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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杭锦旗非煤矿山行业管理及协调工作方案》的通知

杭政办发〔2026〕1号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直各有关部门:

  现将《杭锦旗非煤矿山行业管理及协调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杭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1月9日
  
杭锦旗非煤矿山行业管理及协调工作方案
  为建立健全非煤矿山行业监管机制,进一步做好全旗非煤矿山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2023年第26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非煤矿山行业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4〕59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自治区非煤矿山行业管理协调工作机制的通知》(内政办字〔2025〕17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非煤矿山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字〔2025〕52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非煤矿山行业管理及协调工作方案的通知》(鄂府办字〔2025〕10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非煤矿山行业管理的决策部署及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市委和市政府有关工作要求,认真履行非煤矿山行业管理职责,严格非煤项目核准和源头管控,加强非煤矿山审批及监管工作,分类施策开展非煤矿山“整合重组一批、淘汰关闭一批、升级改造一批”,强化违法违规行为查处以及事故调查处置,统筹建立全旗非煤矿山行业管理协调工作机制(下称协调机制),逐步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非煤矿山行业监管工作格局,逐步提升全旗非煤矿山行业管理水平,推动非煤矿山行业高质量绿色发展。
  二、具体措施
  (一)加强项目核准(备案)管理。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项目核准、备案管理办法开展新建、技改、扩建天然碱、芒硝、建筑用砂、黏土、石膏等开采项目核准(备案)工作。项目核准(备案)机关要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及相关环保要求等对项目实施监管。(责任单位: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旗工信和科技局)
  (二)严格非煤矿山源头管控。严格按照矿产资源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科学合理设置非煤矿山,严格非煤矿山出让及新设准入条件,拟出让区块和新设矿业权应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除符合国家、自治区差别化管控政策情形外,拟出让区块和新设矿业权应符合永久基本农田、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等禁止、限制勘查开采区管理规定,满足地区环境承载力要求,应符合发改、生态环境、水利、交通、能源、林草、文物、军事禁区等相关部门行业管理要求。新设非煤矿山不得新设开采矿产资源储量不满足最低开采规模要求的采矿权。新设非煤矿山应达到规定勘查程度,普通建筑用砂石露天矿山不得以山脊划界。除符合规定的情形外,新设采矿权范围不得与已设采矿权垂直投影范围重叠。发现无权属、无勘查开采许可或者超越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的区域勘查开采违法行为的,自然资源部门指导监督依法依规查处到位。切实加强对矿山开采方案以及矿区生态修复方案等有关方案的审查。落实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保障非煤矿山合理用地需求。(责任单位:旗自然资源局)
  (三)加强非煤矿山监管工作
  1.规范林草征占用管理。加快非煤矿山项目建设单位林草征占用报批手续办理工作,合理避让禁止开发和限制开发区域。对存在林草少批多占、异地占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查处。(责任单位:旗林业和草原局)
  2.强化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加强对非煤矿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编制和自行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服务,及时开展技术指导,做好环评文件的规范性检查和编制质量检查,按照国家、自治区建设项目环评政策要求开展环评审批。严格按照规定做好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查处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杭锦旗分局)
  3.严格涉水行政管理。加强对非煤矿山项目建设单位办理取水许可、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政策指导,按照分级审批要求开展好项目取水许可、水土保持方案审查,依法依规查处涉水违法行为。(责任单位:旗水利局)
  4.持续加强安全生产监管。严格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准入、安全生产许可以及安全监管工作,严格安全技术管理、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矿山复工复产验收、安全监管执法及生产安全事故查处工作。将临近关闭退出矿、停产停建矿、整合技改矿、生产建设矿等所有类型矿山全部纳入安全生产监管范围,严防漏管失控。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行为。(责任单位:旗应急管理局)
  (四)分类施策落实“三个一批”。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扶优汰劣、分类处置”原则,全面开展非煤矿山“整合重组一批、淘汰关闭一批、升级改造一批”行动。
  (责任单位: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协调机制成员单位)
  (五)提升监管执法效能。推广使用无人机巡查、卫星遥感等技术手段,提升监察效率和精准度。严厉打击非煤矿山领域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非煤矿山行业秩序,坚决防范和遏制安全事故发生。按照职能职责,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形成协同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重点查处无权属、无勘查开采许可或者超越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的区域勘查开采违法行为;查处非法占用林地、草原、湿地以及毁林毁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未批先建、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违反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等行为;查处未依法报批环评、污染防治设施不健全、生态修复措施不落实等突出环境问题。各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与执法协作,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依法依规从严惩处违法违规行为,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切实维护非煤矿山领域的良好秩序。(责任单位:协调机制成员单位)
  (六)规范事故调查处理。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按照事故调查权限和有关规定成立事故调查工作组,根据职能职责及“三管三必须”具体工作要求精准厘清事故责任,确保“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要求落准落细落实,同时避免追责问责泛化。(责任单位:协调机制成员单位)
  三、工作要求
  (一)建立非煤矿山行业管理工作协调机制。为全面落实非煤矿山行业管理相关工作,建立全旗非煤矿山行业管理协调工作机制。协调机制由旗自然资源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信和科技局、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杭锦旗分局、水利局、林业和草原局、应急管理局等部门组成,旗自然资源局主要负责人、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担任召集人,各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协调机制办公室设在旗自然资源局,负责日常工作。
  召集人根据工作需要每季度召开协调机制会议,各成员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向召集人提出召开协调机制会议的建议。会议议定事项以会议纪要形式印发,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落实。统筹相关部门共同做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属地监管工作。
  (二)压实非煤行业监管责任。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直各有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清当前非煤矿山管理的复杂性,强化责任意识,切实推动非煤矿山行业绿色高质量发展。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和管理职责权限,协调机制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本领域非煤矿山监管责任,严格落实非煤矿山行业管理相关规定、制度、标准,不断提升非煤矿山行业管理水平。监督非煤矿山企业认真履行企业主体责任,指导本系统做好非煤矿山行业监管工作,通过联合开展专项检查、专题会商等多种形式,促进全旗非煤矿山整体转型升级。
  (三)严格监督问效。旗协调机制成员单位要加大对非煤行业管理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贯彻落实任务不坚决不彻底、工作严重滞后的,以及履职不到位导致矛盾激化、环境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责问责。
  (四)广泛动员宣传。充分发挥传统媒体及新媒体等平台作用,加大非煤矿山行业管理信息公开力度,做好政策引导与宣传。保障公众知情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及时与相关矿业权人沟通,协调矿权整合、退出补偿事宜,确保非煤矿山资源整合、增储上产工作有序推进,争取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附件:1.杭锦旗非煤矿山行业管理协调工作机制组成人员及联络员名单
  2.杭锦旗非煤矿山行业管理协调工作机制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附件1
杭锦旗非煤矿山行业管理协调工作机制组成人员及联络员名单
  一、组成人员
  召集人:  李通京    旗自然资源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张允宁    旗科技创新和招商引资服务中心副主任
  组成人员:李  平    旗自然资源局党组成员
  杜凯强    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王  娇    旗工信和科技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何  杰    旗生态保护与发展协调服务中心主任
  张淏轶    旗水利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王永为    旗林业和草原局党组成员
  鲁  瑞    旗应急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二、联络员
  党飞霞    旗自然资源局综合业务二股负责人
  王  琼    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审批股负责人
  张  健    旗工信和科技局工业股负责人
  刘哲亚    市生态环境局杭锦旗分局土壤生态环境管理负责人
  赵志平    旗水利局河湖保护中心负责人
  哈斯巴嘎那    旗林业和草原局森林草原管理股副股长
  郭  雄    旗应急管理局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负责人
 
  附件2
杭锦旗非煤矿山行业管理协调工作机制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自然资源局:承担全旗非煤矿山行业管理协调工作机制办公室职责,督促指导协调机制各成员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对非煤矿山行业管理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机制各成员单位开展会商研判、联合执法。负责查处非煤矿山无证勘查开采。持勘查许可证采矿、越界勘查、越界采矿、未按批准的开采方式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取缔非法矿山和政府决定关闭的非煤矿山,参与组织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调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监督检查已立项的非煤矿山项目是否按照批准内容开展建设。按照职责分工参与对不符合有关矿山工业发展规划和总体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的非煤矿山关闭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核准非煤矿山新建、改扩建项目。
  工信和科技局:负责将安全生产作为非煤矿山行业管理的重要内容,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等方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推广应用安全生产先进工艺和设备,提升非煤矿山本质安全水平。负责开展非煤矿山技术改造项目备案。
  生态环境局杭锦旗分局:负责铀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的辐射安全监督管理,监督检查非煤矿山、选矿厂、尾矿库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安全生产情况,以及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按照环评报告监督管理非煤矿山落实废气、废水、噪声、固废、矿区扬尘等防治措施。
  水利局:负责依法依规查处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以及未按许可要求,超范围、超深度、超期限、超许可量采砂,对河道采砂安全生产及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设施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监督生产建设单位按照已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水土保持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及水土保持设施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监督全旗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拟定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方面的政策、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依法监督非煤矿山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及安全生产规定等情况,依法处罚违法违规行为。负责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核查工作,制定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准入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关闭和尾矿库闭库。负责全旗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全旗非煤矿山、选矿厂、尾矿库等建成投产使用后日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查处工作。
  林业和草原局:负责非煤矿山林草征占用审核及对审核范围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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