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内容:一是对吸纳脱贫人口就业规模大的企业,通过财政乡村振兴衔接资金给予一次性奖补。二是有条件地区可对吸纳脱贫人口就业数量多、成效好的就业帮扶基地,按规定给与一次性奖补。
政策对象:企业、就业帮扶基地。
补贴标准:地方确定。
可享受期限:一次性。
2.社会保险补贴
政策内容:招用脱贫人口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政策对象:用人单位
补贴标准:用人单位招用脱贫人口的,参照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按其为脱贫人口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
可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3.创业担保贷款
政策内容:一是对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人员、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脱贫人口、农牧民工等10类人员)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同时企业给予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二是脱贫人口自主创业或合伙创业,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本人及其配偶没有其他贷款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政策对象:小微企业、脱贫人口。
政策标准:小微企业贷款额度不超过300万元;个人贷款额度不超过20万元。
可享受期限:企业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个人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
4.就业载体延续政策
政策内容:延续支持就业帮扶车间等各类就业载体的费用减免、一次性奖补以及地方实施的各项优惠政策.
享受对象:就业帮扶车间、社区工厂、卫星工厂等就业帮扶载体。
补贴标准:地方确定。
5.一次性创业补贴
政策内容: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和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脱贫劳动力,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政策对象:脱贫劳动力。
补贴标准: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制定。
可享受期限:一次性。
6.一次性交通补助
政策内容:对跨自治区就业的脱贫人口给予一次性交通补助。
政策对象:脱贫人口。
补贴标准:地方确定。
可享受期限:一次性。
7.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政策内容:一是对面向脱贫人口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二是对为脱贫人口、农村牧区低收入人口外出务工提供便利出行服务的企业和个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就业创业补助。
政策对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企业、个人。
补贴标准:地方确定。
可享受期限:一次性。
8.以奖代补项目
政策内容:对京蒙双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家政服务培训基地,纳入创业就业“以奖代补”项目按规定给予支持。
享受对象:家政服务培训输出基地
补贴标准:地方确定。
可享受期限:一次性。
9.培训补贴
政策内容:对脱贫人口、农村牧区低收入人口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的,培训时间累计计算,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政策对象:脱贫人口、农村牧区低收入人口
补贴标准:根据培训工种专业和课时按规定确定。
10.培训期间的生活费补贴
政策内容: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脱贫人口、农村牧区低收入人口,在培训期间给予一定的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
政策对象:脱贫人口、农村牧区低收入人口
补贴标准:地方确定。
可享受期限:一次性。
11.助学金等政策
政策内容:鼓励脱贫户、农村牧区低收入家庭的“两后生”就读技工院校,按规定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等政策。
政策对象:脱贫户、农村牧区低收入家庭的“两后生”。
12.公益性岗位补贴
政策内容:符合公益性岗位条件的脱贫人口通过乡村道路维护、保洁保绿、养老护理等各类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帮扶就业,并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
政策对象:脱贫人口,优先安置有能力胜任岗位的“弱劳力、半劳力”脱贫人口。
补贴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当地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
可享受期限:根据实际安置年限。
以上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25年12月31日。
受理机构及联系方式:杭锦旗就业服务中心,0477-2276402、0477-2276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