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杭锦旗出台的农村牧区宅基地审批管理实施方案,以规范审批流程、明确权责边界、提升审批效率为核心,紧扣国家及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宅基地管理相关法规政策,结合本地农牧区实际制定,从申请、审批、建设到监管形成全流程管理体系,同时强化“一户一宅”核心原则,兼顾宅基地使用的合规性与农牧民建房的合理需求,以下为核心内容解读:
一、适用范围明确,界定宅基地核心内涵
方案适用于杭锦旗全行政区域农村牧区宅基地及农牧民建房管理,明确宅基地为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用于建造住宅及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仅包含住房、附属用房、庭院用地,排除农牧业生产性用地、超范围空闲地等,清晰划分宅基地用地边界,避免用地混淆。
二、审批核心原则:严守“一户一宅”,明确审批与禁批情形
核心原则:严格落实“一户一宅”,一户仅能新建、改建、扩建或翻建一处住宅,对“一户多宅”原则上禁止改扩建,鼓励继承、赠予等形成的闲置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
可申请情形:涵盖分户无足够宅基地、因灾害/规划/建设需搬迁安置、合规落户且原籍无宅基地等5类合法情形,保障农牧民合理建房需求。
不予批准情形:明确8类禁批情况,包括违反“一户一宅”、异址新建未签原宅基地退出协议、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后再申请、不符合村庄规划、地质灾害易发区选址等,从源头规避违规用地建房。
三、用地标准量化,建设要求细化
面积限额:农区宅基地每户不超400㎡,牧区每户不超500㎡;建筑基底面积占宅基地面积原则上≤75%,严控宅基地空间利用效率。
建设层高:房屋原则上不超过二层,各类建筑内净高≤7米(不含坡顶),混凝土模板支撑高度超过8米的,需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经住建部门审批,强化建设安全管控。
选址要求:优先利用村内空闲地、原有宅基地和废弃地,不占耕地;避开生态红线、永久基本农田、河湖管理范围及地质灾害危险区,河湖管理范围内禁止新增宅基地审批,已批重叠的逐步迁出。
四、权责划分清晰,多部门协同管理
明确嘎查村级组织、苏木镇政府及旗级农牧、自然资源、住建、林草、文旅等部门的具体职责,形成以苏木镇政府为主导,嘎查村为基础,旗级部门分责指导的管理体系:
嘎查村级:负责申请初审、公示、成员大会表决等,建立协管员和联络员制度,配合上级开展管理工作。
苏木镇政府:履行核心审批权,建立“联审联办”机制,负责宅基地立项、审批、实地核验、执法巡查、纠纷调处等,同时定期报送审批数据,是宅基地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
旗级部门:农牧部门管改革与用地监管,自然资源部门管规划与不动产登记,住建部门管建设设计与质量安全指导,林草、文旅、水利等部门按职责完成专项审查,各部门协同推进审批备案。
五、审批流程优化,全流程闭环管理
将宅基地用地建房流程简化为6个核心环节,实现“申请-审查-审批-建设-验收-登记/收回”全闭环,同时强化“到场”监管要求:
村民申请:以户为单位由户主向嘎查村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签署承诺书。
嘎查村审查:5个工作日内审核,通过后签署意见报送苏木镇政府。
苏木镇联审:通过“一个窗口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完成审批。
实地核验:落实“两到场”——批准后丈量批放到场、建成后核查到场,验收通过出具验收意见表。
不动产登记:验收合格后,农牧民可向苏木镇自然资源所便民延伸点申请登记,由旗自然资源部门发证,测绘费用由旗政府承担,不向农牧民收取。
宅基地收回:批准后超2年未建成使用的,无偿收回宅基地使用权,避免宅基地闲置浪费。
六、监管处罚从严,强化审批后的管理
日常巡查:苏木镇建立镇、村两级巡查制度,及时劝阻、制止违法用地建房行为,化解建房纠纷,做到“纠纷不出村、违建早制止”。
违规处罚:未经批准或骗取批准建房的,责令退还土地、限期拆除违建;非法买卖宅基地的,由苏木镇制止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不动产登记部门不予办理违规转移登记;转让审批手续的,禁止建设并注销相关批准手续。
责任追究:苏木镇政府未按要求办理农用地转用、林草手续等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工作人员在审批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七、实施时效与政策衔接
方案自2026年1月4日印发之日起实施,杭锦旗政府此前相关文件同步废止,有效期2年;实施期间若有国家、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新政策出台,按新政策执行,确保宅基地管理政策与上级要求保持一致。
八、配套资料完善,提升审批实操性
方案附带6类核心附件及14项资料参考模板,涵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宅基地批准书等证照,申请、审批、验收、登记等全流程表格,以及承诺书、委托书、会议记录等文书模板,统一审批资料标准,让农牧民申请有依据、基层审批有规范,大幅提升审批工作的实操性和标准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