 层,总建筑高度为 m,总建筑面积为 m²,结构类型为(□砖混结构□木结构□框架结构□其他)的住房。为确保自身及他人生命和财产安全,本人就落实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责任郑重承诺:
一、依法依规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公示牌等,签订施工协议后,再启动建设。
二、建设施工任务委托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乡村建设工匠或有资质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并及时与其签订施工合同,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好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三、严格按照宅基地审批时所提供的设计图施工,如确因需要作出变更的,及时将变更后的设计图报原设计单位或设计人员审核。
四、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五、监督乡村建设工匠或建筑施工单位建设行为和施工现场作业活动,督促其按设计图纸、合同要求施工,并督促现场作业人员按规章制度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对违法违规行为和违背合同约定行为予以制止,并按规定报告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嘎查村民委员会)、当地苏木镇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
六、落实建房信息公示制度,自觉接受周围群众的监督,如房屋建设活动对毗邻住房居住群众生产生活产生影响,提前告知并妥善解决。
七、自觉接受当地苏木镇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的质量安全检查和指导,认真整改检查所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和质量安全问题。
八、自觉做好房屋使用期间的维护和管理,及时消除房屋质量安全隐患;房屋出现重大险情时,及时做好人员转移和安全警示,并向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嘎查村民委员会)报告;不擅自对已建成房屋进行改扩建或改变其用途。
九、落实“一户一宅”要求,新建住房竣工验收之后,及时完成对原危旧房屋的处置,确保“危房不住人”,并就因危旧房管理不当而侵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权益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
承诺书一式三份,建房村民、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嘎查村民委员会)、苏木镇人民政府各存一份。
资料13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男方: ,身份证号: ;
女方: ,身份证号: 。
年 月申请在 市 旗(区) 苏木镇 村(嘎查) 组建房: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编号: ;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编号: 。
建筑层数: 层,占地面积: m²,建筑面积: m²。
建房过程中严格落实要求,无批东建西、批少建多、改变朝向等违规行为,符合苏木镇人民政府监管要求,通过了竣工验收,现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请予批准。
申请人:
年 月 日
资料14
农村牧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备案表
旗区 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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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批准书编号 |
户主姓名 |
联系电话 |
户人口数 |
所在村(嘎查)组 |
建房类型 |
地类 |
宅基地面积(㎡) |
批准日期 |
祭火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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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说明:1.建房类型填原址翻建、改建、扩建、异址新建;2.用地类型填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其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