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信息公开  -  政府公报  -  2025年  -  第八期  -  本级发文

杭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财政领域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的通知

杭政办发〔2025〕69号
杭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及自治区党委十一届八次全会精神,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进一步深化财政领域改革,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财政领域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的通知》(内政办发〔2024〕52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财政领域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的通知》(鄂府办发〔2025〕19号)精神,经旗人民政府研究,现就我旗财政领域简政放权优化服务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专项资金管理放权
  按照“应放尽放、该管管好”的原则,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审核、分配等职权由旗财政局全部下放到各主管部门。各主管部门作为本部门、本领域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主体,负责项目实施单位上报专项资金项目的审核和资金分配,各主管部门全面负责资金管理使用和项目实施,并具体负责巡视、督查、纪检监察、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等发现问题整改工作。旗财政局不再参与项目实施单位上报专项资金项目的审核和资金分配,具体负责资金下达和拨付,以及专项资金绩效评估、重点绩效评价和财会监督。
  上级财政部门在相关资金管理办法中对涉及职能职责有特殊要求的,由旗财政局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另行确定。
  二、放宽预算调剂权限
  年度执行中,由于政策性增人增资导致人员经费预算确需增加的,预算单位可优先调剂使用当年基本支出预算,编外人员除外;同一项目的预算支出经济分类(不包含“三公”经费经济科目)和支出功能分类的款、项级科目间调剂,年度调剂金额未超过年初部门预算5%的,由主管部门自行调剂。
  三、放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审批权限
  提高各主管部门资产处置审批权限,除土地使用权、房屋及构筑物外,资产原值单项或累计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通用设备、专用设备等固定资产及账面原值单项或累计1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无形资产,由主管部门审批,报财政局备案。提高各主管部门资产出租(出借)审批权限,出租(出借)400平方米(不含)房屋建筑物以及账面值在10万元以下的交通工具和大型设备等其他固定资产,由主管部门审批,报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和财政局备案。
  四、优化财政拨款审批管理
  (一)简化财政拨款审批流程。旗财政局对各预算单位报送的用款计划进行审批,在确保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遵循最少原则进行设置。对于收回预算单位的资金确需在以后年度继续安排的项目质保金、尚未完成的政府采购项目资金以及按政策规定需要按原用途使用的资金,由预算单位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直接拨付给预算单位。
  (二)放宽科研资金监控管理。允许预算单位将科研资金直接支付至项目实施单位基本账户自主使用,扩大科研人员经费使用自主权。
  (三)放宽教育收费专户管理。专户资金单位无需报送详细用款计划,直接发起资金申请,将资金拨付至单位基本账户自主使用。
  五、优化政府采购管理
  (一)实行涉企事项“一次办”。政府采购活动全流程服务“一次办”,中小企业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电子保函“一次办”。
  (二)实行代理机构事项“一次办”。实现代理协议签订、开标评审组织、档案管理等环节线上“一次办”。
  (三)实行预算单位事项“一次办”。预算单位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审核、委托协议签订、采购计划备案、合同签订、履约验收线上“一次办”。
  (四)优化政府采购预算审核。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政府采购预算,旗财政局不再进行复审。旗财政局通过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等形式,对政府采购预算事项进行把关。
  六、其他管理
  各地各部门务必进一步提升思想认识水平,强化组织领导工作。要迅速着手对与本通知相关内容不相符的制度办法进行修改完善,同时着力加强内部控制体系的构建,保障各类放权事项能够被妥善承接并且管理到位。旗财政局要结合自身职能职责进一步加大绩效评价、预算评审以及财会监督,积极与相关部门开展协同合作,形成监督合力。按照权责一致原则,严格依法依规对违法违规行为加重处罚,切实严肃财经纪律,维护财经秩序。
  
 
杭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8月22日

扫一扫

在手机查看当前页面

主办:杭锦旗人民政府
承办:杭锦旗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蒙公网安备 15062502000111号
蒙ICP备17001082号-1
网站标识码:1506250006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