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政办发〔2025〕58号
各有关单位,旗属各国有企业:
现将《杭锦旗旗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定期报告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杭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7月1日
杭锦旗旗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定期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旗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增强合规管理意识,规范重大事项决策行为,落实保值增值目标,健全国资监管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信息公开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旗人民政府授权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旗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国有全资和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
第三条 重大事项定期报告制度遵循“应报尽报、及时准确、逐级上报”的原则,确保旗委、政府全面及时掌握企业运营动态。
第二章 报告范围与内容
第四条 国有企业实施项目纳入报告范围的标准:主业范围内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项目;非主业投资项目;各行政事业单位委托代建项目;涉及承担社会责任、民生保障或旗政府500万元以上重点工程的项目。
报告内容:项目立项批复、可行性研究、招投标情况;季度进展(投资完成率、工程节点、存在问题);重大变更(超预算≥15%、延期≥6个月、技术方案调整);资金使用情况;存在问题。
第五条 国有企业投资行为纳入报告范围的标准:主业范围内单笔投资额50万元以上的股权、资产收购及境外投资;其他非主业投资。
报告内容:投资行为可行性;涉及股权、资产的评估情况、投前风险及应对措施分析;投资决策程序(董事会/股东会决议)、主管单位批复情况;投后管理(季度收益、风险预警及处置措施)。
第六条 国有企业资产处置行为纳入报告范围的标准:资产处置形式包括无偿划转、有偿转让、报废、捐赠等。企业处置土地使用权、股权和房屋构筑物;账面原值单项或累计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通用设备、专用设备等固定资产;账面原值单项或累计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无形资产处置。
报告内容:资产处置方案、处置资产评估报告。
第七条 国有企业人事变动纳入报告范围的标准:外聘高管;关键岗位负责人(财务、审计、采购部门负责人)。
报告内容:外聘高管任免变动;离任审计报告(涉及离任人员);人才引进计划(年薪≥旗国企平均工资5倍的高端人才)。
第三章 报告程序与时限
第八条 报告程序,相关事项经企业研究后按程序报旗国资委初审,审核通过后,由企业负责人分别向旗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汇报,必要时,组织专题会议听取,遇紧急情况企业负责人可直接向旗人民政府相关领导直接汇报。
第九条 报告时限
即时报告(事项发生或知悉后3个工作日内):重大投资亏损(单笔损失≥500万元);突发性安全生产事故(亡人事故按相关要求及时上报);领导班子成员因涉嫌违纪违法被立案调查。
季度报告(次季度第一周):重点项目进度、投资完成情况汇总;人事变动台账(新任人员、离任人员清单)。
年度综合报告(次年4月30日前):重大事项年度总结及下年度计划。
第十条 报告主体,分为国有企业直接汇报、旗国资委整体汇报。
第十一条 报告形式,分为座谈汇报、书面汇报、专题汇报、通信请示等形式。
第四章 监督与问责
第十二条 监督检查
现场抽查:旗国资委按季度抽取20%报告事项进行现场核查。
重点检查:旗人民政府责令旗国资委等相关部门,对报告内容与项目实际进度的一致性、投资决策程序合规性进行重点检查。
专项审计:确有必要的由旗国资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重大投资、人事费用进行审计或由旗人民政府责成相关单位开展全面审计。
第十三条 问责机制
企业责任:瞒报、漏报重大事项,由旗人民政府责成相关部门对相关投资行为进行核实处理,按程序追究涉及部门、国资监管机构和国有企业相关负责人责任,涉及经营业绩考核有关事项按规定扣减国有企业年度绩效考核分值的10%~30%,并将相关结果报送旗政府。
虚假报告:依法追究企业及直接责任人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旗人民政府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