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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杭锦旗旗属国有企业对外捐赠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发〔2025〕29号
旗直各有关部门,旗属各国有企业:
  《杭锦旗旗属国有企业对外捐赠管理办法》已经旗人民政府2025年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杭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11日
  
杭锦旗旗属国有企业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杭锦旗国资委监管的国有企业对外捐赠行为,维护国有股东权益,引导各出资监管企业正确履行社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参照《关于加强自治区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内国资财管字〔2019〕111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旨在进一步引导国有企业积极参与救助捐赠等社会公益事业,规范开展对外捐赠行为,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维护国有股东权益,引导国有企业正确履行社会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杭锦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旗国资委)监管的旗属国有企业及所属子公司。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国有企业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置的合法财产、资产,包括现金资产和实物资产等赠予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自身生产经营活动无关联关系的公益事业行为。
  第二章对外捐赠范围
  第五条  对外捐赠包括:向受灾地区、定点扶贫地区、定点援助地区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的救济性捐赠;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其他基础设施建设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公益性捐赠;向社会公共福利事业、慈善事业的其他捐赠等。
  第六条  国有企业用于对外捐赠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责明确,应为国有企业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包括现金资产和实物资产等,不具有处分权的财产或者不合格产品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七条  国有企业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国有企业拥有的资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
  第八条  除有国家特殊规定的捐赠项目之外,对外捐赠应当通过依法成立的接受捐赠的慈善机构、其他公益性机构或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进行。对于有关社会机构、团体的摊派性捐赠或赞助,国有企业应当依法拒绝。
  第九条  国有企业对外捐赠应当诚实守信,严禁各类虚假宣传或许诺行为。
  第三章对外捐赠规模及审批管理
  第十条  各国有企业对外捐赠应当充分考虑自身经营规模、盈利能力、负债水平、现金流量等财务承受能力,坚持量力而行原则,合理确定对外捐赠支出规模和标准。国有企业对外捐赠支出规模一般不得超过国有企业内部制度规定的最高限额;盈利能力大幅下降、负债水平偏高、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负数或者大幅减少的国有企业,对外捐赠规模应当进行相应压缩;资不抵债、经营亏损或者捐赠行为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国有企业,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安排对外捐赠支出。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对外捐赠单笔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根据国有企业内部制度规定,经相关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国资委备案;对外捐赠单笔10万元以上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集团及所属子公司年度捐赠金额累计超过30万元低于50万元的,根据国有企业内部制度规定,经相关会议审议通过后,按程序报旗国资委审批;对外捐赠单笔30万元以上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集团及所属子公司年度捐赠金额累计超过50万元的,根据国有企业内部制度规定,经相关会议审议通过后,按程序报旗国资委审核,国资委审核通过后上报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国资委批复。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年累计捐赠额还应综合考虑上一年度净利润等因素,原则上不得超过上年度净利润的3%。特殊大额捐赠事项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由国资委审核后上报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四章对外捐赠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各国有企业应当加强对外捐赠的审批管理,严格内部决策程序,规范审批流程,每年安排的对外捐赠预算应当经过国有企业董事会或相关决策机构批准同意。对外捐赠应当由国有企业集团总部统一管理,所属各级子企业未经集团总部批准或备案不得擅自对外捐赠。
  第十四条  对于因重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需要超出预算规定范围的对外捐赠事项,国有企业应当提交董事会或相关决策机构专题审议,并履行相应预算追加程序。
  第十五条  国有企业应按年度汇总本企业及其所属子公司全部对外捐赠情况,在年度终了后随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一并报送旗国资委。
  第十六条  国有企业及其所属子公司对外捐赠应当取得合法有效的票据,并按照国家会计、税收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对外捐赠的相关财务处理工作。
  第五章对外捐赠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国有企业应当利用纪检监察、内部审计等手段加强对本企业及其所属子公司对外捐赠的监督与检查,及时查找制度建设、工作组织、决策程序、预算管理、项目实施和财务处理等方面的问题,堵塞漏洞,压实主体责任。
  第十八条  国有企业应当重视对外捐赠项目实施效果的后续跟踪,有条件的国有企业应当组织对重大捐赠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或审计,督促受赠人发挥捐赠的最大效益。
  第十九条  旗国资委不定期组织抽查国有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情况,对制度不健全、未按规定程序决策或未及时向旗国资委报告等不规范行为,督促国有企业及时整改。对营私舞弊、滥用职权、转移企业资产等违法违纪违规的捐赠,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如遇上级政策变动,以上级最新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旗国资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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