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政办发〔2025〕92号
杭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关于进一步严明财经纪律 坚决落实“过紧日子”要求的规定》已经旗人民政府2025年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杭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0月23日
关于进一步严明财经纪律 坚决落实“过紧日子”要求的规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财政科学管理试点全面落实党政机关习惯过紧日子要求若干措施的通知》(鄂府办发〔2025〕82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切实规范财政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有效防范财政运行风险,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明确单位管理职责。各单位是财务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为所在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履行法定的财务管理职责,对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等财务工作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必须建立健全和实施内控制度,保证本单位经济活动合法合规、资产安全和使用有效、财务信息真实完整。部门或单位主要领导人员调整后,必须立即启动并完成银行预留印鉴等关键财务凭证的更换工作。
(二)强化预算约束管理。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习惯“过紧日子”要求,坚持勤俭办公、办会、培训、宣传等一切事业性活动,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坚决压减非刚性、非重点项目支出。“三公”经费预算原则上实行只减不增。严禁无预算、超预算安排支出,严禁“先开支、后补程序”。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评价结果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三)加大财政存量资金盘活力度。除科研项目资金外,每年6月底,清理盘活未形成实际支出的已结转2年和当年结余的上级资金;每年9月底,除科研经费和按合同约定需到期支付的资金外,对本级支出进度未达到序时进度80%的项目预算,收回未执行预算的50%;每年12月底,原则上部门结余及结转的本级预算指标收回财政总预算。此外,各单位要全面梳理已出台执行超过3年的专项资金和财政补助政策,全面清理不符合实际、低效、“撒胡椒面”式的政策。
(四)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坚持“保续建、保应急”,严禁盲目上新项目。严禁建设楼堂馆所、“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及政府投资负面清单内项目。无明确资金来源的项目不得开工,项目资金方案确定后不得申请财政追加或要求兜底。严格控制建设规模和标准,防止过度设计。日常小型维修由使用单位自筹经费解决,需报旗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批复。维修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功能为主,重大特殊维修需报旗政府“一事一议”审批。加强项目闭环管理,及时完成审计结算;存在长期未审结项目的,原则上暂停新项目申报。工程建设类形成的资产,1个月内将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或公共基础设施资产。对于已投入使用超过6个月仍未转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按投资额估价完成转固定资产,待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后进行调整入账。
(五)严格预算项目管理。严格执行旗委、旗政府“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程序,100万元-500万元本级投资项目需旗财政部门进行预算评审;500万元以上政府投资项目需进行事前绩效评估,并提请旗政府相关会议审议。结合旗委、旗政府相关会议议定事项,建立分类保障事项清单,按轻重缓急优先保障各级重大政策落实、上级配套、民生急需、安全稳定、生态环保等方面的项目。项目单位不得挤占、挪用项目资金,严禁超概算实施。旗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按相关规定报批。
(六)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使用财政资金采购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禁止无预算、超预算采购,不得拆分项目规避监管,不得违法违规变更采购方式。采购文件中不得设置歧视性或排他性条款,不得虚假验收或违规接收不符合标准的货物(资产)。对适合以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应依法依规实施政府购买服务,不得出现“一边购买服务、一边养人办事”的情况。
(七)严禁私设“小金库”。严禁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旗属国有企业以任何形式隐匿收入、虚报支出、转移资金或设立“小金库”;严禁上下级单位之间相互划转资金设立“小金库”。
(八)规范第三方服务管理。属于本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承担的职责与事务,不得委托第三方;严禁将单位核心业务或管理权限交由外部机构。确须委托的专业事项,应严格限定范围、履行采购程序并经集体决策,同时加强机构遴选、过程监督与绩效管理,确保服务实效。各单位委托业务费近三年在执行数基础上按10%以上逐年压减,以后年度“只减不增”。
(九)规范国有资产管理。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旗属国有企业必须明确资产管理主体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单位资产管理(包括购置、入账、管理、定期盘点、使用、处置)及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标准配置固定资产,严禁超标准、超预算、超数量或一边出租出借一边新增配置固定资产。取得的资产需及时入账,严禁因入账不及时形成账外资产。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或私自处置资产,资产处置收益扣除相关费用(评估费、拍卖佣金等)后的净值及时上缴国库。
(十)规范会计机构与会计岗位设置。各单位应科学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专职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应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根据会计业务规模和管理需要,按照不相容岗位分离原则合理设置会计岗位。依法设立会计机构或配备专职会计人员的单位,不得将记账、报表编制等核心会计职能外包给第三方机构。
(十一)规范民生政策制定与出台。严禁擅自扩大民生政策保障范围或提高标准,不得私自出台新增民生支出政策。确需出台的,应进行事前绩效评估,需经旗政府相关会议审议并按规定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
(十二)严禁违规举债担保。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旗属国有企业不得以政府购买服务、应付账款、企业借款和委托代建等形式变相举债,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未经批准擅自造成债务或拖欠账款的,严肃追究责任,并通过扣减部门预算等方式进行清偿,拖欠单位不得调剂预算新增项目。
(十三)规范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严格管控融资行为及资产负债率,严禁旗属国有企业私自开展大额融资,不得依赖政府信用背书融资,除已纳入政府债务管理的专项借款外,不得要求旗直各部门出具承诺函、担保函等任何形式的兜底文件;严禁未经审批的投资行为和新建项目开工建设;严禁“自主招聘”,劳务派遣人员招聘须履行国资委备案程序,正式职工招聘须经旗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十四)强化财会监督力度。旗审计、旗财政等监管职能部门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协作配合,定期对行政事业单位开展财务管理情况检查。将落实“过紧日子”要求纳入财会监督重点内容,借助党委监督贯通协调平台力量,严格督促整改、严肃追责问责、强化通报警示,严厉整治突击花钱、铺张浪费等行为。对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根据职责权限进行处理处罚、线索移送,强化与纪检监察巡察部门的协调联动,形成监管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