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15272601173662XL/2026-45820 | 主题分类 | 土地 |
| 发布机构 | 杭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杭政办发〔2026〕34号 |
| 成文日期 | 2026-05-21 | 公文时效 | 有效 |
| 索 引 号 | 1115272601173662XL/2026-45820 |
| 主题分类 | 土地 |
| 发布机构 | 杭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
| 文 号 | 杭政办发〔2026〕34号 |
| 成文日期 | 2026-05-21 |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呼和木独镇人民政府,旗直有关部门:
根据《杭锦旗自然资源局关于呈报〈杭锦旗沙井宝丰200MW/800MWh独立新型储能电站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报告》(杭自然资报〔2026〕165号)文件,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自治区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更新成果的通知》(内政办发〔2023〕92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配比例的通知》(鄂府发〔2024〕32号)文件规定的补偿标准,经研究,现将《杭锦旗沙井宝丰200MW/800MWh独立新型储能电站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5月21日
杭锦旗沙井宝丰200MW/800MWh独立新型储能电站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杭锦旗沙井宝丰200MW/800MWh独立新型储能电站项目征收土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自治区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更新成果的通知》(内政办发〔2023〕92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配比例的通知》(鄂府发〔2024〕32号)文件规定的补偿标准。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土地是指政府为了公共利益与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收归国家所有,并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补偿的行为。征收土地的主体是旗人民政府。
二、征地补偿的各项费用按规定金额足额支付给被征地的嘎查(村)和个人后,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期限交付土地,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未给付的,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交付土地。
三、征收土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本方案确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是征收集体土地的综合补偿标准,即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者;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分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嘎查(村)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四、征收土地位置和面积。征收土地范围涉及呼和木独镇查汗淖尔嘎查。具体征地面积、地类、四至界限以权属面积认可书(或勘测报告)为准。
五、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呼和木独镇查汗淖尔嘎查:耕地为19210元/亩,林地为8644.5元/亩,草地为5378.8元/亩,农村道路为5378.8元/亩,沙地为330元/亩(项目建设所占用的沙地经征地工作组依据三调数据库、征地时土地现状、结合二轮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成果等相关材料综合认定,按照草地补偿标准5378.8元/亩给予补偿),集体建设用地28815元/亩。
六、未利用地、建设用地、房屋及其附属设施、青苗、地上附着物、零星树木等补偿标准,《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配比例的通知》(鄂府发〔2024〕32号)相关文件规定为准。
七、临时用地补偿,占用二年之内的按照永久征地补偿标准的20%补偿。
八、征地补偿费是对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失地的补偿。管好用好这项资金,就是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牧民的经济利益和合法权利,也是保证农牧民收益和促进农牧民增收的一项重要措施。为此要加强征地补偿费的核算,严格按照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规范管理,不得截留挪用。
(一)征地补偿安置费实行直通车补偿制度,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牧区农牧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存入到呼和木独镇人民政府预存征地补偿款专户,呼和木独镇人民政府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牧区农牧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直接划拨到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牧民指定的账户。
(二)土地补偿费留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属于农民集体资产,应当用于发展生产、增加积累、集体福利和公益事业等方面,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等非生产性开支。
九、在依法批准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后,以公告的形式将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牧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牧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十、对极少数拒不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协议的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经本嘎查三分之二村民代表同意后,将征地补偿款按本方案补偿标准拨付到嘎查村集体账户,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十一、由呼和木独镇人民政府牵头,旗自然资源局、林草局等相关部门全力配合,旗自然资源局做好土地征收备案和用地报批工作。
为了使建设项目顺利实施,由旗人民政府组织成立征收土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项目的土地征收、农牧民安置补偿工作以及协调部门间的关系,切实维护被征地农牧民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牧民的权益不受侵害,同时协助做好用地单位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报批工作。具体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刘海全 旗政府党组成员、政府副旗长
副组长:王 兴 旗自然资源局局长
李政欣 呼和木独镇镇长
张允宁 科技创新和招商引资服务中心副主任
成 员:乔小平 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党嘉伟 旗工信和科技局局长
杜 剑 旗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赵亮明 旗民政局局长
李文奇 旗财政局局长
温 强 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王 虎 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撖 刚 旗交通运输局局长
赵建峰 旗水利局局长
柴 琴 旗农牧局局长
郝 博 旗文化和旅游局局长
李利军 旗能源局局长
刘文天 旗林业和草原局局长
郑科平 旗气象局局长
孙志成 旗自然资源局党组成员
杨 鹏 旗自然资源局土地储备中心主任
白永胜 旗自然资源所呼和木独分所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呼和木独镇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由呼和木独镇人民政府镇长李政欣(兼)任,办公室具体负责建设项目征收土地工作相关事宜。
十二、建设项目征收土地工作完成后,在旗自然资源局土地储备中心备案后生效。
十三、本方案其他未尽事宜,通过协商解决或制定补充方案。
十四、本方案由旗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