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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条款内容 |
依据效力位阶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事项类别(法定公开、其他)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责任科室 |
对应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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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社会 |
特定群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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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机关简介 |
单位名称、主要职责、机构设置、负责人姓名、办公时间、办公地址、联系电话。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杭锦旗医疗保障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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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
发布机构简介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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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基本信息 |
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
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杭锦旗医疗保障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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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
发布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年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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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
获取方式、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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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时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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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
发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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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日常运转和综合协调及政务公开工作 |
文件公开 |
政策性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第二十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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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
发布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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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公开 |
经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决算、报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五)项: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财政预算、决算信息;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四条: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二十日内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 |
行政法规 |
实时公开 |
杭锦旗医疗保障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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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室 |
发布财务公开事项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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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信息 |
三重一大、人事等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
实时公开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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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
公布三重一大、人事等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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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
应包括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受理条件、办理材料、办理地点、办理机构、收费标准、办理时间、联系电话、办理流程等。 |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2号) |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十五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按照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的要求,编制并向社会公开政务服务事项(包括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下同)标准化工作流程和办事指南,细化量化政务服务标准,压缩自由裁量权,推进同一事项实行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不得增设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条件和环节。 |
实时公开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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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中心 |
公布办事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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