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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锦旗林业和草原局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公开事项

公开内容(要素)

公开依据

条款内容

公开时限

公开主体

事项类别
(法定公
开、其他)

公开渠道和载体

公开对象




一级事项

二级事项

全社会

特定群众

机构信息

机构概况

机构名称、负责人、办公地址、办公时间、办公电话、邮政编码、负责人姓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杭锦旗林业和草原局

法定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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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机构职能

依据三定方案及职责调整情况确定的最新法定职能

内设机构

内设机构名称、职责、办公电话。

二级站室概况

二级站室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办公电话。

文件公开

政策文件

公开政策性文件、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十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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濒危站

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信息产生或变更后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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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获取方式、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

法定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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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动交流

建议提案

有关林业领域问题的人大、政协会议提案答复公开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一、公开范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自治区政协交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有关部门独办、主办和分办的,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自治区人大代表建议和自治区政协提案办理复文,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有关部门办理自治区人大代表建议和自治区政协提案总体情况,自治区人大代表和自治区政协委员意见建议吸收采纳情况以及有关工作动态等内容。

信息产生或变更后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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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财务管理

预决算管理

林草局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四条 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二十日内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本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的情况以及举借债务的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信息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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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股

三公经费

林草局三公经费使用情况

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使用信息

规划设计

林业发展中、长期规划

中长期规划计划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信息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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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管理股、资源管理股

政府采购

政府招标采购

林草局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九款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及时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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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行政事业性收费

植被恢复费

植被恢复费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八款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信息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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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股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三大攻坚战

林草局关于脱贫攻坚、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污染防治攻坚战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信息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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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党建办
财务股

民生工程

天保工程、退耕还林工程等民生信息

重大建设项目

市、县级重大建设项目审批以及项目实施过程、结果和社会效果等信息。

机关日常运转和政务公开工作

双随机、一公开

按照旗人民政府要求公开的相关内容

《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三、重点任务(六)强化抽查检查结果公示运用。
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将抽查检查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加大惩处力度,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实现抽查检查结果政府部门间互认,促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信用监管有效衔接,对抽查发现的违法失信行为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形成有力震慑,增强市场主体守法自觉性。

信息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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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党建办
财务股

行政许可

种子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备案、对采集野生植物的审核。

每一项行政许可的权利类型、名称、责任主体、责任事项、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信息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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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股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需要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国家二级保护和自治区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初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植物检疫条例》

《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第八条: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植物检疫证书的格式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对可能被植物检疫对象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等,也应实施检疫。如已被污染,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处理。因实施检疫需要的车船停留、货物搬运、开拆、取样、储存、消毒处理等费用,由托运人负责。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等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采挖移植林木按照采伐林木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 第五十七条:采伐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方便申请人办理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林地上的林木,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采伐许可证。 第五十九条: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的,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及时核发采伐许可证。但是,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不得超过年采伐限额发放采伐许可证。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除森林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外,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核发:(一)县属国有林场,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所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三)重点林区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狩猎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森林草原防火区野外用火审批。

《森林防火条例》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处置突发事件和执行其他紧急任务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应当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条:人工繁育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批准并核发人工繁育许可证。人工繁育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经旗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一条: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使用草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需要将草原转为非畜牧业生产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前款所称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一)生产、贮存草种和饲草饲料的设施;(二)牲畜圈舍、配种点、剪毛点、药浴池、人畜饮水设施;(三)科研、试验、示范基地;(四)草原防火和灌溉设施。

临时占用草原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条:需要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期满,用地单位必须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八条:需要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行政给付

退耕还林工程种苗造林补助、退耕补助、完善政策补助

每一项行政给付的行政层级、服务对象、法定办结时限、审查类型、实施主体、受限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设定依据、常见问题等内容。

《退耕还林条例》

《退耕还林条例》第七条 国家对退耕还林实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保证退耕还林中央补助资金的专款专用,组织落实补助粮食的调运和供应,加强退耕还林的复查工作,按期完成国家下达的退耕还林任务,并逐级落实目标责任,签订责任书,实现退耕还林目标。第三十五条 国家按照核定的退耕还林实际面积,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提供补助粮食、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具体补助标准和补助年限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 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由国务院计划、财政、林业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核拨。

信息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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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股

给予防沙治沙单位和个人资金补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防沙治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防沙治沙的面积和难易程度,给予从事防沙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资金补助、财政贴息以及税费减免等政策优惠。单位和个人投资进行防沙治沙的,在投资阶段免征各种税收;取得一定收益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有关税收。

对推广使用林木良种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适当的经济补贴

《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

《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对推广使用林木良种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给予适当的经济补贴。具体补贴办法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争取在财政拨款和农业发展基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份额,用于林木良种的推广使用。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安排适当的资金,用于林木良种的推广使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林木良种推广使用资金。

对为选育林木良种建立测定林、试验林、优树收集区、基因库而减少经济收入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因林业主管部门为选育林木良种建立测定林、试验林、优树收集区、基因库等而减少经济收入的,批准建立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给予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八条 国家对森林资源实行以下保护性措施:(二)根据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对集体和个人造林、育林给予经济扶持或者长期贷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 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经营者,有获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权利。

参加森林草原火灾扑救的人员的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以及扑救森林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

1.《森林防火条例》2.《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

1.《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五条 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的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以及扑救森林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由火灾肇事单位或者个人支付;起火原因不清的,由起火单位支付;火灾肇事单位、个人或者起火单位确实无力支付的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支付。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以及扑救森林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可以由当地人民政府先行支付。2.《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 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人员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以及扑救森林草原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应当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由火灾肇事单位或者个人支付;起火原因不清的,由起火单位支付;火灾肇事单位、个人或者起火单位确实无力支付的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支付。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费以及扑救森林草原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可以由当地人民政府先行支付。

行政检查

对甘草和麻黄草的采集、出售活动的监督检查、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工作。

每一项行政检查的权力类型、名称、责任主体、责任事项、追责情形。

1.《草畜平衡管理办法》(2005年1月19日农业部令第48号公布)2.《甘草和麻黄草采集管理办法》(2001年10月16日农业部令第1号公布)

1.《草畜平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组织对草畜平衡情况进行抽查。
2.《甘草和麻黄草采集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甘草和麻黄草的采集、出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检查采集者或出售单位和个人的采集证;
(二)进入采集和出售甘草和麻黄草的现场进行勘测、拍照、摄像等取证活动;
(三)询问违法案件的嫌疑人;
(四)责令停止正在进行的违法采集、出售甘草和麻黄草行为。
第二十五条有关单位或个人对农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阻挠。

信息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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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监管股

对集贸市场以外经营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管理、种子质量监督检查、木材、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的运输及经营加工监督检查、对狩猎活动和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收购、出售、加工、运输、邮寄、进出口进行监督检查、对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七条 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采集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和方法进行采集。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本行政区域内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报告批准采集的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
第十八条 禁止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第十九条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对草原、基本草原的监督检查

《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本草原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受理检举控告和查处破坏基本草原违法行为的情况,实行草畜平衡、禁牧休牧轮牧、草原生态保护奖励补助的情况,草原重点建设的情况以及征收、征用、使用或者临时占用基本草原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行政奖励

对在林业技术推广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奖励

每一项行政奖励的行使层级、奖励对象、法定办结时限、审查类型、实施主体、受限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设定依据、常见问题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十七条 对在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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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股

对在植物检疫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奖励

1.《植物检疫条例》二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三3.《内蒙古自治区植物检疫条例实施办法(林业部分)》

1.《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七条 在植物检疫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给予奖励:(一)与违反森检法规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的;(二)在封锁、消灭森检对象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三)在森检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中获得重大成果或者显著效益的;(四)防止危险性森林病、虫传播蔓延作出重要贡献的。3.《内蒙古自治区植物检疫条例实施办法(林业部分)》第二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一)积极宣传、模范执行植物检疫法规,与违反植物检疫法规的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的;(二)对森林植物检疫对象控制、扑灭等有显著成绩的;(三)在森林植物检疫技术研究和应用上有重大贡献的;(四)对防止检疫性病虫传播、蔓延、挽回经济损失有突出成绩的;(五)积极配合森检工作,贯彻执行检疫法规成绩显著的。

对在自然保护区以及在有关的科学研究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九条 对建设、管理自然保护区以及在有关的科学研究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对在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科学研究、培育利用和宣传教育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野生植物科学研究、野生植物的就地保护和迁地保护。在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科学研究、培育利用和宣传教育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对预防森林病虫害方面做出贡献的奖励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其所属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负责森林病虫害防治的具体组织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一)严格执行森林病虫害防治法规,预防和除治措施得力,在本地区或者经营区域内,连续五年没有发生森林病虫害的;(二)预报病情、虫情及时准确,并提出防治森林病虫害的合理化建议,被有关部门采纳,获得显著效益的;(三)在森林病虫害防治科学研究中取得成果或者在应用推广科研成果中获得重大效益的;(四)在林业基层单位连续从事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满十年,工作成绩较好的;(五)在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中有其他显著成绩的。

对林木良种推广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奖励

《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2011年)》

《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2011年)》第四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选育林木良种,并对选育林木良种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对植物新品种育种的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201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2013年)》第四条 完成关系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并有重大应用价值的植物新品种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对在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森林管理以及林业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三条 对在造林绿化、森林保护、森林经营管理以及林业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其他行政权力

种子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备案、对采集野生植物的审核。

每一项权力的行使层级、服务对象、法定办结时限、审查类型、实施主体、受限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设定依据、常见问题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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