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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全过程管理

  一、明确管理边界与部门职责
  界定资金范围:涵盖中央、自治区、市级专项资金以及旗政府批准设立的专项资金,若上级对资金使用管理有明确要求,则优先遵循上级规定。
  划分部门权责:财政部门负责预算管理、资金下达与绩效管理等;业务主管部门需建立专项资金管理制度、项目库且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审计部门则要将大额专项资金使用纳入年度审计计划,层层压实管理责任。
  二、规范申报环节,筑牢源头防线
  统一申报规则:以业务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申报。免申报资金经财政部门审核、政府审批后下达;需申报的资金,业务主管部门要组织申报审核,市级以上和旗级资金申报均需按层级筛选汇总后推进。
  严格审核流程:业务主管部门需审查申报材料的真实、完整与合规性,杜绝虚报、重复申报等行为。对需专项审计的项目,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报告;需评审的项目,按规定组织专家评审,确保申报项目合规可行。
  三、细化使用流程,严控资金流转
  规范分配与拨付:明确具体项目的资金及时下达;需二次分配的资金,业务主管部门要落实审批流程并执行“三重一大”制度。资金使用需规范账户管理,执行国库集中支付等制度,按预算、项目进度及绩效目标申请拨付,保证专款专用。
  严控项目调整:专项资金支出预算不得随意变更,若确需调整项目内容或预算,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未经批准严禁擅自变动,避免资金用途偏离初衷。
  四、建立清理机制,盘活沉淀资金
  清理结转结余资金:财政部门每年3月、9月组织清理工作,结转两年及以上的结余资金原则上收回财政统筹使用;未满两年的资金可在同类科目下调整用于其他项目,提升资金周转效率。
  强化资金统筹整合:财政部门可报政府审批后整合专项资金;同时优化归并涉农专项,统筹不同领域涉农资金,助力巩固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衔接。
  五、完善绩效与监管机制,保障资金效益
  全面落实绩效管理:将政府收支预算、政策及项目全部纳入绩效管理范围,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施“双监控”。业务主管部门开展绩效自评,财政部门按不低于30%的比例抽查自评项目,将评价结果作为次年预算编制和调整的重要依据。
  多维强化监督管控:业务主管部门要出台项目验收制度,做好验收、决算审计等手续;相关部门定期开展自查与监督检查,借助预算一体化系统对资金下达、拨付等环节动态监管。同时严肃纪律,防范违规违纪行为,保障资金安全合规使用。
  源文件:杭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全过程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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