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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锦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公开事项

公开内容(要素)

公开依据

条款内容

依据效力位阶

公开时限

公开
主体

事项类别(法定公开、其他)

公开渠道
和载体

公开对象

责任科室

对应职责

一级
事项

二级
事项

三级
事项

社会

特定群众

政府信息公开

机关简介

基本信息

杭锦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行政法规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杭锦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公开

政府网站

 

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

机构职能

杭锦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

杭锦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内设机构主要职责

所属单位

所属单位名称、主要职责、负责人姓名、内设机构、办公时间、办公地址、联系电话。

政府信息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总体情况(包括年度政务公开要点落实情况);主动公开信息的情况;收到和处理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行政法规

次年1月31日前

杭锦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公开

政府网站

 

办公室

每年1月31日前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政府信息公开

法定主动公开

行政规范性文件

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2.《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制定机关应当自行政规范性文件签发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布。

行政法规

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杭锦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公开

政府网站

 

制发规范性文件部门

各股室按职责落实,办公室配合

政府信息公开

法定主动公开

行政许可

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目录、设定依据、申请条件、办理材料、办理地点、办理机构、收费标准、办理流程、办理时间、办理流程、办理结果等信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五款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五条 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

行政法规

行政许可自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

杭锦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公开

政府网站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

负责日常工作运转及政务信息公开

机关日常运转和政务公开工作

双随机、一公开

/

按照旗人民政府要求公开的相关内容

《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

三、重点任务(六)强化抽查检查结果公示运用。

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将抽查检查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加大惩处力度,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实现抽查检查结果政府部门间互认,促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信用监管有效衔接,对抽查发现的违法失信行为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形成有力震慑,增强市场主体守法自觉性。

行政法规

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杭锦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公开

政府网站

 

住房与工程建设管理股

按要求发布

政府信息公开

法定主动公开

政策解读

与住房和城乡建设有关的重大决策、规范性文件、社会热点问题的解读和回应。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2.《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制定机关应当自行政规范性文件签发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布。

行政法规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杭锦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公开

政府网站

 

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

部门文件

农村危房改造相关文件

/

文件分类、生成日期、标题、文号、有效性、关键词和具体内容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十一款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行政法规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职能部门

其他

政府门户网站

 

城乡建设管理股

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

城市供水

供水可靠性稳定指标核定与公示

水质检测

《城市供水条例》

《城市供水条例》第二十二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行政法规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城市供水主管部门

其他

政府网站

 

城乡建设管理股

落实城镇水务、给排水、园林绿化建设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技术规范。指导城镇水务、园林绿化、地下综合管廊、道路桥梁、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给水、污水处理等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管理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申请流程、法定依据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查明工程建设范围内地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相关情况。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排水管网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行政法规

20个工作日

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主管部门

其他

政府门户网站

 

城市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市政股

承担市政基础设施的维护维修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

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许可的审批

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申请流程、法定依据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排水户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检测设施;
 (三)排放的污水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有关排放标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行政法规

21个工作日

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主管部门

其他

政府门户网站

 

城市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市政股

承担市政基础设施的维护维修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

城镇燃气管理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申请流程、法定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章 燃气设施保护
第三十八条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
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行政法规

20个工作日

负责审批的燃气管理部门

其他

政府门户网站

 

城乡建设管理股

负责燃气、给水、污水处理等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管理工作。

重大决策

决策前

/

保障性住房领域方案、公示、公告、通知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行政法规

实时公开

杭锦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其他

政府网站

 

住房与工程建设管理股

负责制定和实施国家的住房保障政策,协调相关部门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及相关工作。

决策会议公开

/

决策结果公开

/

配给管理

公租房承租资格确认

/

法定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章 申请与审核
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行政法规

实时公开

杭锦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其他

政府网站

 

住房与工程建设管理股

负责本区域公共租赁审核配租及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公租房租赁补贴资格确认

/

保障对象姓名、身份证号、发放金额、发放年度、季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
(建保〔2016〕281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三、强化租赁补贴监督管理(三)健全信息公开和监督机制。各地要建立健全租赁补贴的申请、受理、审核、公示和发放机制,全面公开租赁补贴的发放计划、发放对象、申请审核程序、发放结果及退出情况等信息,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租赁补贴发放的公平、公开、公正。

行政法规

实时公开

杭锦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其他

政府网站

 

住房与工程建设管理股

负责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政策、会同相关部门对申请家庭进行资格审核及监督管理。

配后管理

公租房租金收取标准

/

公租房租金收取标准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略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确定本地区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定期调整。

行政法规

实时公开

杭锦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其他

政府网站

 

住房与工程建设管理股

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略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确定本地区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

财政预决算信息

预算、决算编制说明

/

杭锦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本级预算情况说明、表格、三公经费支出预算、项目绩效目标、决算情况说明、表格、三公经费支出决算、预算绩效管理情况等信息。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四条 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二十日内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本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的情况以及举借债务的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政府采购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本条前三款规定公开事项,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重点公开包括财政预算、决算报告在内的政府信息。

行政法规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杭锦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公开

政府网站

 

办公室(财务室)

负责机关年度预决算工作,按时公开。

行政事业性收费

规范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

城镇道路挖掘修复费(沥青混凝土路面、环保砖人行道路面石材、人行道路面、石材侧石)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行政法规

自该费用相关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杭锦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其他

公示栏

 

城乡建设管理股

指导城镇水务、城镇燃气、园林绿化、地下综合管廊、道路桥梁、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及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前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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