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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 (要素) |
公开依据 |
条款内容 |
依据效力位阶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事项类别(法定公开、其他)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责任科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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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 事项 |
二级 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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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基本情况 |
机关简介 |
机构概况、内设科室设置情况、职能职责、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负责人姓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杭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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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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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职能 |
1.机关主要职责、内设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责; 2.所属单位名称、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办公时间、办公地址、联系电话; 3.杭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杭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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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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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
管理制度 |
市场监管局政府信息公开规章制度、相关文件等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三款,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杭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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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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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
市场监管局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
行政规章 |
每年1月31日前 |
杭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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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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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文件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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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
惠企政策名称、文号、正文、发布机构、发布时间。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2.《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十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制定机关应当自行政规范性文件签发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布。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杭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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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股、所、室、中心按职责落实,办公室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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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 |
市场监督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标题、发布日期、文号、正文等信息;可以公开与市场监督有关的政策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标题、成文日期、发布日期、文号、有效性和正文等信息。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杭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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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股、所、室、中心按职责落实,办公室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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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
与市场监督管理有关的重大政策、规范性文件、社会热点问题的解读和回应。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杭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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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股、所、室、中心按职责落实,办公室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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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
以杭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名义制发的应主动公开的各类文件,包括标题、成文日期、发布日期、文号和正文等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十五款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
行政法规 |
及时公开 |
杭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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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牵头,各股所室中心按职责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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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随机、一公开” |
按照旗人民政府要求公开的相关内容 |
《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 |
《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三、重点任务(六)强化抽查检查结果公示运用。 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将抽查检查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加大惩处力度,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实现抽查检查结果政府部门间互认,促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信用监管有效衔接,对抽查发现的违法失信行为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形成有力震慑,增强市场主体守法自觉性。 |
行政法规 |
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杭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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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牵头,各股所室中心按职责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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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征集 |
杭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的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等重大决策,在决策前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等信息。 |
《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
《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二、推进政务阳光透明(四)推进决策公开。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实行重大决策预公开制度,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在决策前应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通过听证座谈、调查研究、咨询协商、媒体沟通等方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以适当方式公布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探索利益相关方、公众、专家、媒体等列席政府有关会议制度,增强决策透明度。决策作出后,按照规定及时公开议定事项和相关文件。 |
行政规章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杭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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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牵头,各股所室中心按职责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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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办事服务 |
杭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目录、设定依据、申请条件、办理材料、办理地点、办理机构、收费标准、办理流程、办理时间、办理流程、办理结果等信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3.《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条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十条第五款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3.《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第十二条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应当在决定作出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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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规章 |
行政许可自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 |
杭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公开 |
内蒙古政务服务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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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股牵头,各有关股室按职责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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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对外服务事项 |
结果公示 |
杭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其他对外服务办理结果公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五款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
法律法规规章 |
行政许可自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 |
杭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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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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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信息公开 |
财政预决算 |
杭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本级预算情况说明、表格、“三公”经费支出预算、项目绩效目标、决算情况说明、表格、“三公”经费支出决算、预算绩效管理情况等信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四条 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二十日内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本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的情况以及举借债务的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杭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自治区财政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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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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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信息 |
杭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所属单位预算情况说明、表格、“三公”经费支出预算、项目绩效目标、决算情况说明、表格、“三公”经费支出决算、预算绩效管理情况等信息。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杭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自治区 自治区财政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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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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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 |
1.杭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中标结果、合同订立及履行等信息;2.杭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采购合同等采购项目信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九款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政府采购领域。主要公开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采购合同等采购项目信息,财政部门作出的投诉和监督检查等处理决定、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监督处罚信息。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主要公开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信息、市场主体信用等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招标公告(包括招标条件、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投标人资格要求、招标文件获取、投标文件递交等)、中标候选人(包括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工期、评标情况、项目负责人、个人业绩、有关证书及编号、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资格能力条件、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等)、中标结果、合同订立及履行等信息都应向社会公布。 |
行政法规 |
及时公开 |
杭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采购网 内蒙古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内蒙古招标投标网)、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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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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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工作公开内容 |
提案建议办理 |
杭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承办或协办杭锦旗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复文。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自治区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自治区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 一、公开范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自治区政协交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有关部门独办、主办和分办的,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自治区人大代表建议和自治区政协提案办理复文,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有关部门办理自治区人大代表建议和自治区政协提案总体情况,自治区人大代表和自治区政协委员意见建议吸收采纳情况以及有关工作动态等内容。 |
行政规章 |
及时公开 |
杭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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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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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工作 |
涉及市场监管领域信息公示及市场监管领域需要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业务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二十条(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
行政法规 |
及时公开 |
杭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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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股、所、室、中心按职责落实,办公室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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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清单 |
杭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部门权责清单,包括权力名称、权力类别、设定依据、责任事项等信息。 |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权力监督管理办法》 |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权力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编制行政权力清单和制定配套文件,经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及其他有效载体向社会公布。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杭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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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牵头,各股所室中心按职责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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