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锦旗医保局2022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一、总体情况

  (一)主动公开情况

  2022年,我局已主动向政府信息报送系统等平台投稿共计29篇。被采纳信息20篇。定期召开党组会研究分析,研究解决群众诉求,已答复“12345热线”218起,在“内蒙古政务服务管理平台”处理问题留言18起。

  (二)依申请公开情况

  2022年我局未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件。

  (三)政府信息管理情况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对本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对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公开。

(四)平台建设情况

不断提升新媒体建设标准,持续规范优化栏目设计与内容发布,用好“杭锦之窗”平台,及时发现和整改错敏信息。按要求做好新媒体备案更新工作,积极维护“杭锦医保”微信公众号,将政策依据、实时资讯、单位动态及时通过平台发布,共计227条

  (五)监督保障情况 

  一是加强组织保障。根据人事调整和工作需要我局及时调整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为组长、各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各股室负责人为成员,明确办公室为信息公开机构,安排专人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信息公开工作经费纳入机关办公经费统筹。二是加强制度建设。修订完善我局政务公开制度,对政府信息公开流程、依申请公开制度、保密审查制度、信息发布协调工作制度等方面进行详细规范。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0

0

规范性文件

0

0

0

第二十条第(五)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0

第二十条第(六)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处罚

0

行政强制

0

第二十条第(八)项

信息内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0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企业

科研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0

 0

 0

 0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0

 0

 0

 0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0

 0

 0

 0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0

 0

 0

 0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0

 0

 0

 0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0

 0

 0

 0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0

 0

 0

 0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0

 0

 0

 0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0

 0

 0

 0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0

 0

 0

 0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0

 0

 0

 0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0

 0

 0

 0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0

 0

 0

 0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0

 0

 0

 0

2.重复申请

 0

 0

 0

 0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0

 0

 0

 0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0

 0

 0

 0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0

 0

 0

 0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3.其他

 0

 0

 0

 0

(七)总计

 0

 0

 0

 0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0

 0

 0

 0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2022年,我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面虽然做了一些工作,但与上级要求和群众期盼相比,还存在一些差距和不足:部分股室公开意识有待进一步增强,公开主动性还需进一步提高。2023年,我局将加大政务公开宣传培训力度,组织学习新修订的《条例》,提高全体干部职工的政务公开意识,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不断优化提升公开的数量和质量。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未收取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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