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15272601173662XL/2026-45822 | 主题分类 | 土地 |
| 发布机构 | 杭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杭政办发〔2026〕36号 |
| 成文日期 | 2026-05-27 | 公文时效 | 有效 |
| 索 引 号 | 1115272601173662XL/2026-45822 |
| 主题分类 | 土地 |
| 发布机构 | 杭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
| 文 号 | 杭政办发〔2026〕36号 |
| 成文日期 | 2026-05-27 |
| 公文时效 | 有效 |
杭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杭锦旗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与公平竞争审查联动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杭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5月27日
杭锦旗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与公平竞争审查联动工作实施办法
为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严格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要求,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坚持依法合规、公平公正、协同高效、应审尽审原则,破解合法性审查与公平竞争审查(以下简称“两审”)分头推进、衔接不畅、质效不高等问题,将公平竞争审查与合法性审查深度嵌入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全流程,构建同步推进、信息互通、结果互认、闭环管理的联动工作体系,实现两项审查同向发力,全面提升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维护法治统一、政令畅通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为推动全旗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制度保障。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国务院令第78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实施办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
全旗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印发的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部纳入“两审”联动范围;不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按规定单独开展合法性审查。
二、职责分工
(一)文件制定部门:承担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责任,负责文件起草、调研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同步开展本部门法制初审和公平竞争自查,按规定时限、规范报送全套审查材料,对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严格按照审查意见修改完善文件。
(二)旗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的统筹协调、材料接收、初审把关、流程流转等,衔接旗司法局、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推进“两审”联动工作,汇总审查意见并反馈制定部门,监督审查结果落实,做好规范性文件审查档案管理。
(三)旗司法局:作为全旗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构,负责对文件制定主体、权限、程序、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在规定时限内出具书面合法性审查意见,对审查结果合法性负责。
(四)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全旗公平竞争审查牵头部门,负责对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开展公平竞争专项审查,在规定时限内出具书面公平竞争审查意见,指导文件制定部门开展前置自查,对审查结果公平性负责。
三、联动审查工作流程
(一)前置自查与材料准备
文件制定部门完成规范性文件草案起草后,先行开展本部门法制初审和公平竞争自查,对照法律法规及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全面排查违法违规、排除限制竞争问题,形成部门法制初审意见、公平竞争自查报告,完备文件草案、起草说明、政策依据、征求意见汇总情况、佐证材料等全套资料。
(二)材料集中报送
文件制定部门应于规范性文件提请印发3日前(法定工作日),将全套审查材料打包报送至旗人民政府办公室,由旗人民政府办公室指定专人统一受理。
(三)“两审”同步联动审查
1.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初审合格后,同步将审查材料分别推送至旗司法局、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同步启动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实现同频推进、信息共享。
2.旗司法局需在2日内(法定工作日)完成合法性审查,出具书面合法性审查意见书;明确审查结论及修改意见,反馈至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3.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同步开展公平竞争审查,与合法性审查时限衔接,出具书面公平竞争审查意见书;反馈至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4.审查过程中遇疑难复杂问题,由旗人民政府办公室牵头,旗司法局、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文件制定部门联合会商研判,统一审查口径,形成一致意见。
(四)审查结果运用与文件印发
1.双审通过: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均合格的规范性文件,由旗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程序办理印发手续。
2.需修改完善:审查提出修改意见的,由旗人民政府办公室汇总反馈至制定部门,制定部门按意见修改后,重新履行“两审”联动流程。
3.刚性准入规定:未通过旗司法局合法性审查的规范性文件,或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旗人民政府办公室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印发、不得发布实施;未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进入合法性审查环节、不得印发实施。
四、审查标准
(一)合法性审查标准
严格按照国办发〔2018〕115号文件要求,重点审查:制定主体具备法定权限;制定程序符合规定;文件内容不与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政策相抵触;不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
(二)公平竞争审查标准
严格按照《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要求,重点审查:不得设置不合理市场准入、退出门槛;不得排斥、限制外地经营者参与本地市场活动;不得违法给予特定市场主体补贴、优惠等歧视性政策;不得限定经营、购买特定商品服务;不得设置歧视性监管、招投标条件,排除限制市场公平竞争。
五、保障措施
(一)健全协同联动实施办法
旗人民政府办公室、旗司法局、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建立常态化联动工作专班,明确专人负责对接,定期沟通审查工作情况,协调解决流程衔接、标准把握等问题,确保“两审”工作无缝衔接、高效运转。
(二)强化业务培训指导
定期组织全旗各部门开展“两审”业务培训,解读审查政策、流程、标准,分享典型案例,提升文件制定、审查人员业务能力,推动审查工作规范化、标准化。
(三)严格责任追究
对未落实“两审”联动实施办法,未经审查、审查不合格擅自印发规范性文件,或隐瞒问题、拒不整改的,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及责任人责任;对审查失职、超时审查影响工作推进的,严肃督促整改。
(四)规范档案管理
旗人民政府办公室统一归集规范性文件审查材料、“两审”意见书、修改完善资料等,建立专项档案,实现全程留痕、可查可溯。
六、附则
1.本实施办法由旗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旗司法局、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2.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